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作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等为视同销售行为,要征收增值税。其如此确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于是我国的会计制度为了与税法的规定相配合,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但同时却又引发了新的税务问题,出现新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又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有了新的可乘之机。上述结论以下例作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