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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课程名称同为经济法,但经管类的经济法与法学院的经济法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只有深刻认识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经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脚踏实地,践行校训。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培养目标;特殊性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1]。法律意识的高低是衡量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环境的影响和教育机构的培养才形成和发展的[2](49-50)。当今高校的经济管理专业普遍开设一门专业基础性质的法律课程即经济法。事实上,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里也有经济法。不同学院的两门课程虽然名称完全相同,但是基于两者培养对象的差别,两者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也迥然不同。只有深刻把握两者的差别,才能针对经管类的学生因材施教,实现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经管类人才的目标。
1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培养目标是教育活动最终要追求的结果,也是摸索和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受教者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教育活动提出的宏观要求,即要将受教者培养成怎样的人。培养目标是贯穿教育活动始终的灵魂和主线,也是衡量教育活动成败与否的根本标准。
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面向经管类的学生。而经管类的学生将来就业面向经管领域,将成为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市场营销等领域的人才。所以,针对经管类学生的经济法,其培养目标应当是提高学生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素养,具体来说,使其明确经济领域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则,并主动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则,避免或减少违法,同时懂得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法学专业的经济法面向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或者进入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因此法学专业经济法要培养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经济法领域的专业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虽然两门课程的名称都为经济法,但是基于不同的培养对象,以及对应的不同培养目标,两个课程的体系、内容、教学方法应避免千篇一律、照搬套用,经管类的经济法教学应随机应变、量体裁衣,需要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特殊性
传统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面向具有一定民商法和訴讼法基础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也就是说,要求受教者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课程的基础。经管专业经济法的培养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虽然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其无论是从教材编写还是实际运行中往往都更偏重于思想道德修养模块,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上。甚至有些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设计过程中,经济法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同步开设,也就是说,经管类的学生在法律方面几乎是零基础。学生只有在掌握民商法的基本常识后,循序渐进地学习经济法,才更容易理解和应用。因此,如果经管类的经济法直接套用法学专业经济法的体系,教学效果将不堪设想。
全国高校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人员普遍都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在课程体系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在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的基础上,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特殊情况,增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合同、仲裁与诉讼等基本的民商法、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内容,甚至还增加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应的,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建设也体现了这个灵活的特点,突破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体系,便于受教者从几乎零法律基础的阶段通过民商法等铺垫,顺利过渡到经济法阶段。当然,诸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对太过专业的部门法,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体系往往将它排除在外。总之,经管类的经济法体系对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进行了改良,有增也有减,旨在更契合非法学专业的受教者。
3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殊性
经管类的经济法涵盖众多的部门法,如《民法总则》、《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十多个部门法,而教学大纲的学时往往在45个左右。有限的学时与繁杂的课程体系和内容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同时,基于经管类学生的特定培养目标,是培养懂法律的经管人才,而不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才,因此,应当从最基本的原理和规则入手,高屋建瓴,帮助学生形成一种宏观的法律思维能力。如讲述企业法时,必须给学生清晰地界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本质区别,让学生学习《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过程中,深刻理解投资者成立两类不同企业面临截然不同的法律风险。在具体进行各个部门法教学时,不能铺地毯式地面面俱到,必须详略得当,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时代性。
4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的特殊性
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普遍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少数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也在提倡效法,我个人不敢苟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模式的有效施行,需要学生既具备相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功底。法学专业往往在较高年级才能较为有效地开展。而面向法律知识基本空白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或法律诊所教学,无异于拔苗助长。况且,因为法学专业要培养能够在公检法系统或者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律人才,所以,必须创设这种模拟学习情境。然而非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经管领域就业,需要扎实的经管基础,同时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两者培养方向和目标迥然不同。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培养方案中有限的一两门法律课程中,经管类专业生搬硬套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很难收到预期的成效[3]。
笔者认为,通过灵活应用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足以提升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只有通过丰富的接地气的案例以案说法,设置情境启发他们主动思考,让学生深刻感受到学习内容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同时增强他们对法律规定的内心感悟和情感认同,学会在活生生的案例中透彻理解并实际应用。案例教学法博大精深,关于案例的来源和形式、案例的选取标准、案例的应用时机和案例的讲评都需要深入研究。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讲过一句名言:“思维自惊奇和疑问开始”。启发式教学法也有独特之处,可以唤起学生对法律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开启和发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的效果发挥得淋漓尽致,甚至在案例教学中进行有效启发,两个方法互相配搭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需要法律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用心钻研,不断地摸索和反思[4]。
5结束语
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探索目标就是真正实现经济法理论联系企业实际、为社会需要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教学中加大实践和案例教学的比重,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拓宽学生视野,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作为教学重点,从而促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最终提升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实际效果。基于培养目标的迥异性,本文对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上述反思,以期抛砖引玉,激发非法学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更多思考,从而反作用于教学。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荆秋.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认识误区与反思[J].经济师,2013,(10):56.
[3]荆秋,康夕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5,(2):225.
[4]荆秋,程云.高校法律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升——三尺讲台背后的功夫[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3,(4):59.
[5]龙继林.多元教学模式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9,(9):223-224.
