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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从立法环节到作者及出版商的数字传播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序现象,产业链各方的利益博弈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数字版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数字时代应寻求版权保护和文化传播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的平衡应是促进全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才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版权;利益;数字图书馆;版权人
[作者简介]王文萧,刘立玲,朱方,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
[基金项目] 2012年北京市财政专项“北京城市学院人文社科类专业群综合改革”(项目代码:PXM2012_014202_000198)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以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正改变着很多人的生活习惯。数字出版的版权纠纷问题,几乎在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进入爆发状态,这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更有效地实施数字版权保护成为业内的研究热点。
一、Google数字图书馆案例分析
2004年末,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宣布筹建全球最大数字图书馆,将“整合全球信息,并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可以获取或利用”作为使命。该计划拟将已出版的图书扫描、编写索引,并永久存放在服务器上,供互联网用户搜索查询。被纳入扫描计划的图书,不仅包括已经失去版权保护的图书,还包括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的图书。像“Google数字图书馆”这样通过其图书馆计划和出版商计划擅自将大量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扫描后存储于数字图书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的行为,显然触犯了现有版权法的法律条例,致使其遭受了来自全球各地版权人的侵权诉讼。
数字图书馆作为数字出版业的一个缩影,其发展对传统版权带来了巨大影响。首先是对传统版权制度发出挑战。Google数字图书馆诉讼案的关键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最典型的一起诉讼案当属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提起了针对Google 的一项集体诉讼。美国作家协会认为对所有书籍进行扫描,使之能够在线阅读,此举会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影响纸质书籍销售,所以竭力阻止Google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推进该数字图书馆计划。
Google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人之间的冲突关系主要体现在作品侵权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首先,版权图书数字化将给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者以可乘之机,读者如果直接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轻松获得数字图书,整个纸质图书出版业的长期收益也会随之受损。其次,Google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能够在人们搜索数字图书的时候推广相关广告,从而获得丰厚的广告收益。尽管作者和出版商了解Google搜索引擎的盈利模式,但是只能眼睁睁看着巨额利润落入Google的口袋,自己分不得一杯羹。数字版权纠纷问题日益严重,产业链上利益分配矛盾持续得不到平衡,数字图书馆所遭遇的大量侵权纠纷正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数字出版业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
第一,不完善的商业模式。如今,网络数字作品产业链逐渐成熟,但是尚未形成上下游关系平衡的商业模式。从理论上讲,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为出版商提供了一次机会,使出版物能够直接展示在读者面前,而不是沉寂在书架上或者仓库里。在线阅读、电子书籍和杂志、网络广播与下载以及广告分成等商业模式,增加了图书的知名度和销售,最终使版权所有者得益,作品越受欢迎就越能给版权人带来经济回报。但实际情况却是鲜有版权人能从中获益,版权人的收益相当有限。数字作品的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位于产业链上游的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出版业的利润危机。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危机重重,难有作为。版权单位平均拥有20%的数字版权,可是授权少、收入少,数字版权的运营能力不尽如人意。面对新兴电子阅读、数字阅读、移动阅读的利益再分配,以及未来的定价权,我国的出版行业也没有最终的话语权。目前廉价的电子阅读就是一个例子。这种在电子阅读兴起时就伴随着的低价策略,最后会产生一种模式化的消费习惯。美国电子书的定价在9.99美元,相当于实体书价格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德国的电子书定价和纸媒图书的价格是一致的。而我国目前的定价标准大都低于四分之一,很多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新兴媒体给传统出版业所带来的希望,也在这种低价的漩涡中破灭。
第三,数字出版业的信任危机。新数字出版的模式给传统出版行业中的著作权人带来希望,众多内容供应商也积极参与开拓这一新渠道,但是一个合理的、透明的分配系统和监控系统并没有产生,更多的是很模糊的一套分配理论。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再大的蛋糕,著作权人也只能望而生畏。诚信在没有监控的体制下是十分脆弱的,任何商业行为如果只依靠空洞的诚信,那么无疑是不可能长久发展的。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著作权人与数字出版业的矛盾只会愈加扩大。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渠道和运营商处于强势地位,内容提供商处于弱势,著作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如在百度文库,任意输入一位中国作家的名字,他们绝大多数作品都会一一呈现,如王蒙、余秋雨、海岩、王朔、韩寒等,这些作家的作品整齐划一地被排列,以多种形式供网民下载阅读,却没有哪位作家通过这种下载渠道分得版税,著作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四,盗版侵权、乱象丛生。盗版侵权现象不仅是传统出版行业的难题,也是数字出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搜索、链接、网页快照、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技术方式让侵权盗版更加猖獗,版权纠纷不断。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权利人往往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无可奈何的态度,部分权利人甚至默许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站盗版使用自己的作品,以此提高自身知名度,这无形中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数字出版领域猖獗的盗版现象,致使读者尚未形成付费阅读的习惯,数字出版消费市场小,著作权人维权艰难。
