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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普通累犯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一定分歧.笔者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将严重过失犯罪、法人犯罪纳入累犯制度打击的范围之内,并就普通累犯成立的时间、刑度、罪名等条件提出了几点与通说较为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