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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内容,承担着不同的使命与职能,对于现代税法来说,其首要功能还是侧重对于经济景气的调节,尤其是当遇到了突发卫生事件。各国都纷纷通过税法立法的形式调动财政资金防控突发卫生事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人民以及企业的经济负担。我国在突发初期,政府就采取了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发布了一系列联合公告,对于防控期间的财政收支、公益捐赠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在中后期紧接发布一系列的专项公告及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生,解决社会经济问题。这正是税法时代性缩影,国家通过税法干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节经济危机,正体现了现代税法以人为本,积极防范公共风险的鲜明特点。
关键词:现代税法; 经济调节; 突发卫生事件 ;税收政策
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型卫生事件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全球性传染病灾难,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严重冲击着我国乃至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的同时,也考验着国家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我国在其爆发初期,政府就采取了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加上全民积极行动,仅三个月就几乎完全控制住了国内传播情况,现已进入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i的新阶段。
由于突发卫生事件具有紧急突发性,其造成的社会成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解决,此时财稅政策便当仁不让的承担起平衡应急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的责任。
一.我国疫情下对于公益捐赠的税法应对
此次事件发展初期,武汉形势严峻。各地不论企业还是个人纷纷以捐赠资金或物资的形式驰援武汉。就在这关键时刻,湖北红十字会和武汉红十字会却因捐赠事宜深陷舆论漩涡之中。在此情形之下,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快速反应并于2月6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就此次公共事件税收相关事宜发布了专项政策。同日,继续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以解答并规范由于疫情捐赠涉及的一系列税法问题。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捐赠的税收征管事项。
首先,由于捐赠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企业和个人,所以在以上公告中对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在9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了公益性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比例,9号公告基于此次事件对于个人、企业停工停产的影响而取消了扣除比例的限制;其次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及个人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相应增值税。而9号公告对相关主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突发事件的,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有关地区捐赠物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通过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免税申报方式,对进行免税申报的所需证明材料、申报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处理方式、已征收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税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1最后,还通过制定有关公告,扩大了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对于符合规定进口抗疫物资进行免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以上财税法规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在最大程度上便利了爱心企业及人士在公益捐赠后的税务处理流程。
二.我国突发事件下其他财税政策的应急表现
在此次突发事件爆发初期、中期和后期,为应对情况和恢复经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三批税费优惠响应政策,包括防控工作、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
进入3月、4月后,国内防控情况逐渐趋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为阻断传播期间造成的扩大损失并全面支持复工复产,为企业减负回缓,还制定了如下财税政策。一是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对防疫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并实施一系列社保缴费减免政策。二是财政贴息政策,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稳产保供。三是促进就业政策,包括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鼓励地方采取缓缴社保费等方式。ii 这些税费减免政策的颁布实施,充分发挥了财税手段在调整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全面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卫生事件迸发时沉着冷静,制定了灵活有效的应急税法政策,在宏观方面解决了抗疫资金紧缺和分配的问题,使有关资金及时到位并得到合理配置,这对传播初期病人的救治及疫情控制来说至关重要;在微观方面上,通过发布一系列的企业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本应该缴纳的税费转化为营业资金,传播中、后期能够有力助推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帮扶企业迅速恢复生产能力,弥补卫生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对疫情产生的经济打击。事实证明,我国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出台的各项财税法规以及优惠政策是积极有效的。
除了以上的有力措施,我们也发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相关应急财税政策还存在着如下的不足之处:
1.多是通过制定短期政策进行经济税收调控,却反长期有效的税法规定;
2.在优惠方式方面,目前财税部门给予的财税优惠方式相对单一,主要是以减税、免税和捐赠扣除等为主,极少考虑通过降低税率、税收抵扣等来减轻受灾对象的负担;
3.多数优惠政策零散地分布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单税种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完整和系统性的财税政策和法制度化的律法规。
三.其他国家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法应对
1.日本
为了应对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日本社会经济的冲击、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2020年4月3日,日本国会紧急通过了两部税法。一部与国税调整相关,为国税相关法律临时特例法案;另一部与地税调整相关,名为《修订地方税法部分内容的法律案》。这两部税法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在国税调整法案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延期(一年)纳税、企业“给付金”免予课税、文艺体育活动中止的损失之税额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房屋费用特别扣除等税收优惠措施。在地税调整法案中,主要包括延期纳税以及固定资产税税负调整。
2.意大利
意大利是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区。2020年3月2日,意大利发布紧急支持措施,其中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20年4月15日推迟至2020年5月5日。iii
3月16日,意大利内阁还通过了专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总额为25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932亿元)的经济纾困法令,不仅包括对于企业、停业以及失业人员的补助,还授权各大区政府暂停2020年抵押贷款等还款措施。
在来势汹汹的疫情之下,各国政府通过有力的财税手段,平衡突发公共事件之下各项费用支出,主动减轻人民的财政负担,也反映出财税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上的灵活性与优越性。可以看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下,现代税法体现出一种财政性分配与调节性分配相结合iv的性质,更多的承担调节经济景气的功能,能够在较短时时间内对突发因素导致的经济困境进行重整,也更加注重量能课税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注:
1 详见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
i 人民日报评论员:不断巩固和拓展疫情防控成效。来源于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20/0329/c40531-31652418.html
ii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868/content.html
iii 资料来源:https://www.hunanhr.cn/yiqingfangkong/2020/0426/651591.html
iv 侯卓.论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载于法学2018年第1期,第19-20页.