三、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
首先,完善版权制度。由于作品数字版权归属界定不清晰等问题,给版权人维权带来了阻碍,只有完善版权制度,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适应网络特性和数字出版特性的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对扼杀创新精神、严重制约版权产业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盗版行为应加大制裁力度,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出版授权”的范围,这样才能顺应数字出版发展的趋势。
其次,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补偿金制度实行的是“双向限制原则”,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转化成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实行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Google数字图书馆的诉讼案件迟迟未给出结论,最终原被告双方讨论如何切分数字图书馆可能带来的付费收益、广告收益等巨大“蛋糕”,协商构建出合理、双赢的补偿金制度。
再次,打造健康的数字出版产业链。在纸质出版时代,版权、内容、产品创作、营销和读者管理,构成完整的产业链。纸质出版商应坚守版权、内容和产品创作环节,或者说纸质出版商对外提供的应该是产品,而不应该是内容,这是纸质出版在数字出版时代获得产业链话语权的关键。纸质出版商有了数字化产品,可以自销,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分销。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只有纸质出版商有能力、有条件真正创造出优秀的数字产品,因为纸质出版商最核心的竞争力在于策划编辑,在于策划编辑的策划、组织、编校、设计、营销能力。这些能力都是技术公司、平台商所不具备的。
最后,严厉打击盗版侵权活动。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和部门协调,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在法规层面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严重影响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在行动层面上,对侵权盗版企业采取主动监管,将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开展的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推广。
传统版权制度下形成的版权利益格局正在被打破,新的版权利益格局正在形成。数字时代应寻求版权保护和文化传播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的平衡应是促进全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才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版权;利益;数字图书馆;版权人
[作者简介]王文萧,刘立玲,朱方,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
[基金项目] 2012年北京市财政专项“北京城市学院人文社科类专业群综合改革”(项目代码:PXM2012_014202_000198)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以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正改变着很多人的生活习惯。数字出版的版权纠纷问题,几乎在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进入爆发状态,这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更有效地实施数字版权保护成为业内的研究热点。
一、Google数字图书馆案例分析
2004年末,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宣布筹建全球最大数字图书馆,将“整合全球信息,并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可以获取或利用”作为使命。该计划拟将已出版的图书扫描、编写索引,并永久存放在服务器上,供互联网用户搜索查询。被纳入扫描计划的图书,不仅包括已经失去版权保护的图书,还包括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的图书。像“Google数字图书馆”这样通过其图书馆计划和出版商计划擅自将大量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扫描后存储于数字图书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的行为,显然触犯了现有版权法的法律条例,致使其遭受了来自全球各地版权人的侵权诉讼。
数字图书馆作为数字出版业的一个缩影,其发展对传统版权带来了巨大影响。首先是对传统版权制度发出挑战。Google数字图书馆诉讼案的关键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最典型的一起诉讼案当属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提起了针对Google 的一项集体诉讼。美国作家协会认为对所有书籍进行扫描,使之能够在线阅读,此举会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影响纸质书籍销售,所以竭力阻止Google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推进该数字图书馆计划。
Google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人之间的冲突关系主要体现在作品侵权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首先,版权图书数字化将给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者以可乘之机,读者如果直接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轻松获得数字图书,整个纸质图书出版业的长期收益也会随之受损。其次,Google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能够在人们搜索数字图书的时候推广相关广告,从而获得丰厚的广告收益。尽管作者和出版商了解Google搜索引擎的盈利模式,但是只能眼睁睁看着巨额利润落入Google的口袋,自己分不得一杯羹。数字版权纠纷问题日益严重,产业链上利益分配矛盾持续得不到平衡,数字图书馆所遭遇的大量侵权纠纷正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数字出版业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
