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抢注及其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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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商品化大浪潮中,商标抢注事件不断涌现。商标抢注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抢注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商标抢注现象产生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制止商标抢注行为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抢注;商标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5-01
  一、商标抢注的概念界定
  商标抢注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延伸,从最初的未注册商标,进而到驰名商标或在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将其申请注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也被认为是抢注),现在,商标抢注的对象已经扩展到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姓名、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专利等。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将实践中的商标抢注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未获得在先权益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标识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而狭义的商标抢注则将抢注的对象限定为商标,根据该商标是否注册又主要有两类行为,具体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以及将他人已被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二、商标抢注现象的危害
  (一)商标抢注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在先使用者的利益。
  商标抢注行为,客观上致使真正的商标创始人或在先使用人无法注册其商标或付出沉重的代价以换取本属于自己但已被他人抢往的商标。第一,使在先使用者丧失商标使用权;第二,使在先使用者的产品、服务退出原有市场;第三,影响在先使用者的业务拓展;第四,破坏了在先使用者商标的整体效应;第五,污损了在先使用者的商誉;第六,在先使用者不得不以巨额金钱从抢注者手中受让注册商标或者取得使用许可。
  (二)商标抢注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先使用者对其商标从设计使用到广告推广,凝聚着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投资。而商标抢注者轻而易举在短时间内有计划、大规模地予以注册,有的并不使用这些商标,而是待价而沽,牟取暴利。这无异于巧取豪夺,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悖,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三)商标抢注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破坏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维护其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商标抢注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者的利益,而且使商品与商标事实上相分离,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明显有悖于商标法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三、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措施
  (一)企业事先防控并建立商标防御体系。
  首先,商标的创立是消费者认识企业的第一步,企业必须要有商标价值意识,把商标当作企业产品的保护神。在创立之初,企业应该设计一个独特、抢眼、易记而且符合产品特点的商标,这样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可以很快被消费者记住并认可。企业要想被公众认可,首先必须创立商标,这样在广告宣传中,才可以使自己的产品和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来,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前提。其次,企业在创立商标之后,如何保护商标,使其成为有实力的品牌则是一个艰巨任务。企业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一旦发现企业可能涉及国际市场,就应当立即在其他国家注册。最后,加大企业联合商标的注册,建立驰名商标防御体系。防止自身商标遭遇抢注的最有效方式自然是自己抢先注册,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注册是企业防范风险的最有效方式。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纵观各国商标保护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商标抢注的规制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可以为商标提供兜底保护,从而有效地弥补《商标法》相关规定之不足。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商标抢注的道路上显得有些无力,可以用来防止商標抢注的规定仅为第5条第2款,且受该条款保护的标记范围非常的狭窄。为了更好地规制商标抢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建议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标抢注者利用我国《商标法》的疏漏和不明确来损害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取暴利,这显示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是在市场上发生混淆的商标,不管其是否注册,都会危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所以,一切的商标混淆行为都可以由竞争法加以调整。同时,商标法中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只要经过使用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即可成为未注册商标。此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还可以考虑将“商标抢注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制商标抢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建议修改商标法时,应明确规定抢注商标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三)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防御商标一般都要求是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才能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设立,其意义主要在于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类似或不类似的商品周围设置系列商标防范区域。联合商标的作用在于可加强对正商标的保护,防止他人影射。防御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御,经注册的防御商标不使用不受法律规定的有关限制。这两种商标制度的建立,既可减少商标被淡化或被混淆出处的可能性也可使商标的另类抢注者难以实行商标另类抢注,更好地保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我国《商标法》目前还没有对这两种商标作出规定,因此倘若立法机关依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考虑在《商标法》中增设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便可以较为周密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与减少商标抢注和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当前社会诚信日渐缺失的环境下,规制商标抢注行为已势在必行。我们在充满信心的同时也不容懈怠,我国目前商标确权制度的固有缺陷不容忽视,商标保护制度还有待结合实践去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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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玉敏: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J】中华商标,1997.2。
  作者简介:贺晓萌(1987-),女,汉族,山西大同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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