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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广东佛山一对小夫妻帮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1月9日,铁路公安人员在其店查获车票212张。票面价值35402元,以及购票身份证213张,两人因涉嫌倒卖车票被刑事拘留。
在春运订票潮中,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反对警方的做法,认为刑拘二人有违情理;有人支持警方,认为这是变相倒卖车票。
50名法学界人士组成观察团对此案进行讨论,表明声援的立场。1月23日,两人取保候审,警方表示案件还在侦办中。
关于此事的争议还在持续。小夫妻代购火车票到底合不合法?这种代购存在什么问题?火车票这种交通运输产品的经营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何兵:
代购是便民的合法行为
这对小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倒卖车票。倒卖的前提是倒卖人要获得物品所有权,然后再非法加价出售。黄牛买票,是对车票有所有权的,所以他们可以无限加价。两夫妻对于车票没有所有权,只是代购。铁路公安认为身份证和票证同时在小夫妻身上时,他俩就有所有权,这是将持有当成所有了。
火车票实名制后,倒票客观上不能进行了。可能还有些车票没实行实名制,所以还有空间。我国民法通则准许民事行为等价有偿,这完全是合法的。公安必须证明:小夫妻到目前为止,将谁的票加价倒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如果证明不了,就不能定罪。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收取收取10元手续费,这也是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10元不多,这是协议价格。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要更高价。目前只规定代卖车票要经过许可,没有代购也要特许的。收多少钱不需要规则,如果你收费高,人家就自己买票了。本案的核心就在于,这种代购不可能严重破坏价格秩序,是便民的合法行为。
公安混淆了代办和代购,代办点是受铁道部授权,代理卖票。代购是受公民委托,代为购票。两者不同,代购确实冲击了代办点的业务。但这不是危害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变动不居的,必须打破一些旧秩序,才能进步。
吴必虎:
火车票经营应该市场化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被抓其实是铁道部利用武装力量保护铁路专营。农民工委托小夫妻网络购票,属于一种代理服务。他们收取的是服务费,由市场定价。铁路警察因为他们的代购就将其刑拘,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对夫妻被抓不仅是因为他们收了10元的代理费,高于规定的5元,还因为他们的售票点是“黑票点”。现在我国代理火车票是要必须经过批准,不像飞机票,任何旅行社都能代理。火车票、飞机票同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产品,飞机票订购服务费早已市场化,火车票却仍然被铁道部严格管制着,并且有相关法规保护其利益,这种状况必须改。
出现这种状况这主要是因为铁道部政企不分,形成垄断。铁道部要并入交通部,铁路运营拆分成几个客运公司,将客运和安全管理分开,铁路运营市场化,打破垄断。
网站购票虽然带来了一些便利,但现在不会使用网络的人还有很多,尤其是农民工和老年人。广东佛山夫妻的代购有利于为农民工服务。市场服务是千变万化的,铁道部门统一的服务不能满足人们的多种需求,而市场非常灵活,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服务。所以政府部门只要定一个规范就可以了。
现在铁道部门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代理购票没有违法物价法,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而且还能提供有质量的服务,是非常值得鼓励的。
谷小卫:
代购存在问题但并非犯罪
目前,合法的火车票订购途径主要有:火车站订票、代售点订票、电话订票、在电脑终端进行网络订票。上述四种途径并行不悖。订票人可以有偿委托他人为自己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订票,在法律意义上其效果类似于自己订票。应该说,在这一过程中,小夫妻并没有侵害售票点的正常经营,也没有侵害市场的合法秩序而导致市场乱象。
不可否认,夫妻二人有“牟利”的企图,但并非所有“牟利”意图都属于犯罪的直接故意。有偿委托获得报酬是法律所允许的。夫妻二人没有破坏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其意愿只是帮助特殊群体的同时获得一定报酬,二人的主观方面并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直接故意。
所以,夫妻二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那么,为什么执法人员会认为该网店是“黑窝点”?我想可能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小夫妻确实是打出了“火车票开始预售20天内”的横幅来招揽不特定的群体前来订票,这一点很容易被认为以此为业来招揽生意谋取不当利益。第二,小夫妻不是在自己家里“帮忙”,而是开网店,该店确实没有可以从事火车票代售业务相关的批准,代购火车票超出其营业范围了,容易被认为是订票的“黑窝点”。
但是,就刑法精神而言,在立法不严,难以确定是否有罪情况下,首先应适用疑罪从无。对这种代理购票而不是售票行为网开一面。
