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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作为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经通过多国的发展实践予以印证。我国在不断深化改革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也从未中断对产学研合作的研究和调整。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一个主题、一条主线、四个更加注重、五个坚持”的会议核心,其中一条主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五个坚持中提出了“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的要求,这也为我国产学研合作提出了新的发展依据和时代要求。
一 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供给现状
(一) 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政策法规
1 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基础性科技政策法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首次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对产学研合作予以规定;1995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继续推动产学研三结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1999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促进产学研更加紧密结合;2000年《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第三部分,提出“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2006年《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2006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进—步明确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
2 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政策法规
产学研合作的服务体系是指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所需的政府引导、政策支撑、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金融支持、法律援助、信用担保等。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规定主要以科技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为主要法律形式。
(1)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相关政策法规。关于科技中介的政策法规主要有2002年的《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3年的《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关于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主要有2006年的《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2007年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2)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政策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2007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此外,为激励相关主体进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科技部定期公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于2009年9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3)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999年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的《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2000年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3年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为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实施,科技部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发布了《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4)与产学研合作主体激励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08年《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
(5)与财政支持与税收激励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99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奖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4号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
(二) 产学研合作的法律规定
1 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基础性科技法律规定
2007年修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0条规定,“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转化方式、转化主体、科技成果权益归属、激励保障措施和法律规制方面做了宏观规定;2002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从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推动科技普及工作做出了规定;2003年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取消了对每年度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4000项的数量限制,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加快了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进一步发展。
2 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立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
其次是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相关的立法。《科技进步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对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以及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作了规定;《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也有约束效力;《合同法》通过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契约角度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制度约束;《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设立章节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等问题。
再次是与产学研合作主体激励相关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法》第12条提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提出,“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 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实践指导的不足
(一) 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不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产学研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部门政策性文件等。一方面,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数量大于效力较高的法律,法律法规错综复杂,规范之间存在衔接错位的现象,不便于产学研各主体对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也不便于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与政策法规的执行;另一方面,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原则性过强,《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尚没有颁布实施细则,相关具体实践措施也尚不完善,使推进产学研合作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和深入。
(二)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科技中介主要形式有三: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是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三是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如人才中介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这些科技中介大部分功能较单一,存在科技信息提供不及时甚至不精确的情况,使得作为科技成果提供方的高校、科研机构与作为科技成果接受方的企业不能建立起有效沟通,降低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虽然相关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在国家‘211工程大学’和应用型研究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等事项,但法律法规对于科技中介的运作方式、组织管理、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以及科技中介的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有待健全和完善。
(三) 科技主体政策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高新科技产业本身面临巨大的风险,科研院所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科研院所往往难以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技术不够成熟、难以迅速实现商品化生产的阶段,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即使技术已经成熟了,企业感觉对市场把握不准时也会犹豫再三。一方面,高校和科研教育机构在用人机制、职称评定、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产学研合作存在体制上的阻碍。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受到融资困难和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对需要进行试验研究的不成熟的新技术兴趣不高,对那些带有高风险性的创新科技项目更是望而却步。
(四)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合同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对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且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共有制度还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其他共有人能否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共有的知识产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二是其他共有人对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报酬的分配方式如何确定。另外,《合同法》、《专利法》等关于合作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比例、职务发明报酬与奖励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科技人员收益分配的参考标准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三 关于产学研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注重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法律调整的实效性
产学研合作并非孤立的,它是强调生产实践与科研活动相互促进与转化的动态过程,不仅要有具有目标指导性的宏观规定,还需要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措施。调整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要侧重其内容上的配套性、结构上的协调性和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要结合产学研合作不同主体的特点和作用,制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推进机制,加强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产学研合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结合目前的立法环境和产学研合作多主体、管理跨部门、过程复杂等特点,有必要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集中规范和调解产学研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性政策法规,包括产学研合作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制度等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细则》等科技基本法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确立起以《产学研合作促进法》为中心的统一、协调、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法律支持体系,营造利于产学研合作与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
(二) 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提供方与需求方的联结桥梁,完善调整产学研合作科技中介的法律体制,对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应明确科技中介的法律地位,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其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可以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制定明确的机构规章作为内部规范文件,在规章中强制其规定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从而在制度上规范科技中介的具体运作。
其次,确立科技中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科技中介从业人员应通过资格考试与技能培训才能取得从业资格。科技中介是知识密集性的工作,科技中介从业人员需要掌握产学研合作涉及的科技、专利、法律等多方业务知识。因此,确立专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质量,从而逐步形成运作规范、分工具体和高效协调的科技中介服务市场。
(三) 明晰知识产权归属,确立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合作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还有利于通过明晰产权激励各主体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有必要赋予其他共有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强化产学研合作各方重视合同、尊重合同的法律意识,鼓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益分配及纠纷解决方式,对合作单位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比例细化。如此一来,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可以按照法定方式确定损益承担比例。另外,对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使用范围、技术风险、技术检验或技术标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条款仍需约定清楚,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法律途径。
(四) 通过立法明确投融资机制,逐步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多维度融资渠道
解决产学研合作资金短缺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确定政府与企业两个方面的投融资措施。
一是加大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如对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实行财政拨款,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基金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贴息贷款等鼓励性政策,支持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还可以适当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参与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中。
二是建立起以企业为中心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机制。如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平台,确立其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政府以财政负担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企业担保机构和专业科学技术担保机构等,实现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和金融机构适当宽松融资双重融资保障。
(五) 通过立法确立产学研合作的主体激励机制
一方面,深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如将科研成果转化率纳入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评价体系;明确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主体身份分享到产学研合作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确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鼓励大学以其拥有的科研成果的技术入股到企业,或者直接将技术成果卖给企业,从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在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考核、晋升的评价体系中,引入与企业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率等标准。
