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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校生作为未来社会的重要实践性人才群体,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其法律素养如何,关乎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影响和谐社会能否构建。本文通过分析职业院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提出了改进职业院校法治教育的建议和对策,旨在进一步提高职校生的法律素质。
关键词: 职业院校 法治教育 德育
一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频繁,人们对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更关注。职校生作为未来社会的重要实践性人才群体,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其法律素养如何,关乎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影响和谐社会能否构建。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法治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法治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忧虑有三。
(一)学生接受的法治教育缺失严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法治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历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课程设置上,在整个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仅在《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有个别章节的内容涉及法治教育,而且内容较为单薄,缺乏系统化。在实践层面,设立法治教育研究室或专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治辅导机构的院校寥寥无几,甚至对学生已经触犯法律的部分案例的分析,也将大部分成因归结于心理问题和道德问题,强调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而归因于法治意识、法治教育缺失的较少,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也不够切实。学生接受的学校法治教育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寥寥无几的片段式的法律课程,没有贯穿于学生成长的全过程,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养成。
(二)对“法治教育”的理解存在偏差,法治教育流于表面。
学校德育,多把对法律方面的教育表述为“法制(rule by law)教育”,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教育”,这是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定义表述为:“已制订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而“法制”仅仅指现阶段的国家各层级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总汇。法制与法治既相互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法治则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状态,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例如希特勒统治时代即有法制而无法治。其次,法制强调的是实在的规范与秩序;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律制度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在学校教育中,长期将“法制”等同于“法治”,造成在德育课中仅仅简要介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并未完善地论及法治观念;仅仅对学生进行守法教育,造成学生的片面理解,将法律简单地等同于惩罚与负担,而忽略法律本身维护公民权益的本质,没有树立起权利本位的意识,部分学生对侵权行为麻木,对违法行为冷漠。这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不利于职业院校学生素质的提高。
(三)职业院校重职业教育,法治教育的力量相对薄弱。
我国职业院校的蓬勃发展时期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职业院校的建校时间普遍短暂,学校德育既缺乏深厚的底蕴,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而且许多职业院校建校以后忙于学校的扩展和学生的就业,在重视学生专业素质的同时,将法治教育放在较为次要的地位。当前职业院校的法治教育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德育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课堂教学,二是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相关教育。同时,职业院校思政队伍对法治教育的底蕴不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教师多数主攻思政、哲学等专业,既缺乏法律方面的理论基础,又缺乏法律方面的实践经历,很难准确把握对法治的理解,自然无法在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清晰完善地传达给学生,从而导致教学过程中的照本宣读,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治。教学力量薄弱是导致教育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
面对职业院校法治教育现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寻求对策。
(一)对法治教育进行系统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应适当加大法治教育在德育体系与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延长课时加大内容量,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设立法治教育教研室、法律咨询室,为全校学生开设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同时,结合专业技能课程加强各个专业部门法的教学,使学生切实了解该专业的工作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法治实践教育,一方面可以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庭审,从一些富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中切实感受法律的威严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讲座,听取第一线的信息,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现状。另一方面可以在校内开展各类活动,如成立法学会,开展辩论赛、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引导学生观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等形式多样的校园法治文化活动。马克思说过,人们从事的活动,总是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把法治教育与学生所学专业结合起来,能使学生熟悉自己本行业的法规,提高处理行业纠纷的能力,从法律层面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提高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占有很大的比重,他们与学生的接触最多也最为深入,如果能够提高班主任、辅导员的法治教育能力,在解决学生纪律管理、人生引导、奖惩事项办理、心理问题排解等工作的同时,恰当地辅之以法治教育,就可以使学校德育工作更为全面。学校还应该引进专门的法治教育从业教师,强化法治教育队伍,因为专业的法律教师能够准确把握法治的意义与法律发展的进程,保证法治教学的质量。
(二)把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
职业院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重点,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任。深层次的原因是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君主”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唯一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君主既可一言废法,又可一言兴法”,“权大于法”是不争的事实,人们只希望有“明君”、“圣君”的统领,有“包青天”式的好官,而远离法律。德主刑辅、特权思想、法律工具主义、耻讼等观念根深蒂固,对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存在负面影响。另外,社会环境也会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当下我国社会转型引起社会秩序的剧烈变化,社会上种种利益分配、法的实施存在不公等现象都会给学生造成负面的影响。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的信仰和社会领域其他各种信仰一样需要人们有意识地培养,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就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为核心,使现代法治的精神——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内化为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青年学生心中的权威。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是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提升公众特别是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任务尤其艰巨。学校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对青年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离不开全社会法律信仰的普及与社会环境的改善。
综上所述,针对职业院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加强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改进课程设置,增加法治实践,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把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放在核心位置,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祖国输送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建设者,真正发挥职业院校在建立法治国家、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小燕.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与分析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18.
[2]谢山河,黄章华.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08.7.