广东佛山一对小夫妻帮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1月9日,铁路公安人员在其店查获车票212张。票面价值35402元,以及购票身份证213张,两人因涉嫌倒卖车票被刑事拘留。
在春运订票潮中,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反对警方的做法,认为刑拘二人有违情理;有人支持警方,认为这是变相倒卖车票。
50名法学界人士组成观察团对此案进行讨论,表明声援的立场。1月23日,两人取保候审,警方表示案件还在侦办中。
关于此事的争议还在持续。小夫妻代购火车票到底合不合法?这种代购存在什么问题?火车票这种交通运输产品的经营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何兵:
代购是便民的合法行为
这对小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倒卖车票。倒卖的前提是倒卖人要获得物品所有权,然后再非法加价出售。黄牛买票,是对车票有所有权的,所以他们可以无限加价。两夫妻对于车票没有所有权,只是代购。铁路公安认为身份证和票证同时在小夫妻身上时,他俩就有所有权,这是将持有当成所有了。
火车票实名制后,倒票客观上不能进行了。可能还有些车票没实行实名制,所以还有空间。我国民法通则准许民事行为等价有偿,这完全是合法的。公安必须证明:小夫妻到目前为止,将谁的票加价倒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如果证明不了,就不能定罪。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收取收取10元手续费,这也是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10元不多,这是协议价格。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要更高价。目前只规定代卖车票要经过许可,没有代购也要特许的。收多少钱不需要规则,如果你收费高,人家就自己买票了。本案的核心就在于,这种代购不可能严重破坏价格秩序,是便民的合法行为。
公安混淆了代办和代购,代办点是受铁道部授权,代理卖票。代购是受公民委托,代为购票。两者不同,代购确实冲击了代办点的业务。但这不是危害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变动不居的,必须打破一些旧秩序,才能进步。
吴必虎:
火车票经营应该市场化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被抓其实是铁道部利用武装力量保护铁路专营。农民工委托小夫妻网络购票,属于一种代理服务。他们收取的是服务费,由市场定价。铁路警察因为他们的代购就将其刑拘,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对夫妻被抓不仅是因为他们收了10元的代理费,高于规定的5元,还因为他们的售票点是“黑票点”。现在我国代理火车票是要必须经过批准,不像飞机票,任何旅行社都能代理。火车票、飞机票同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产品,飞机票订购服务费早已市场化,火车票却仍然被铁道部严格管制着,并且有相关法规保护其利益,这种状况必须改。
出现这种状况这主要是因为铁道部政企不分,形成垄断。铁道部要并入交通部,铁路运营拆分成几个客运公司,将客运和安全管理分开,铁路运营市场化,打破垄断。
网站购票虽然带来了一些便利,但现在不会使用网络的人还有很多,尤其是农民工和老年人。广东佛山夫妻的代购有利于为农民工服务。市场服务是千变万化的,铁道部门统一的服务不能满足人们的多种需求,而市场非常灵活,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服务。所以政府部门只要定一个规范就可以了。
现在铁道部门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代理购票没有违法物价法,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而且还能提供有质量的服务,是非常值得鼓励的。
谷小卫:
代购存在问题但并非犯罪
目前,合法的火车票订购途径主要有:火车站订票、代售点订票、电话订票、在电脑终端进行网络订票。上述四种途径并行不悖。订票人可以有偿委托他人为自己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订票,在法律意义上其效果类似于自己订票。应该说,在这一过程中,小夫妻并没有侵害售票点的正常经营,也没有侵害市场的合法秩序而导致市场乱象。
不可否认,夫妻二人有“牟利”的企图,但并非所有“牟利”意图都属于犯罪的直接故意。有偿委托获得报酬是法律所允许的。夫妻二人没有破坏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其意愿只是帮助特殊群体的同时获得一定报酬,二人的主观方面并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直接故意。
所以,夫妻二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那么,为什么执法人员会认为该网店是“黑窝点”?我想可能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小夫妻确实是打出了“火车票开始预售20天内”的横幅来招揽不特定的群体前来订票,这一点很容易被认为以此为业来招揽生意谋取不当利益。第二,小夫妻不是在自己家里“帮忙”,而是开网店,该店确实没有可以从事火车票代售业务相关的批准,代购火车票超出其营业范围了,容易被认为是订票的“黑窝点”。
但是,就刑法精神而言,在立法不严,难以确定是否有罪情况下,首先应适用疑罪从无。对这种代理购票而不是售票行为网开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