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随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