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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不相容问题的复杂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不相容问题,是指各项激励政策不能有效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与制度利益之间的矛盾,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结果难以和制度的利益目标保持一致,难以按照制度设计所期望的策略采取行动。
具体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体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代理目标的一致性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东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多方利益主体。《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出台,降低了村镇银行发起银行持股比例,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也增加了股东的复杂性。同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金融支农的初衷,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政府(社会利益的代表方)和股东同为委托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政府、股东、经营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营目标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经营者的行为有可能偏离政府、股东的目标,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损害代理目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者不承担全部成本,却能获得额外收益,代理人有动机违背制度目标,道德风险严重,加剧了激励不相容问题。因此,化解激励不相容,进而协调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个代理目标之间的权衡与替代显得尤为迫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不相容的具体表现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三农”金融的发展就沐浴在财税等扶持政策的雨露中,但农村信用社在“三农”领域多年的耕耘,仍然承担了很大的改革成本。有鉴于此,为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同时兼顾支农的政策性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正向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补贴制度,使其拥有获得平均利润的机会,从而安心为农村和乡镇经济服务。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制定出台,主要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等。具有代表性的是财政部2008年5月出台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针对上年末的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应有的经营权限在多个经营领域受到限制。一是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定位模糊,人们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对其业务办理的安全性还存在着不少疑惑。二是同等市场竞争主体享受不对等的待遇,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会计结算、资金清算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依附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了负债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局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客户群体选择面,在日趋激烈的农村金融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三是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力度造成了较大的管理成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随时上报各种经营数据,增加了相当大的额外工作负担,同时受到过严的的业务控制,采用风险回避方式来控制风险,失去更多的盈利机会。四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价能力和财务能力不能有效覆盖风险,业务成本高且风险大,虽然有各种补贴政策仍难以弥补对应的风险。
由此可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激励方向并不一致,这种不相容状况使得多个代理目标之间很难形成均衡。代理人囿于商业性目标追求自身生存与发展,不得不绕开各种管理和考核,使相关制度政策流于形式,其结果是正向激励的期望值很难达到。
激励不相容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内涵丰富,对其评述应主要包括政策性目标和经营性目标,以及对未来发展起着支撑作用的核心竞争力目标。
政策性目标
政策性目标在宏观上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增加供给弥补需求不足;二是推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三是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问题。
而在微观上,具体也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支农力度,包括涉农贷款增量指标、涉农贷款增速指标、涉农贷款占比指标;二是涉农贷款便捷性,主要指业务处理的时间和手续的简便性;三是涉农贷款覆盖面,主要指“三农”贷款的覆盖面。
经营性目标
经营目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三性”原则所涵盖的主要指标。
1.盈利能力:包括税后利润、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指标。
2.市场增长能力:包括资产规模增长率、存贷款增长率等指标。
3.风险抵补能力: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拨备覆盖率等。
核心竞争力目标
核心竞争力目标包括银行的流程、信息科技、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1.发展战略:银行总体目标、发展方向、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
2.信息科技:信息科技在客户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3.公司治理:体现分权、制衡思想的产权明晰的治理结构。
4.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管理制度,较好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人才吸引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职业发展空间。
6.产品创新:符合“三农”需求的,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开发能力。
7.清算结算能力:办理结算、进行资金清算的效率,体现在结算的便捷性和结算渠道。
结合激励政策对以上可持续发展指标进行分析,有关结果如表1所示。
从以上分析来看,激励政策所产生的正向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盈利状况、支农力度等政策性目标和经营成果上,激励不相容则主要体现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的有关指标,如人才吸引力、信息科技、市场增长率等未能得到有效支持。即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参与动力较强,但在实践中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还应加大力度培育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应有的核心竞争能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不相容的解决措施
要想协调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税、金融政策,优化正向激励措施,化解激励不相容问题,产生政策协同效应,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明确激励目标
确定适当的激励目标,可以诱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确的经营动机和行为。在目标激励的过程中,不仅要明确个体目标与制度目标、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还要有针对性地明确每一项激励措施出台所期望实现的目标,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的激励结构。同时,由于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每一种需求的满足存在着明显的效用递减规律,因此,在明确激励目标时,应把握每一个激励目标的进度,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丰富激励手段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手段主要有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措施。在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示范、激励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财税政策手段的多样性、系统性。同时,还应加强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行政奖励等非经济手段来健全激励机制,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支农业务,因地制宜地推动创新性业务发展。
建立传导机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有效地调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和业务品种,取决于传导机制是否顺畅。在激励政策的实施和传导过程中,要加强中间变量包括价格、结构、业务等的协同性。即使一个变量受到干扰而中断,仍可通过其他中间变量发挥调节作用,促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兼顾多个代理目标。
健全评价机制
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有助于控制委托代理问题的不利影响,因而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过程中应被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目前,对激励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完成,但监督评价的力度远远不够,甚至流于形式,应加强统筹协调。此外,除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指标外,对激励相容机制的实施效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功能的实施情况还应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来评价。
结语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由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虽有发起银行分担风险,但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在各路资本的利益角逐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中蕴藏的风险仍难以测量。如何规避和引导,将决定着农村金融的新秩序和“三农”的福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中,通过激励政策培育其核心竞争力,进而产生鲶鱼效应繁荣农村金融,有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应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之本。
