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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周某与武某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合同约定:“武某以25万元的价格买下周某的一幢小二楼,预付订金伍千元,一周后进行交换”。此后,武某以钱不够为由,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周某无奈,只好重新寻找买主。时隔半年,再次交涉武某,依然不接受,另一买主以2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此栋楼。手续交割半月之余,武某找到公安局报案,称周某以卖房为诱饵骗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