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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拆迁补偿条款,但在拆迁补偿发生时,被告觉得其原来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也不用按照该协议给付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被告认定该份协议无效的主要依据是空白宅基地不能买卖,合同标的不合格,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原告认为该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