第一,不完善的商业模式。如今,网络数字作品产业链逐渐成熟,但是尚未形成上下游关系平衡的商业模式。从理论上讲,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为出版商提供了一次机会,使出版物能够直接展示在读者面前,而不是沉寂在书架上或者仓库里。在线阅读、电子书籍和杂志、网络广播与下载以及广告分成等商业模式,增加了图书的知名度和销售,最终使版权所有者得益,作品越受欢迎就越能给版权人带来经济回报。但实际情况却是鲜有版权人能从中获益,版权人的收益相当有限。数字作品的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位于产业链上游的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出版业的利润危机。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危机重重,难有作为。版权单位平均拥有20%的数字版权,可是授权少、收入少,数字版权的运营能力不尽如人意。面对新兴电子阅读、数字阅读、移动阅读的利益再分配,以及未来的定价权,我国的出版行业也没有最终的话语权。目前廉价的电子阅读就是一个例子。这种在电子阅读兴起时就伴随着的低价策略,最后会产生一种模式化的消费习惯。美国电子书的定价在9.99美元,相当于实体书价格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德国的电子书定价和纸媒图书的价格是一致的。而我国目前的定价标准大都低于四分之一,很多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新兴媒体给传统出版业所带来的希望,也在这种低价的漩涡中破灭。
第三,数字出版业的信任危机。新数字出版的模式给传统出版行业中的著作权人带来希望,众多内容供应商也积极参与开拓这一新渠道,但是一个合理的、透明的分配系统和监控系统并没有产生,更多的是很模糊的一套分配理论。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再大的蛋糕,著作权人也只能望而生畏。诚信在没有监控的体制下是十分脆弱的,任何商业行为如果只依靠空洞的诚信,那么无疑是不可能长久发展的。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著作权人与数字出版业的矛盾只会愈加扩大。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渠道和运营商处于强势地位,内容提供商处于弱势,著作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如在百度文库,任意输入一位中国作家的名字,他们绝大多数作品都会一一呈现,如王蒙、余秋雨、海岩、王朔、韩寒等,这些作家的作品整齐划一地被排列,以多种形式供网民下载阅读,却没有哪位作家通过这种下载渠道分得版税,著作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四,盗版侵权、乱象丛生。盗版侵权现象不仅是传统出版行业的难题,也是数字出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搜索、链接、网页快照、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技术方式让侵权盗版更加猖獗,版权纠纷不断。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权利人往往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无可奈何的态度,部分权利人甚至默许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站盗版使用自己的作品,以此提高自身知名度,这无形中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数字出版领域猖獗的盗版现象,致使读者尚未形成付费阅读的习惯,数字出版消费市场小,著作权人维权艰难。
三、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
首先,完善版权制度。由于作品数字版权归属界定不清晰等问题,给版权人维权带来了阻碍,只有完善版权制度,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适应网络特性和数字出版特性的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对扼杀创新精神、严重制约版权产业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盗版行为应加大制裁力度,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出版授权”的范围,这样才能顺应数字出版发展的趋势。
其次,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补偿金制度实行的是“双向限制原则”,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转化成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实行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Google数字图书馆的诉讼案件迟迟未给出结论,最终原被告双方讨论如何切分数字图书馆可能带来的付费收益、广告收益等巨大“蛋糕”,协商构建出合理、双赢的补偿金制度。
再次,打造健康的数字出版产业链。在纸质出版时代,版权、内容、产品创作、营销和读者管理,构成完整的产业链。纸质出版商应坚守版权、内容和产品创作环节,或者说纸质出版商对外提供的应该是产品,而不应该是内容,这是纸质出版在数字出版时代获得产业链话语权的关键。纸质出版商有了数字化产品,可以自销,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分销。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只有纸质出版商有能力、有条件真正创造出优秀的数字产品,因为纸质出版商最核心的竞争力在于策划编辑,在于策划编辑的策划、组织、编校、设计、营销能力。这些能力都是技术公司、平台商所不具备的。
最后,严厉打击盗版侵权活动。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和部门协调,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在法规层面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严重影响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在行动层面上,对侵权盗版企业采取主动监管,将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开展的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推广。
传统版权制度下形成的版权利益格局正在被打破,新的版权利益格局正在形成。数字时代应寻求版权保护和文化传播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的平衡应是促进全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才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