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义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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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义和秩序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之一。法学家富勒说过法律是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对于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其他规范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的作用不限于此,法律还具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障正义与自由的根本价值。正义可以说是每个人得到了他需要的东西。所以,正义与秩序并不是两个矛盾而不可调和的对立事物。相反,正义与秩序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并且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正义具有完善法律制度的作用。对于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如何协调正义与秩序的关系,事关于一个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变革。在聂树斌案中,反映出来当今公民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障,舆论的力量对于司法审判影响越来越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关于正义与秩序的理论出发,寻找合适的平衡途径。
  关键词: 正义;秩序;法治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自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真凶”王书金上诉之后,两年时间,聂树斌案再次从峰回路转走向绝对沉寂。种种迹象暗示,聂树斌案或将永无再审与翻案的机会。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当时,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本案的被冤枉人已经被枪决,而真凶一次次的要求自己被判决。然而二审已经“审理”四年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这起严重冤案已经给国家法律的威信和公信力受到了重创,而现在纠错有无休止的拖延更让全社会担忧。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身判决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9月11日,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和六十位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再次就聂树斌案件进行讨论,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一、正义与秩序的内涵
  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对于被冤屈的聂树斌来说连迟来的正义都没有得到。聂树斌案在国内以及国外都引发了很大的反映,为什么已经确立依法治国理念多年并且司法改革也已经过了七年多了,类似于赵作海等人的冤案仍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不仅在民间引发了波澜,在学界也引起关注。是不是只有百姓到北京上访,案件才能得到解决呢?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多年了,就是要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但是和谐社会目标提出后中,不和谐的事件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诸如政府强拆房屋,法院甚至专门出了司法解释承认了在诉讼期间强拆行为的合法性等等。在维护秩序时往往忽视了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提出了正义的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一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这一定义着重强调正义的主观方面。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给予每一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由于正义概念关系到权利、要求和义务,所以他与法律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正义是人们所不懈追求的价值评判目标。从实质内容上看,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将正义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两类。前者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他表现为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两种,分配正义是指根据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改正正义是指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这类正义既适用于双方自愿、平等的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现代法学家庞德将正义视为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学上的秩序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以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因此,法律总是要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二、正义与秩序的关系
  对于正义和秩序的关系,博登海默认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并非时常冲突,相反他们却紧密联系,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长期下去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和和平。而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行政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相同对待,那么也不能实现正义。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民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概括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
  秩序是法律的原初价值,而正义则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这是因为,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而且,秩序是法律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然而,虽然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但这并不等于秩序是法律的唯一价值。秩序是必要的,但秩序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要受“正义”的规制。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但是,正义是法律的基本标准。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为指导并将这些观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引导广大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正义是法理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是恶法。正义也极大的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实现社会正义。
  三、结论
  正义和秩序事关一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在没有秩序和没有正义的社会中法律制度都不会良好的运行。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法律时正义和秩序常常出现分歧。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由于经济或社会条件的改变等原因,那些对人们的需求只给予一般性满足的规则仍有可能使人们感到不满,人们会觉得需要一个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正义感的法律制度。这时就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以此实质性的改革,从而达到正义和秩序双重目标的协调。因此,我国有必要对于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应该以先进的法律理念来指导司法制度。司法改革需要对公安机关的权力,法院的司法权以及行政权力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达到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权干预。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地方势力干预。对于公安机关的权力要受到制约,充分发挥检察制度的作为,提高对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只有做到司法公正,判决才能为民众所信服,才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孙洪敏认为:“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必须实现分权制衡的法制化。”我国长期盛行的要靠轰轰烈烈的运动而不靠实实在在的制度的治国之道已经在实践中暴露出致命的弱点。理论和实践证明要合理配置权力,并且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拉德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林惠雅 (1990.06-),女,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本科生,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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