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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税收与死亡。”有人把这句话延伸了一下:“当死亡遇到税收,遗产税就来了。”
遗产税,并不陌生。尽管中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回溯新中国整个税收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自1950年新中国税收制度设立开始,遗产税就已经存在。然而,60多年过去了,遗产税却一直没有正式开征。最近的一个关于遗产税的官方文件是2013年温家宝总理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此后,遗产税再未被纳入官方渠道。
遗产税,通常也被称为“罗宾汉税”,是一种富人税。实际上,其核心是一种调节,通过调节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的征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完善税收管理模式,弥补税收调控的缺陷,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以及国家间的平等起到促进作用。
遗产税开征与否目前更多地停留在争议的过程中,赞成开征与反对开征的争论焦点如下页表所示。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考察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要考虑中国经济社会所处的阶段,盲目地与其他国家对比是不妥当的。有人认为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遗产税,我国也无须再征。这其实是不同阶段的问题,两相对照并不具有可比性。
开征遗产税能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虽然可能不会太多,但却能起到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体现的是一种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设定遗产税一方面可完善税收制度(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另一方面能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遗产税可以淡化中国国民的继承观念,鼓励社会慈善,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并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未雨绸缪不怕早
遗产税的开征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因为其开征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税务部门能确切掌握个人财产规模从而确定遗产数额),而我国目前的征管能力还达不到。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正加快步伐,核心目的是尽快實现收入显性化,以确定公民个人资产的数额。否则,一个人在活着的时候有多少资产政府尚且不清楚,又怎么可能在死后搞清这一数据呢?
可见,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时间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完成之后。依据税改进度,2020年之前开征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从国外税收实践看,遗产税开征都会有追溯期,3~10年不等。因此,从财富管理或理财规划的角度而言,对于这一税种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多样的。这里以保险为例,对于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可以做以下筹划。
规划好人寿保险的保额
人寿保险的核心是现金给付,在遗产继承时,可以为继承人提供流动性,用于支付遗产税,从而避免遗产中的实物资产被拍卖。实物资产拍卖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损失,而利用人寿保险做遗产规划时,关键点在于要确保终身寿险的保额大于等于预估的遗产税税额。
做好养老险和年金险
养老险和年金险可以延迟纳税,其作用不可小觑,有利于生存期间更好地利用复利效应进行资产的积累和增长,应充分利用。
避免短期内投保、捐赠或带病投保
保险合同一般设有等待期。短期内投保或带病投保,如果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在去世前选择短期内或带病投保这种“逆向选择”的做法,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认定的。
而短期内捐赠也难以规避遗产税。在很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会将去世前3年所捐赠的钱物都算进遗产额,或缴纳赠与税,赠与额与遗产额相互抵税,起不到规避遗产税的作用。
指定无争议的继承人
在遗产规划中,继承人的指定非常关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两种: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通过指定受益人,可以将财产进行很好的隔离,使整个遗产传承中受益人得以明确,避免争议。
CWMA课程通过案例研究和角色演练,有效地帮助学员们理解并掌握财富管理的知识与实务工具。更多CWMA课程价值分享,请见下期。
遗产税,并不陌生。尽管中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回溯新中国整个税收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自1950年新中国税收制度设立开始,遗产税就已经存在。然而,60多年过去了,遗产税却一直没有正式开征。最近的一个关于遗产税的官方文件是2013年温家宝总理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此后,遗产税再未被纳入官方渠道。
遗产税,通常也被称为“罗宾汉税”,是一种富人税。实际上,其核心是一种调节,通过调节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的征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完善税收管理模式,弥补税收调控的缺陷,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以及国家间的平等起到促进作用。
遗产税开征与否目前更多地停留在争议的过程中,赞成开征与反对开征的争论焦点如下页表所示。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考察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要考虑中国经济社会所处的阶段,盲目地与其他国家对比是不妥当的。有人认为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遗产税,我国也无须再征。这其实是不同阶段的问题,两相对照并不具有可比性。
开征遗产税能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虽然可能不会太多,但却能起到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体现的是一种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设定遗产税一方面可完善税收制度(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另一方面能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遗产税可以淡化中国国民的继承观念,鼓励社会慈善,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并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未雨绸缪不怕早
遗产税的开征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因为其开征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税务部门能确切掌握个人财产规模从而确定遗产数额),而我国目前的征管能力还达不到。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正加快步伐,核心目的是尽快實现收入显性化,以确定公民个人资产的数额。否则,一个人在活着的时候有多少资产政府尚且不清楚,又怎么可能在死后搞清这一数据呢?
可见,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时间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完成之后。依据税改进度,2020年之前开征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从国外税收实践看,遗产税开征都会有追溯期,3~10年不等。因此,从财富管理或理财规划的角度而言,对于这一税种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多样的。这里以保险为例,对于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可以做以下筹划。
规划好人寿保险的保额
人寿保险的核心是现金给付,在遗产继承时,可以为继承人提供流动性,用于支付遗产税,从而避免遗产中的实物资产被拍卖。实物资产拍卖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损失,而利用人寿保险做遗产规划时,关键点在于要确保终身寿险的保额大于等于预估的遗产税税额。
做好养老险和年金险
养老险和年金险可以延迟纳税,其作用不可小觑,有利于生存期间更好地利用复利效应进行资产的积累和增长,应充分利用。
避免短期内投保、捐赠或带病投保
保险合同一般设有等待期。短期内投保或带病投保,如果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在去世前选择短期内或带病投保这种“逆向选择”的做法,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认定的。
而短期内捐赠也难以规避遗产税。在很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会将去世前3年所捐赠的钱物都算进遗产额,或缴纳赠与税,赠与额与遗产额相互抵税,起不到规避遗产税的作用。
指定无争议的继承人
在遗产规划中,继承人的指定非常关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两种: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通过指定受益人,可以将财产进行很好的隔离,使整个遗产传承中受益人得以明确,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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