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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铁路司法体制的变革已经完成框架性构建,涉及的配套制度及协作和监督体系正在步入深水区,需要在运行中逐步探索与完善。其框架是以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主,放权并巩固以地方治理为主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把铁路司法系统(狭义上的)移交属地人大产生。那么我国的铁道警务运行体制的路径是选择移交地方属地管理,还是期盼划归中央垂直管理?抑或是保持目前的状态不变?在从事铁道警务研究的共同体内部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