作者简介:李梅青,1995年5月出生,女,汉族,籍贯山东临沂,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方向在读研究生,邮编:100043。 写作方向:财税法。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100043)
关键词:现代税法; 经济调节; 突发卫生事件 ;税收政策
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型卫生事件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全球性传染病灾难,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严重冲击着我国乃至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的同时,也考验着国家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我国在其爆发初期,政府就采取了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加上全民积极行动,仅三个月就几乎完全控制住了国内传播情况,现已进入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i的新阶段。
由于突发卫生事件具有紧急突发性,其造成的社会成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解决,此时财稅政策便当仁不让的承担起平衡应急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的责任。
一.我国疫情下对于公益捐赠的税法应对
此次事件发展初期,武汉形势严峻。各地不论企业还是个人纷纷以捐赠资金或物资的形式驰援武汉。就在这关键时刻,湖北红十字会和武汉红十字会却因捐赠事宜深陷舆论漩涡之中。在此情形之下,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快速反应并于2月6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就此次公共事件税收相关事宜发布了专项政策。同日,继续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以解答并规范由于疫情捐赠涉及的一系列税法问题。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捐赠的税收征管事项。
首先,由于捐赠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企业和个人,所以在以上公告中对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在9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了公益性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比例,9号公告基于此次事件对于个人、企业停工停产的影响而取消了扣除比例的限制;其次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及个人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相应增值税。而9号公告对相关主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突发事件的,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有关地区捐赠物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通过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免税申报方式,对进行免税申报的所需证明材料、申报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处理方式、已征收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税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1最后,还通过制定有关公告,扩大了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对于符合规定进口抗疫物资进行免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以上财税法规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在最大程度上便利了爱心企业及人士在公益捐赠后的税务处理流程。
二.我国突发事件下其他财税政策的应急表现
在此次突发事件爆发初期、中期和后期,为应对情况和恢复经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三批税费优惠响应政策,包括防控工作、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
进入3月、4月后,国内防控情况逐渐趋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为阻断传播期间造成的扩大损失并全面支持复工复产,为企业减负回缓,还制定了如下财税政策。一是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对防疫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并实施一系列社保缴费减免政策。二是财政贴息政策,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稳产保供。三是促进就业政策,包括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鼓励地方采取缓缴社保费等方式。ii 这些税费减免政策的颁布实施,充分发挥了财税手段在调整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全面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卫生事件迸发时沉着冷静,制定了灵活有效的应急税法政策,在宏观方面解决了抗疫资金紧缺和分配的问题,使有关资金及时到位并得到合理配置,这对传播初期病人的救治及疫情控制来说至关重要;在微观方面上,通过发布一系列的企业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本应该缴纳的税费转化为营业资金,传播中、后期能够有力助推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帮扶企业迅速恢复生产能力,弥补卫生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对疫情产生的经济打击。事实证明,我国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出台的各项财税法规以及优惠政策是积极有效的。
除了以上的有力措施,我们也发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相关应急财税政策还存在着如下的不足之处:
1.多是通过制定短期政策进行经济税收调控,却反长期有效的税法规定;
2.在优惠方式方面,目前财税部门给予的财税优惠方式相对单一,主要是以减税、免税和捐赠扣除等为主,极少考虑通过降低税率、税收抵扣等来减轻受灾对象的负担;
3.多数优惠政策零散地分布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单税种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完整和系统性的财税政策和法制度化的律法规。
三.其他国家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法应对
1.日本
为了应对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日本社会经济的冲击、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2020年4月3日,日本国会紧急通过了两部税法。一部与国税调整相关,为国税相关法律临时特例法案;另一部与地税调整相关,名为《修订地方税法部分内容的法律案》。这两部税法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在国税调整法案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延期(一年)纳税、企业“给付金”免予课税、文艺体育活动中止的损失之税额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房屋费用特别扣除等税收优惠措施。在地税调整法案中,主要包括延期纳税以及固定资产税税负调整。
2.意大利
意大利是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区。2020年3月2日,意大利发布紧急支持措施,其中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20年4月15日推迟至2020年5月5日。iii
3月16日,意大利内阁还通过了专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总额为25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932亿元)的经济纾困法令,不仅包括对于企业、停业以及失业人员的补助,还授权各大区政府暂停2020年抵押贷款等还款措施。
在来势汹汹的疫情之下,各国政府通过有力的财税手段,平衡突发公共事件之下各项费用支出,主动减轻人民的财政负担,也反映出财税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上的灵活性与优越性。可以看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下,现代税法体现出一种财政性分配与调节性分配相结合iv的性质,更多的承担调节经济景气的功能,能够在较短时时间内对突发因素导致的经济困境进行重整,也更加注重量能课税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注:
1 详见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
i 人民日报评论员:不断巩固和拓展疫情防控成效。来源于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20/0329/c40531-31652418.html
ii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868/content.html
iii 资料来源:https://www.hunanhr.cn/yiqingfangkong/2020/0426/651591.html
iv 侯卓.论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载于法学2018年第1期,第19-20页.
作者简介:李梅青,1995年5月出生,女,汉族,籍贯山东临沂,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方向在读研究生,邮编:100043。 写作方向:财税法。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1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