(作者单位:北京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不相容问题,是指各项激励政策不能有效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与制度利益之间的矛盾,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结果难以和制度的利益目标保持一致,难以按照制度设计所期望的策略采取行动。
具体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体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代理目标的一致性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东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多方利益主体。《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出台,降低了村镇银行发起银行持股比例,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也增加了股东的复杂性。同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金融支农的初衷,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政府(社会利益的代表方)和股东同为委托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政府、股东、经营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营目标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经营者的行为有可能偏离政府、股东的目标,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损害代理目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者不承担全部成本,却能获得额外收益,代理人有动机违背制度目标,道德风险严重,加剧了激励不相容问题。因此,化解激励不相容,进而协调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个代理目标之间的权衡与替代显得尤为迫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不相容的具体表现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三农”金融的发展就沐浴在财税等扶持政策的雨露中,但农村信用社在“三农”领域多年的耕耘,仍然承担了很大的改革成本。有鉴于此,为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同时兼顾支农的政策性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正向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补贴制度,使其拥有获得平均利润的机会,从而安心为农村和乡镇经济服务。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制定出台,主要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等。具有代表性的是财政部2008年5月出台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针对上年末的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应有的经营权限在多个经营领域受到限制。一是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定位模糊,人们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对其业务办理的安全性还存在着不少疑惑。二是同等市场竞争主体享受不对等的待遇,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会计结算、资金清算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依附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了负债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局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客户群体选择面,在日趋激烈的农村金融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三是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力度造成了较大的管理成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随时上报各种经营数据,增加了相当大的额外工作负担,同时受到过严的的业务控制,采用风险回避方式来控制风险,失去更多的盈利机会。四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价能力和财务能力不能有效覆盖风险,业务成本高且风险大,虽然有各种补贴政策仍难以弥补对应的风险。
由此可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激励方向并不一致,这种不相容状况使得多个代理目标之间很难形成均衡。代理人囿于商业性目标追求自身生存与发展,不得不绕开各种管理和考核,使相关制度政策流于形式,其结果是正向激励的期望值很难达到。
激励不相容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内涵丰富,对其评述应主要包括政策性目标和经营性目标,以及对未来发展起着支撑作用的核心竞争力目标。
政策性目标
政策性目标在宏观上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增加供给弥补需求不足;二是推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三是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问题。
而在微观上,具体也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支农力度,包括涉农贷款增量指标、涉农贷款增速指标、涉农贷款占比指标;二是涉农贷款便捷性,主要指业务处理的时间和手续的简便性;三是涉农贷款覆盖面,主要指“三农”贷款的覆盖面。
经营性目标
经营目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三性”原则所涵盖的主要指标。
1.盈利能力:包括税后利润、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指标。
2.市场增长能力:包括资产规模增长率、存贷款增长率等指标。
3.风险抵补能力: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拨备覆盖率等。
核心竞争力目标
核心竞争力目标包括银行的流程、信息科技、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1.发展战略:银行总体目标、发展方向、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
2.信息科技:信息科技在客户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3.公司治理:体现分权、制衡思想的产权明晰的治理结构。
4.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管理制度,较好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人才吸引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职业发展空间。
6.产品创新:符合“三农”需求的,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开发能力。
7.清算结算能力:办理结算、进行资金清算的效率,体现在结算的便捷性和结算渠道。
结合激励政策对以上可持续发展指标进行分析,有关结果如表1所示。
从以上分析来看,激励政策所产生的正向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盈利状况、支农力度等政策性目标和经营成果上,激励不相容则主要体现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的有关指标,如人才吸引力、信息科技、市场增长率等未能得到有效支持。即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参与动力较强,但在实践中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还应加大力度培育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应有的核心竞争能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不相容的解决措施
要想协调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税、金融政策,优化正向激励措施,化解激励不相容问题,产生政策协同效应,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明确激励目标
确定适当的激励目标,可以诱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确的经营动机和行为。在目标激励的过程中,不仅要明确个体目标与制度目标、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还要有针对性地明确每一项激励措施出台所期望实现的目标,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的激励结构。同时,由于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每一种需求的满足存在着明显的效用递减规律,因此,在明确激励目标时,应把握每一个激励目标的进度,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丰富激励手段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手段主要有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措施。在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示范、激励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财税政策手段的多样性、系统性。同时,还应加强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行政奖励等非经济手段来健全激励机制,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支农业务,因地制宜地推动创新性业务发展。
建立传导机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有效地调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和业务品种,取决于传导机制是否顺畅。在激励政策的实施和传导过程中,要加强中间变量包括价格、结构、业务等的协同性。即使一个变量受到干扰而中断,仍可通过其他中间变量发挥调节作用,促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兼顾多个代理目标。
健全评价机制
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有助于控制委托代理问题的不利影响,因而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过程中应被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目前,对激励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完成,但监督评价的力度远远不够,甚至流于形式,应加强统筹协调。此外,除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指标外,对激励相容机制的实施效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功能的实施情况还应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来评价。
结语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由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虽有发起银行分担风险,但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在各路资本的利益角逐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中蕴藏的风险仍难以测量。如何规避和引导,将决定着农村金融的新秩序和“三农”的福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中,通过激励政策培育其核心竞争力,进而产生鲶鱼效应繁荣农村金融,有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应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之本。
(作者单位:北京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