作者简介:
荆秋(1981—),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讲师,硕士,经济法、法律教育。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培养目标;特殊性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1]。法律意识的高低是衡量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环境的影响和教育机构的培养才形成和发展的[2](49-50)。当今高校的经济管理专业普遍开设一门专业基础性质的法律课程即经济法。事实上,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里也有经济法。不同学院的两门课程虽然名称完全相同,但是基于两者培养对象的差别,两者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也迥然不同。只有深刻把握两者的差别,才能针对经管类的学生因材施教,实现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经管类人才的目标。
1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培养目标是教育活动最终要追求的结果,也是摸索和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受教者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教育活动提出的宏观要求,即要将受教者培养成怎样的人。培养目标是贯穿教育活动始终的灵魂和主线,也是衡量教育活动成败与否的根本标准。
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面向经管类的学生。而经管类的学生将来就业面向经管领域,将成为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市场营销等领域的人才。所以,针对经管类学生的经济法,其培养目标应当是提高学生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素养,具体来说,使其明确经济领域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则,并主动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则,避免或减少违法,同时懂得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法学专业的经济法面向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或者进入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因此法学专业经济法要培养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经济法领域的专业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虽然两门课程的名称都为经济法,但是基于不同的培养对象,以及对应的不同培养目标,两个课程的体系、内容、教学方法应避免千篇一律、照搬套用,经管类的经济法教学应随机应变、量体裁衣,需要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特殊性
传统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面向具有一定民商法和訴讼法基础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也就是说,要求受教者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课程的基础。经管专业经济法的培养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虽然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其无论是从教材编写还是实际运行中往往都更偏重于思想道德修养模块,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上。甚至有些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设计过程中,经济法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同步开设,也就是说,经管类的学生在法律方面几乎是零基础。学生只有在掌握民商法的基本常识后,循序渐进地学习经济法,才更容易理解和应用。因此,如果经管类的经济法直接套用法学专业经济法的体系,教学效果将不堪设想。
全国高校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人员普遍都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在课程体系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在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的基础上,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特殊情况,增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合同、仲裁与诉讼等基本的民商法、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内容,甚至还增加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应的,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建设也体现了这个灵活的特点,突破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体系,便于受教者从几乎零法律基础的阶段通过民商法等铺垫,顺利过渡到经济法阶段。当然,诸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对太过专业的部门法,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体系往往将它排除在外。总之,经管类的经济法体系对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进行了改良,有增也有减,旨在更契合非法学专业的受教者。
3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殊性
经管类的经济法涵盖众多的部门法,如《民法总则》、《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十多个部门法,而教学大纲的学时往往在45个左右。有限的学时与繁杂的课程体系和内容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同时,基于经管类学生的特定培养目标,是培养懂法律的经管人才,而不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才,因此,应当从最基本的原理和规则入手,高屋建瓴,帮助学生形成一种宏观的法律思维能力。如讲述企业法时,必须给学生清晰地界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本质区别,让学生学习《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过程中,深刻理解投资者成立两类不同企业面临截然不同的法律风险。在具体进行各个部门法教学时,不能铺地毯式地面面俱到,必须详略得当,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时代性。
4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的特殊性
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普遍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少数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也在提倡效法,我个人不敢苟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模式的有效施行,需要学生既具备相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功底。法学专业往往在较高年级才能较为有效地开展。而面向法律知识基本空白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或法律诊所教学,无异于拔苗助长。况且,因为法学专业要培养能够在公检法系统或者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律人才,所以,必须创设这种模拟学习情境。然而非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经管领域就业,需要扎实的经管基础,同时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两者培养方向和目标迥然不同。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培养方案中有限的一两门法律课程中,经管类专业生搬硬套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很难收到预期的成效[3]。
笔者认为,通过灵活应用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足以提升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只有通过丰富的接地气的案例以案说法,设置情境启发他们主动思考,让学生深刻感受到学习内容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同时增强他们对法律规定的内心感悟和情感认同,学会在活生生的案例中透彻理解并实际应用。案例教学法博大精深,关于案例的来源和形式、案例的选取标准、案例的应用时机和案例的讲评都需要深入研究。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讲过一句名言:“思维自惊奇和疑问开始”。启发式教学法也有独特之处,可以唤起学生对法律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开启和发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的效果发挥得淋漓尽致,甚至在案例教学中进行有效启发,两个方法互相配搭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需要法律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用心钻研,不断地摸索和反思[4]。
5结束语
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探索目标就是真正实现经济法理论联系企业实际、为社会需要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教学中加大实践和案例教学的比重,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拓宽学生视野,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作为教学重点,从而促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最终提升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实际效果。基于培养目标的迥异性,本文对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上述反思,以期抛砖引玉,激发非法学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更多思考,从而反作用于教学。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荆秋.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认识误区与反思[J].经济师,2013,(10):56.
[3]荆秋,康夕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5,(2):225.
[4]荆秋,程云.高校法律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升——三尺讲台背后的功夫[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3,(4):59.
[5]龙继林.多元教学模式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9,(9):223-224.
作者简介:
荆秋(1981—),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讲师,硕士,经济法、法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