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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劳动立法上经过了艰难探索的过程。在早期中央苏区劳动立法中,由于主张劳资对立,将资方作为革命对象,因而立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过大,对资方的限制过多,其结果使得劳动立法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相反对苏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最终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此后,在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期间,党不断对中央苏区的劳动政策进行反思,在主张劳资双方共同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处理劳资关系的方针。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劳资关系政策上的演变,对当今我国的劳动立法同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