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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课程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虽已开设多年,但教材的名称和教材的内容却不相一致,一直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其实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杂糅。本文笔者试着从教材名称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另外,经济法的教学也存在着满堂灌、应付考证等诸多问题,本文笔者探讨了三种比较实用的教学方法,以便在教学中能够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经济法 财经法律概论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课堂讨论法 实践教学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秩序,市场经济本身便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逐渐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从此,法律便成为维持市场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保护伞”。随之伴随而来的便是社会对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重大变化,特别是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成为新型专业人才必备的能力素质之一。为此,除高校中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外,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课程,其中,各高职院校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相继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笔者现针对高职院校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名称及教学方法做以下思考。
一、对课程名称的思考
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民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进行了长达7年之久的大论战最终尘埃落定,从那时起,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法学界便已完成界定。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在高职院校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都需要首先进行讲授,这也符合一般的教学规律。但在讲完经济法的概念后,经济法教师对此概念的解读往往不会就此结束,而是要结合整本教材的内容,对教材的名称进行一次否定,因为整本教材的内容实际上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组合,甚至有的教材还有程序法的内容。教师在讲授经济法概念的时候,如果不把经济法的概念与整本教材的编排讲明白,那么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必定会产生困惑。
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其实用性,而且有些专业例如会计,在专升本以及考生考取会计资格证书时都需要考查经济法的内容。于是,高职院校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实际上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经济法理论的延续,这和本已界定的经济法概念是不一致的,这也就容易造成一种混乱,使学生产生疑惑。既然高职院校所学的经济法不是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其名称和内容不一致,那么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对此,我认为可以通过改变教材名称的方式来解决。新的名称应该既能起到与作为现有的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区别开来的功能,又需具备兼容“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学科的本领。在此,我建议可以将该课程的名称界定为“财经法律概论”,理由如下:(1)此名称可以直接与经济法名称显著区别。此前有人建议可将该书名改为《经济法律通论》,我认为该名称也具有借鉴价值;(2)此名称可以使高职院校根据专业设置情况适当进行教学内容的调整,以充分体现其实用性。例如会计专业,可以根据其专业实用性的特点以及考证和专升本的需要增加会计、税收、金融等方面的内容。电商专业可以增加商法及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3)作为“财经法律概论”,也可以增加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诸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甚至可以增加与之相关的程序法律制度。因为作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他们之前都没有怎么学习过法律,即使在大一时他们已经学过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是该课程涉及法律的内容毕竟太少,而且法律基础的内容也仅能起到普法的作用。况且许多高职院校在开设财经法律概论时,与法律基础部分的学习也已经相隔太久,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的知识已经遗忘得差不多了,所以增加部分民法基本制度的学习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教学方法的思考
(一)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当,事倍功半。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习惯于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方式,一堂课从头讲到尾,没有与学生的互动,一节课下来,自己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心浮气躁。许多年龄稍大的教师,不愿接触新事物,依旧使用传统的教学手段,依靠一支粉笔打天下,不会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先进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注重法律条文的灌输和应付相关考取资格证书的需要,而忽视了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以上情况的出现,往往导致学生丧失对学习法律的兴趣,也会导致学生把学习法律看成是一项需要完成的、枯燥而乏味的任务。一旦学生在心中种下学习法律的苦涩的种子,那么这样的教学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而且还会直接导致学生产生厌倦学习法律的不良后果。
(二)教学方法的改进
为了克服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那么,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就应该有所改进,我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介绍几种积极、有效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法律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比较重视法律的概念性、逻辑性和理论性。但同时法律又是生活中的法律,法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完全脱离实际的法律注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往往是法律教学中最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也往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帮助学生拉近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对学习法律产生兴趣,并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虽好,但教师如果使用不当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案例教学法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其中心目的还是为了使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知识,因此,教师不能纯粹为了案例而使用案例,应当首先对案例进行精心的挑选,强调案例的典型性和针对性,尽量避免瞎子摸象,只知其一,不见整体。 第二,案例与时效相结合。法律都是与时俱进的,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变化,社会关系就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因此法律必须跟上时代步伐,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也便成了必然。法律的修改往往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因此教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应当具有时效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这样把近期发生的案例与教材知识点相结合,必定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便于学生学习和接受。