[3]陈会玲,孙小龙.对职业院校改进法治教育工作的思考[J].职业教育,2007.13.
[4]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键词: 职业院校 法治教育 德育
一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频繁,人们对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更关注。职校生作为未来社会的重要实践性人才群体,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其法律素养如何,关乎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影响和谐社会能否构建。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法治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法治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忧虑有三。
(一)学生接受的法治教育缺失严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法治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历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课程设置上,在整个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仅在《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有个别章节的内容涉及法治教育,而且内容较为单薄,缺乏系统化。在实践层面,设立法治教育研究室或专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治辅导机构的院校寥寥无几,甚至对学生已经触犯法律的部分案例的分析,也将大部分成因归结于心理问题和道德问题,强调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而归因于法治意识、法治教育缺失的较少,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也不够切实。学生接受的学校法治教育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寥寥无几的片段式的法律课程,没有贯穿于学生成长的全过程,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养成。
(二)对“法治教育”的理解存在偏差,法治教育流于表面。
学校德育,多把对法律方面的教育表述为“法制(rule by law)教育”,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教育”,这是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定义表述为:“已制订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而“法制”仅仅指现阶段的国家各层级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总汇。法制与法治既相互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法治则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状态,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例如希特勒统治时代即有法制而无法治。其次,法制强调的是实在的规范与秩序;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律制度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在学校教育中,长期将“法制”等同于“法治”,造成在德育课中仅仅简要介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并未完善地论及法治观念;仅仅对学生进行守法教育,造成学生的片面理解,将法律简单地等同于惩罚与负担,而忽略法律本身维护公民权益的本质,没有树立起权利本位的意识,部分学生对侵权行为麻木,对违法行为冷漠。这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不利于职业院校学生素质的提高。
(三)职业院校重职业教育,法治教育的力量相对薄弱。
我国职业院校的蓬勃发展时期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职业院校的建校时间普遍短暂,学校德育既缺乏深厚的底蕴,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而且许多职业院校建校以后忙于学校的扩展和学生的就业,在重视学生专业素质的同时,将法治教育放在较为次要的地位。当前职业院校的法治教育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德育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课堂教学,二是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相关教育。同时,职业院校思政队伍对法治教育的底蕴不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教师多数主攻思政、哲学等专业,既缺乏法律方面的理论基础,又缺乏法律方面的实践经历,很难准确把握对法治的理解,自然无法在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清晰完善地传达给学生,从而导致教学过程中的照本宣读,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治。教学力量薄弱是导致教育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
面对职业院校法治教育现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寻求对策。
(一)对法治教育进行系统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应适当加大法治教育在德育体系与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延长课时加大内容量,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设立法治教育教研室、法律咨询室,为全校学生开设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同时,结合专业技能课程加强各个专业部门法的教学,使学生切实了解该专业的工作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法治实践教育,一方面可以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庭审,从一些富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中切实感受法律的威严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讲座,听取第一线的信息,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现状。另一方面可以在校内开展各类活动,如成立法学会,开展辩论赛、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引导学生观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等形式多样的校园法治文化活动。马克思说过,人们从事的活动,总是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把法治教育与学生所学专业结合起来,能使学生熟悉自己本行业的法规,提高处理行业纠纷的能力,从法律层面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提高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占有很大的比重,他们与学生的接触最多也最为深入,如果能够提高班主任、辅导员的法治教育能力,在解决学生纪律管理、人生引导、奖惩事项办理、心理问题排解等工作的同时,恰当地辅之以法治教育,就可以使学校德育工作更为全面。学校还应该引进专门的法治教育从业教师,强化法治教育队伍,因为专业的法律教师能够准确把握法治的意义与法律发展的进程,保证法治教学的质量。
(二)把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
职业院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重点,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任。深层次的原因是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君主”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唯一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君主既可一言废法,又可一言兴法”,“权大于法”是不争的事实,人们只希望有“明君”、“圣君”的统领,有“包青天”式的好官,而远离法律。德主刑辅、特权思想、法律工具主义、耻讼等观念根深蒂固,对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存在负面影响。另外,社会环境也会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当下我国社会转型引起社会秩序的剧烈变化,社会上种种利益分配、法的实施存在不公等现象都会给学生造成负面的影响。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的信仰和社会领域其他各种信仰一样需要人们有意识地培养,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就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为核心,使现代法治的精神——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内化为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青年学生心中的权威。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是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提升公众特别是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任务尤其艰巨。学校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对青年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离不开全社会法律信仰的普及与社会环境的改善。
综上所述,针对职业院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加强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改进课程设置,增加法治实践,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把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放在核心位置,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祖国输送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建设者,真正发挥职业院校在建立法治国家、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小燕.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与分析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18.
[2]谢山河,黄章华.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08.7.
[3]陈会玲,孙小龙.对职业院校改进法治教育工作的思考[J].职业教育,2007.13.
[4]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