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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未检案件中,社会调查形式化、格式化、程序化问题严重,调查报告没有反映出调查对象的实质问题,不仅不能为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教育挽救提供参考,也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
很多专家学者、实务届的同仁认为主要问题包括调查主体、启动時间不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存在争议等,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窃以为上述观点、对策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调查报告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且颇有舍本逐末的嫌疑。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想就该问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以为引玉之砖并对未检实务有所裨益。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笔者认为,该项制度的作用及意义在于影响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以及便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措施。社会调查应该紧紧围绕案件和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展开,但又不局限于此,针对不同个体、不同案件,调查的方法、内容也应有所区别。不少调查报告只是对事实进行罗列重复,言语模糊、逻辑混乱、严重欠缺深度,根本没有揭露“问题少年”之问题的本质。例如,将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简单归纳为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将所有侵财类犯罪的动机简单概括为生活所迫。更有甚者,在调查中发现该未成年人自幼父母离异或为留守儿童,便一股脑儿的把此人的所有负面问题以及产生犯罪的原因都归结于此,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千篇一律、严重缺乏深刻性的调查报告,并不能如实反映调查对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不能准确反映出人身危险性和重塑的可能性,更不能为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教育挽救提供帮助。
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只顾匆匆赶路,却忘记了去欣赏路边的风景。针对社会调查制度,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呢,我们只顾着去调查、去写报告,却忘记了这项工作的初衷和意义所在。
二、不是每一件未检案件都需要进行社会调查
笔者认为,不是每一件未检案件都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在某些案件中,社会调查工作会显得比较鸡肋甚至无用。
在一些过失犯罪中,社会调查就显得毫无意义。举例说明: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甲课间与同学玩耍打闹,不小心将对方推到,致使对方头部着地构成重伤。在这起案件中,无论甲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如何,都对此次犯罪本身没有影响,犯罪原因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情况下,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等方面。如果进行社会调查,不仅不会对案件办理产生任何积极影响,还可能因为大张旗鼓的调查而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对其身心发育产生消极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双方刑事和解的达成。
下面再来谈故意犯罪。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乙与同学在打篮球时发生争吵进而双方拳脚相向,乙挥拳击打对方面部致使对方牙齿脱落构成轻伤。案件侦查阶段,已了解到乙平时学习成绩较好,与老师、同学之间关系正常。笔者认为该案也必要开展社会调查。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能力不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不完善,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在某些情况下,成年人尚且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而发生打架事件,何况是未成年人,且本案的起因与作案方式均未超过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判断范围和容忍底线。因此,不能仅凭打架一事去评价某个人的人格品行,应避免陷入对某一事物或某一行为过分解读的怪圈。
三、社会调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林林总总的调查内容中,笔者认为总体而言家庭是对未成年人品行发展影响最为直接、最为深远的因素。父母、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最多的事物,对其的影响是明显而深远的,在不同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性格、发展各不相同。一些孩子由于从小父母疏于管教或者管教方式不当,致使性情或者孤僻怪异,或者乖张暴戾,最终步入犯罪的歧途。相比较而言,师生、朋友、同事对一个人身心发展的影响不可谓小,但总体来说不会超过父母、家庭的影响。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犯罪情节,调查报告内容的侧重点也应有所区分,而不应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如侵财类犯罪,应注意区分是因生活所迫偶尔作案还是因贪婪、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如果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应重点关注其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是否系受到他人的教唆、胁迫而拉帮结伙,是否曾受到不良网站、游戏或者影视作品的影响等。
另外,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调查的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
做到以上几点,社会调查报告才会内容翔实,并且真正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产生实效。
最后,笔者希望实务届各位同仁在执行该制度的过程中找准切入点、抓住关键点、聚力突破点,将其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推动我国特色未检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引导未成年人在法律的约束与呵护下健康成长。(作者单位为辽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很多专家学者、实务届的同仁认为主要问题包括调查主体、启动時间不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存在争议等,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窃以为上述观点、对策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调查报告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且颇有舍本逐末的嫌疑。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想就该问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以为引玉之砖并对未检实务有所裨益。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笔者认为,该项制度的作用及意义在于影响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以及便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措施。社会调查应该紧紧围绕案件和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展开,但又不局限于此,针对不同个体、不同案件,调查的方法、内容也应有所区别。不少调查报告只是对事实进行罗列重复,言语模糊、逻辑混乱、严重欠缺深度,根本没有揭露“问题少年”之问题的本质。例如,将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简单归纳为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将所有侵财类犯罪的动机简单概括为生活所迫。更有甚者,在调查中发现该未成年人自幼父母离异或为留守儿童,便一股脑儿的把此人的所有负面问题以及产生犯罪的原因都归结于此,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千篇一律、严重缺乏深刻性的调查报告,并不能如实反映调查对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不能准确反映出人身危险性和重塑的可能性,更不能为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教育挽救提供帮助。
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只顾匆匆赶路,却忘记了去欣赏路边的风景。针对社会调查制度,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呢,我们只顾着去调查、去写报告,却忘记了这项工作的初衷和意义所在。
二、不是每一件未检案件都需要进行社会调查
笔者认为,不是每一件未检案件都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在某些案件中,社会调查工作会显得比较鸡肋甚至无用。
在一些过失犯罪中,社会调查就显得毫无意义。举例说明: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甲课间与同学玩耍打闹,不小心将对方推到,致使对方头部着地构成重伤。在这起案件中,无论甲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如何,都对此次犯罪本身没有影响,犯罪原因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情况下,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等方面。如果进行社会调查,不仅不会对案件办理产生任何积极影响,还可能因为大张旗鼓的调查而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对其身心发育产生消极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双方刑事和解的达成。
下面再来谈故意犯罪。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乙与同学在打篮球时发生争吵进而双方拳脚相向,乙挥拳击打对方面部致使对方牙齿脱落构成轻伤。案件侦查阶段,已了解到乙平时学习成绩较好,与老师、同学之间关系正常。笔者认为该案也必要开展社会调查。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能力不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不完善,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在某些情况下,成年人尚且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而发生打架事件,何况是未成年人,且本案的起因与作案方式均未超过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判断范围和容忍底线。因此,不能仅凭打架一事去评价某个人的人格品行,应避免陷入对某一事物或某一行为过分解读的怪圈。
三、社会调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林林总总的调查内容中,笔者认为总体而言家庭是对未成年人品行发展影响最为直接、最为深远的因素。父母、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最多的事物,对其的影响是明显而深远的,在不同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性格、发展各不相同。一些孩子由于从小父母疏于管教或者管教方式不当,致使性情或者孤僻怪异,或者乖张暴戾,最终步入犯罪的歧途。相比较而言,师生、朋友、同事对一个人身心发展的影响不可谓小,但总体来说不会超过父母、家庭的影响。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犯罪情节,调查报告内容的侧重点也应有所区分,而不应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如侵财类犯罪,应注意区分是因生活所迫偶尔作案还是因贪婪、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如果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应重点关注其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是否系受到他人的教唆、胁迫而拉帮结伙,是否曾受到不良网站、游戏或者影视作品的影响等。
另外,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调查的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
做到以上几点,社会调查报告才会内容翔实,并且真正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产生实效。
最后,笔者希望实务届各位同仁在执行该制度的过程中找准切入点、抓住关键点、聚力突破点,将其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推动我国特色未检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引导未成年人在法律的约束与呵护下健康成长。(作者单位为辽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