第三,案例与讨论相结合。书本上的知识点和生活中的法律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而生活是具体的法律,生活总是以其丰富多彩和变化无常来考验抽象的法律,所以尽管法律规定就在那里,但每一个案例有每一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许多用现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很难解决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例对于专业法律人士而言都很难有定论,因此这也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逻辑思维能力的绝好机会。教师将这样的案例拿到课堂上让学生讨论并主动阐述自己的观点是大有益处的。
2.课堂讨论法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学生是课堂的配角,学生自身也养成了只带着耳朵上课的习惯,即所谓的“听课”。这种教学方式已经被验证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导致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养成了懒于思考、怠于思考的陋习,从而教育出一批批只会播放知识的留声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学生的被动为主动,把学生由配角变为主角,成为课堂的主人,而课堂讨论法则能达到这样一种效果。
课堂讨论法可以这样操作:首先,教师选取具有争议的案例或者事件,把案例或者事件的详细经过叙述清楚,而不要带有教师自己的主观判断。其次,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在讨论中加深对案例或事件的认识,并初步形成意见。再次,教师让每组推选一名学生发表本组讨论情况,并让学生针对每组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意见相左的观点,甚至出现辩论的场面,而这也正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绝佳方式。最后,教师针对学生的讨论和发言进行最后总结,这样一堂完整的讨论课就完满完成了。
3.实践教学法
1880年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在其出版的《普通法》一书里推出这样一个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成为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法律来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到实践,离开实践的法律逻辑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实践是法律的生命和灵魂。因此,法律教学也必须注重实践,特别是高职院校,更应突出实践的价值。实践教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这些活动往往耗时、费力,简单地也可以将实践教学与多媒体相结合,利用多媒体的优势播放《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中的典型案例。另外,法律教师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结合实践而不至于只是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陈开来.关于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的思考.中国成人教育.
[2]邓满.浅析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教育与职业.
[3]王平.案例教学法在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析.教育与职业.
[4]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5]李绍平,王甲山.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与建设研究.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6(4).
(责编 高伟)
关键词:经济法 财经法律概论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课堂讨论法 实践教学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秩序,市场经济本身便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逐渐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从此,法律便成为维持市场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保护伞”。随之伴随而来的便是社会对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重大变化,特别是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成为新型专业人才必备的能力素质之一。为此,除高校中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外,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课程,其中,各高职院校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相继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笔者现针对高职院校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名称及教学方法做以下思考。
一、对课程名称的思考
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民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进行了长达7年之久的大论战最终尘埃落定,从那时起,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法学界便已完成界定。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在高职院校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都需要首先进行讲授,这也符合一般的教学规律。但在讲完经济法的概念后,经济法教师对此概念的解读往往不会就此结束,而是要结合整本教材的内容,对教材的名称进行一次否定,因为整本教材的内容实际上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组合,甚至有的教材还有程序法的内容。教师在讲授经济法概念的时候,如果不把经济法的概念与整本教材的编排讲明白,那么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必定会产生困惑。
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其实用性,而且有些专业例如会计,在专升本以及考生考取会计资格证书时都需要考查经济法的内容。于是,高职院校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实际上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经济法理论的延续,这和本已界定的经济法概念是不一致的,这也就容易造成一种混乱,使学生产生疑惑。既然高职院校所学的经济法不是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其名称和内容不一致,那么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对此,我认为可以通过改变教材名称的方式来解决。新的名称应该既能起到与作为现有的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区别开来的功能,又需具备兼容“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学科的本领。在此,我建议可以将该课程的名称界定为“财经法律概论”,理由如下:(1)此名称可以直接与经济法名称显著区别。此前有人建议可将该书名改为《经济法律通论》,我认为该名称也具有借鉴价值;(2)此名称可以使高职院校根据专业设置情况适当进行教学内容的调整,以充分体现其实用性。例如会计专业,可以根据其专业实用性的特点以及考证和专升本的需要增加会计、税收、金融等方面的内容。电商专业可以增加商法及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3)作为“财经法律概论”,也可以增加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诸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甚至可以增加与之相关的程序法律制度。因为作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他们之前都没有怎么学习过法律,即使在大一时他们已经学过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是该课程涉及法律的内容毕竟太少,而且法律基础的内容也仅能起到普法的作用。况且许多高职院校在开设财经法律概论时,与法律基础部分的学习也已经相隔太久,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的知识已经遗忘得差不多了,所以增加部分民法基本制度的学习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教学方法的思考
