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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为使听证制度收到实效,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增加有关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任职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安机关违犯听证制度的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规定,借鉴《行政许可法》中的主动听证制度、案卷排他性原则等,规定依职权听证、质证、辩护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