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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