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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环保制度。现阶段排污权交易工作在我国已经逐步开展,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到位等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就排污权交易实施中的法律相关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措施探讨
1 引言
十九大會议的召开,为我国环境发展以及处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专家指出,每年我国由于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400亿元,空气污染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中国目前是环境污染受害最深的国家之一。环境状况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还深深关乎着国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中国急需就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做出对策,未来需大力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动节能改造工程的建设。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总量控制的程序性规定未在法律上得到体现,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公和二级市场建设缺乏这些问题。
2 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的性质分析
2.1 法律定位性
有效的促进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协同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协同发展,国家与地方应当共同进行立法,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明确,有了法律的保障就可以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建设。
2.2 法律技术性
环境法律技术化的形成主要基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于,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具有浓厚的科技属性,而技术创新又是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诱因。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不均衡会引发制度变迁,而技术改变是造成制度不均衡的主要因素。在环境问题中,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事后的因果关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等事项,无不与技术挂钩。新的或更为有效的技术一方面会释放出新的收入流,另一方面会使旧的制度安排变得低效或不起作用。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促使第一行动集团改良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而吸纳技术革新带来的新的收入流。环境法律在一次次的制度适应技术革新的变迁中,不断地增强了其专业化和技术化。
2.3 法律统一性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系统的演化方式主要有补充式和更换式两类。前者是指在保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新设制度,以约束原有制度下不能令人满意的行为;后者是指变动原有制度,以消除原有制度下令人不满意的行为产生的制度根源.
2.4 法律确定性
突击立法是指立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密,形成一旦舆论热议立法就积极跟进的现象。我国不少环境法律是基于舆论或媒体对某一环境问题的特别关注,而临时、临事制定或修改。
3 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措施
3.1 推进高位阶法律法规建设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在适当时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对交易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使整个交易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排污权交易,守护国家环境资源。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作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对各项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周密考虑、审慎处理,并加快推动出台实施。
3.2 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之间的关系
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其中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由此确定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唯一载体。
十九大会议的召开已经明确指出其发展方向,会议指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办法》实施取得良好效果。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规定,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相互支撑的强化污染者责任管控体系。
3.3 明确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虽然各试点地区政策各有不同,但是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却大同小异。排污权交易受让方均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单位,出让方主要为减排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政府在其中依然起主导作用,排污权交易这一环境经济政策难以充分发挥效用。环境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平台应避免过度干预,适当加以监管即可。实施排污许可制对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服务好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撑。
3.4 明确排污权场外交易合法
排污权场外交易促进了排污权的流通,增加其在市场中的价值。所以现阶段,生态环境部应当下发通知,明确排污权场外交易合法化,允许将排污权作为等价物在其他交易当中使用,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但是,排污权场外交易不能够璋无限制、无人监管,否则就可能滋生无序交易的情况,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开展。因此,在修改排污权交易规则、开放排污权场外交易的同时,还应当要求场外交易双方将交易合同送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交易合同执行情况。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以监督排污权场外交易合同的履行。
3.5 建立并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政策顶层设计,明确排污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属性。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部分,排污权是指排污者因生产或生活排污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取得的排放指标、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是指单位和个人有享用适宜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4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视角下单行法模式已经难再以社会可容忍的成本继续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势必朝着综合化、一体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虽然试点省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依然是一项重要问题,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应及时予以明确,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双轨制。
参考文献:
[1]刘彦廷.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中国的启示[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单位: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措施探讨
1 引言
十九大會议的召开,为我国环境发展以及处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专家指出,每年我国由于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400亿元,空气污染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中国目前是环境污染受害最深的国家之一。环境状况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还深深关乎着国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中国急需就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做出对策,未来需大力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动节能改造工程的建设。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总量控制的程序性规定未在法律上得到体现,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公和二级市场建设缺乏这些问题。
2 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的性质分析
2.1 法律定位性
有效的促进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协同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协同发展,国家与地方应当共同进行立法,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明确,有了法律的保障就可以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建设。
2.2 法律技术性
环境法律技术化的形成主要基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于,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具有浓厚的科技属性,而技术创新又是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诱因。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不均衡会引发制度变迁,而技术改变是造成制度不均衡的主要因素。在环境问题中,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事后的因果关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等事项,无不与技术挂钩。新的或更为有效的技术一方面会释放出新的收入流,另一方面会使旧的制度安排变得低效或不起作用。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促使第一行动集团改良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而吸纳技术革新带来的新的收入流。环境法律在一次次的制度适应技术革新的变迁中,不断地增强了其专业化和技术化。
2.3 法律统一性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系统的演化方式主要有补充式和更换式两类。前者是指在保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新设制度,以约束原有制度下不能令人满意的行为;后者是指变动原有制度,以消除原有制度下令人不满意的行为产生的制度根源.
2.4 法律确定性
突击立法是指立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密,形成一旦舆论热议立法就积极跟进的现象。我国不少环境法律是基于舆论或媒体对某一环境问题的特别关注,而临时、临事制定或修改。
3 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措施
3.1 推进高位阶法律法规建设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在适当时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对交易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使整个交易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排污权交易,守护国家环境资源。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作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对各项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周密考虑、审慎处理,并加快推动出台实施。
3.2 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之间的关系
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其中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由此确定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唯一载体。
十九大会议的召开已经明确指出其发展方向,会议指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办法》实施取得良好效果。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规定,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相互支撑的强化污染者责任管控体系。
3.3 明确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虽然各试点地区政策各有不同,但是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却大同小异。排污权交易受让方均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单位,出让方主要为减排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政府在其中依然起主导作用,排污权交易这一环境经济政策难以充分发挥效用。环境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平台应避免过度干预,适当加以监管即可。实施排污许可制对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服务好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撑。
3.4 明确排污权场外交易合法
排污权场外交易促进了排污权的流通,增加其在市场中的价值。所以现阶段,生态环境部应当下发通知,明确排污权场外交易合法化,允许将排污权作为等价物在其他交易当中使用,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但是,排污权场外交易不能够璋无限制、无人监管,否则就可能滋生无序交易的情况,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开展。因此,在修改排污权交易规则、开放排污权场外交易的同时,还应当要求场外交易双方将交易合同送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交易合同执行情况。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以监督排污权场外交易合同的履行。
3.5 建立并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政策顶层设计,明确排污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属性。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部分,排污权是指排污者因生产或生活排污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取得的排放指标、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是指单位和个人有享用适宜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4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视角下单行法模式已经难再以社会可容忍的成本继续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势必朝着综合化、一体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虽然试点省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依然是一项重要问题,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应及时予以明确,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双轨制。
参考文献:
[1]刘彦廷.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中国的启示[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单位: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