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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