(一)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当,事倍功半。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习惯于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方式,一堂课从头讲到尾,没有与学生的互动,一节课下来,自己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心浮气躁。许多年龄稍大的教师,不愿接触新事物,依旧使用传统的教学手段,依靠一支粉笔打天下,不会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先进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注重法律条文的灌输和应付相关考取资格证书的需要,而忽视了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以上情况的出现,往往导致学生丧失对学习法律的兴趣,也会导致学生把学习法律看成是一项需要完成的、枯燥而乏味的任务。一旦学生在心中种下学习法律的苦涩的种子,那么这样的教学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而且还会直接导致学生产生厌倦学习法律的不良后果。
(二)教学方法的改进
为了克服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那么,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就应该有所改进,我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介绍几种积极、有效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法律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比较重视法律的概念性、逻辑性和理论性。但同时法律又是生活中的法律,法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完全脱离实际的法律注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往往是法律教学中最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也往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帮助学生拉近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对学习法律产生兴趣,并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虽好,但教师如果使用不当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案例教学法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其中心目的还是为了使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知识,因此,教师不能纯粹为了案例而使用案例,应当首先对案例进行精心的挑选,强调案例的典型性和针对性,尽量避免瞎子摸象,只知其一,不见整体。 第二,案例与时效相结合。法律都是与时俱进的,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变化,社会关系就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因此法律必须跟上时代步伐,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也便成了必然。法律的修改往往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因此教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应当具有时效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这样把近期发生的案例与教材知识点相结合,必定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便于学生学习和接受。
第三,案例与讨论相结合。书本上的知识点和生活中的法律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而生活是具体的法律,生活总是以其丰富多彩和变化无常来考验抽象的法律,所以尽管法律规定就在那里,但每一个案例有每一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许多用现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很难解决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例对于专业法律人士而言都很难有定论,因此这也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逻辑思维能力的绝好机会。教师将这样的案例拿到课堂上让学生讨论并主动阐述自己的观点是大有益处的。
2.课堂讨论法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学生是课堂的配角,学生自身也养成了只带着耳朵上课的习惯,即所谓的“听课”。这种教学方式已经被验证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导致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养成了懒于思考、怠于思考的陋习,从而教育出一批批只会播放知识的留声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学生的被动为主动,把学生由配角变为主角,成为课堂的主人,而课堂讨论法则能达到这样一种效果。
课堂讨论法可以这样操作:首先,教师选取具有争议的案例或者事件,把案例或者事件的详细经过叙述清楚,而不要带有教师自己的主观判断。其次,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在讨论中加深对案例或事件的认识,并初步形成意见。再次,教师让每组推选一名学生发表本组讨论情况,并让学生针对每组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意见相左的观点,甚至出现辩论的场面,而这也正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绝佳方式。最后,教师针对学生的讨论和发言进行最后总结,这样一堂完整的讨论课就完满完成了。
3.实践教学法
1880年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在其出版的《普通法》一书里推出这样一个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成为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法律来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到实践,离开实践的法律逻辑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实践是法律的生命和灵魂。因此,法律教学也必须注重实践,特别是高职院校,更应突出实践的价值。实践教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这些活动往往耗时、费力,简单地也可以将实践教学与多媒体相结合,利用多媒体的优势播放《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中的典型案例。另外,法律教师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结合实践而不至于只是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陈开来.关于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的思考.中国成人教育.
[2]邓满.浅析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教育与职业.
[3]王平.案例教学法在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析.教育与职业.
[4]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5]李绍平,王甲山.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与建设研究.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6(4).
(责编 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