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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灾后恢复工作的安排。
灾后重建需要国家资金的鼎力支持,但在现代民主体制下,动用纳税人的金钱必须经过议会审批。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正在休会期的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提前复会,通过一项紧急拨款法案,及时缓解了联邦政府救灾资金即将告罄的危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共预算调整方案,为灾后重建提供充足资金。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在巨灾降临的特殊时刻,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都没有以“紧急”为借口背弃宪政原则,而是坚守公共财政的民主程序。政治运作过程中的这种理性和成熟,对于民主政治的健康成长,显然意义深远。
当然,人大的灾后重建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审议政府报告、审批预算这两项。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民意机关,理应有更大的可为空间。
灾难是不幸的,但灾难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将激发法律制度的变革。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已迅速出台了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区域性灾难的行政法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四川地震灾区恢复生机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如何制订适用范围更广、立法效力更高的相关法律,乃是人大的天然使命。比如,震情、救援信息的及时公开,令实施不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功经历了一次“大考”,是否应当将这一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信息公开法?崛起的NGO、志愿者对救灾功莫大焉,是否应当通过立法手段更好地扶助这些民间力量?
立法权之外,代议制民主的另一核心职权是监督权。在汶川地震中,各级政府的出色表现已经赢得了高度赞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今后的灾后重建中,政府可以脱离监督的视线。具体而言,灾区政府所制订的各种重建规划,除了广纳民意外,还应当经灾区各级人大的审批,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救灾减灾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到位,人大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知其分晓;赈灾物资、重建资金的调配使用等焦点问题,人大可以通过听取审计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手段进行跟踪监管;一旦灾后重建出现严重的渎职、违法问题,人大还应当动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官员等刚性手段……
灾后重建,需要营造一个民意通畅、权利保障的优质生存环境,需要检测民意机关的行权意识和民意代表的责任自觉。从这个意义而言,人大的政治实践理应成为灾后重建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而灾后重建也应成为推动、完善民主政治的历史契机。
灾后重建需要国家资金的鼎力支持,但在现代民主体制下,动用纳税人的金钱必须经过议会审批。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正在休会期的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提前复会,通过一项紧急拨款法案,及时缓解了联邦政府救灾资金即将告罄的危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共预算调整方案,为灾后重建提供充足资金。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在巨灾降临的特殊时刻,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都没有以“紧急”为借口背弃宪政原则,而是坚守公共财政的民主程序。政治运作过程中的这种理性和成熟,对于民主政治的健康成长,显然意义深远。
当然,人大的灾后重建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审议政府报告、审批预算这两项。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民意机关,理应有更大的可为空间。
灾难是不幸的,但灾难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将激发法律制度的变革。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已迅速出台了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区域性灾难的行政法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四川地震灾区恢复生机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如何制订适用范围更广、立法效力更高的相关法律,乃是人大的天然使命。比如,震情、救援信息的及时公开,令实施不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功经历了一次“大考”,是否应当将这一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信息公开法?崛起的NGO、志愿者对救灾功莫大焉,是否应当通过立法手段更好地扶助这些民间力量?
立法权之外,代议制民主的另一核心职权是监督权。在汶川地震中,各级政府的出色表现已经赢得了高度赞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今后的灾后重建中,政府可以脱离监督的视线。具体而言,灾区政府所制订的各种重建规划,除了广纳民意外,还应当经灾区各级人大的审批,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救灾减灾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到位,人大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知其分晓;赈灾物资、重建资金的调配使用等焦点问题,人大可以通过听取审计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手段进行跟踪监管;一旦灾后重建出现严重的渎职、违法问题,人大还应当动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官员等刚性手段……
灾后重建,需要营造一个民意通畅、权利保障的优质生存环境,需要检测民意机关的行权意识和民意代表的责任自觉。从这个意义而言,人大的政治实践理应成为灾后重建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而灾后重建也应成为推动、完善民主政治的历史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