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刑法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些举措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一些黑社会犯罪无法可依或者重罪轻判,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A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中国警方最早正式使用“黑社会(性质)”的概念是依据《198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要点》中的论述。1997年刑法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区别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立法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己经具备了黑社会的某些性质和属性,但还不完全具备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黑社会的初级发展阶段,是一个介于犯罪集团和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之间的形态存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第一,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性。黑社会组织是依附于社会的一个反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当中,犯罪成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甚至成为一种生产方式。它之所以被称为“黑社会”,就是因为与主流社会是对立的、对抗的。
第二,对经济上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与政府合法控制相对抗的组织,为了维护其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三,寻求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向政权渗透的倾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政治保护的方式有二:一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参加犯罪组织的活动;二是通过受腐蚀的政府掌权者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带黑性质的犯罪数量上迅速增长,质量上正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演化。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目前我国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典型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在我国沿海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犯罪程度高的黑社会组织犯罪。
(二)装备更趋现代化,持枪作案数量增加。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生存,壮大自己的力量,对先进装备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许多黑社会组织犯罪拥有枪支、弹药武器,有先进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通讯设备。
(三)组织化程度提高,反侦查能力增强。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十几年前的松散的群体发展成为有严密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的犯罪组织。
三、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
现行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是在缺乏相应的黑社会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缺陷明显。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罪名增设有关新罪,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
建议增设若干新罪:基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建议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一并规定在该罪的罪状中。
(二)修订罪状。
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颇多争议,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刑法在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使用的法律语言不准确或者有些甚至不是法律语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描述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笔者建议,修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状,摒除情绪化和文学性的罪状描述方式,根据其本质特征采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明确表述。
(三)增设罪种。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发展,除了刑法规定的三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这三种犯罪标准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但却未将被“发展”的境内人员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者却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笔者建议,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活动罪”等罪名,将涉黑犯罪行为尽可能的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各种涉黑犯罪都能够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黑社会组织的模式和犯罪行为早已发生了变化。坚持传统标准,对我国目前仍处于滋生发展期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犯罪模式的确定显然是不利的,只会束缚我们对当今中国发生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模式和行为方式的认识,给立法设定更多的障碍,导致延误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打击的及时和准确,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发展。因此要转变立法观念,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的立法,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力地指导司法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作者單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10601班)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A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中国警方最早正式使用“黑社会(性质)”的概念是依据《198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要点》中的论述。1997年刑法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区别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立法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己经具备了黑社会的某些性质和属性,但还不完全具备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黑社会的初级发展阶段,是一个介于犯罪集团和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之间的形态存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第一,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性。黑社会组织是依附于社会的一个反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当中,犯罪成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甚至成为一种生产方式。它之所以被称为“黑社会”,就是因为与主流社会是对立的、对抗的。
第二,对经济上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与政府合法控制相对抗的组织,为了维护其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三,寻求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向政权渗透的倾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政治保护的方式有二:一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参加犯罪组织的活动;二是通过受腐蚀的政府掌权者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带黑性质的犯罪数量上迅速增长,质量上正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演化。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目前我国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典型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在我国沿海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犯罪程度高的黑社会组织犯罪。
(二)装备更趋现代化,持枪作案数量增加。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生存,壮大自己的力量,对先进装备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许多黑社会组织犯罪拥有枪支、弹药武器,有先进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通讯设备。
(三)组织化程度提高,反侦查能力增强。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十几年前的松散的群体发展成为有严密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的犯罪组织。
三、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
现行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是在缺乏相应的黑社会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缺陷明显。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罪名增设有关新罪,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
建议增设若干新罪:基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建议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一并规定在该罪的罪状中。
(二)修订罪状。
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颇多争议,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刑法在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使用的法律语言不准确或者有些甚至不是法律语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描述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笔者建议,修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状,摒除情绪化和文学性的罪状描述方式,根据其本质特征采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明确表述。
(三)增设罪种。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发展,除了刑法规定的三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这三种犯罪标准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但却未将被“发展”的境内人员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者却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笔者建议,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活动罪”等罪名,将涉黑犯罪行为尽可能的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各种涉黑犯罪都能够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黑社会组织的模式和犯罪行为早已发生了变化。坚持传统标准,对我国目前仍处于滋生发展期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犯罪模式的确定显然是不利的,只会束缚我们对当今中国发生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模式和行为方式的认识,给立法设定更多的障碍,导致延误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打击的及时和准确,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发展。因此要转变立法观念,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的立法,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力地指导司法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作者單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1060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