另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责。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并调整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法律职权范围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产学研合作推进措施,积极制定和完善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等行政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产学研合作向规范化和程序化方向发展。同时,在组织层面和领导层面协调好产学研合作各部门的工作,避免出现多头领导或互相推诿的情况。
一 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供给现状
(一) 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政策法规
1 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基础性科技政策法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首次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对产学研合作予以规定;1995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继续推动产学研三结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1999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促进产学研更加紧密结合;2000年《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第三部分,提出“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2006年《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2006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进—步明确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
2 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政策法规
产学研合作的服务体系是指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所需的政府引导、政策支撑、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金融支持、法律援助、信用担保等。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规定主要以科技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为主要法律形式。
(1)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相关政策法规。关于科技中介的政策法规主要有2002年的《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3年的《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关于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主要有2006年的《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2007年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2)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政策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2007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此外,为激励相关主体进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科技部定期公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于2009年9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3)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999年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的《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2000年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3年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为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实施,科技部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发布了《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4)与产学研合作主体激励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08年《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
(5)与财政支持与税收激励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99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奖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4号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
(二) 产学研合作的法律规定
1 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基础性科技法律规定
2007年修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0条规定,“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转化方式、转化主体、科技成果权益归属、激励保障措施和法律规制方面做了宏观规定;2002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从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推动科技普及工作做出了规定;2003年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取消了对每年度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4000项的数量限制,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加快了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进一步发展。
2 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立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
其次是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相关的立法。《科技进步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对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以及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作了规定;《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也有约束效力;《合同法》通过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契约角度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制度约束;《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设立章节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等问题。
再次是与产学研合作主体激励相关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法》第12条提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提出,“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 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实践指导的不足
(一) 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不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产学研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部门政策性文件等。一方面,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数量大于效力较高的法律,法律法规错综复杂,规范之间存在衔接错位的现象,不便于产学研各主体对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也不便于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与政策法规的执行;另一方面,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原则性过强,《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尚没有颁布实施细则,相关具体实践措施也尚不完善,使推进产学研合作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和深入。
(二)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科技中介主要形式有三: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是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三是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如人才中介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这些科技中介大部分功能较单一,存在科技信息提供不及时甚至不精确的情况,使得作为科技成果提供方的高校、科研机构与作为科技成果接受方的企业不能建立起有效沟通,降低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虽然相关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在国家‘211工程大学’和应用型研究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等事项,但法律法规对于科技中介的运作方式、组织管理、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以及科技中介的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有待健全和完善。
(三) 科技主体政策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高新科技产业本身面临巨大的风险,科研院所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科研院所往往难以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技术不够成熟、难以迅速实现商品化生产的阶段,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即使技术已经成熟了,企业感觉对市场把握不准时也会犹豫再三。一方面,高校和科研教育机构在用人机制、职称评定、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产学研合作存在体制上的阻碍。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受到融资困难和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对需要进行试验研究的不成熟的新技术兴趣不高,对那些带有高风险性的创新科技项目更是望而却步。
(四)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合同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对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且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共有制度还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其他共有人能否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共有的知识产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二是其他共有人对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报酬的分配方式如何确定。另外,《合同法》、《专利法》等关于合作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比例、职务发明报酬与奖励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科技人员收益分配的参考标准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三 关于产学研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注重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法律调整的实效性
产学研合作并非孤立的,它是强调生产实践与科研活动相互促进与转化的动态过程,不仅要有具有目标指导性的宏观规定,还需要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措施。调整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要侧重其内容上的配套性、结构上的协调性和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要结合产学研合作不同主体的特点和作用,制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推进机制,加强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产学研合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结合目前的立法环境和产学研合作多主体、管理跨部门、过程复杂等特点,有必要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集中规范和调解产学研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性政策法规,包括产学研合作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制度等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细则》等科技基本法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确立起以《产学研合作促进法》为中心的统一、协调、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法律支持体系,营造利于产学研合作与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
(二) 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提供方与需求方的联结桥梁,完善调整产学研合作科技中介的法律体制,对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应明确科技中介的法律地位,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其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可以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制定明确的机构规章作为内部规范文件,在规章中强制其规定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从而在制度上规范科技中介的具体运作。
其次,确立科技中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科技中介从业人员应通过资格考试与技能培训才能取得从业资格。科技中介是知识密集性的工作,科技中介从业人员需要掌握产学研合作涉及的科技、专利、法律等多方业务知识。因此,确立专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质量,从而逐步形成运作规范、分工具体和高效协调的科技中介服务市场。
(三) 明晰知识产权归属,确立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合作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还有利于通过明晰产权激励各主体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有必要赋予其他共有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强化产学研合作各方重视合同、尊重合同的法律意识,鼓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益分配及纠纷解决方式,对合作单位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比例细化。如此一来,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可以按照法定方式确定损益承担比例。另外,对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使用范围、技术风险、技术检验或技术标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条款仍需约定清楚,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法律途径。
(四) 通过立法明确投融资机制,逐步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多维度融资渠道
解决产学研合作资金短缺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确定政府与企业两个方面的投融资措施。
一是加大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如对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实行财政拨款,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基金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贴息贷款等鼓励性政策,支持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还可以适当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参与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中。
二是建立起以企业为中心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机制。如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平台,确立其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政府以财政负担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企业担保机构和专业科学技术担保机构等,实现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和金融机构适当宽松融资双重融资保障。
(五) 通过立法确立产学研合作的主体激励机制
一方面,深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如将科研成果转化率纳入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评价体系;明确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主体身份分享到产学研合作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确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鼓励大学以其拥有的科研成果的技术入股到企业,或者直接将技术成果卖给企业,从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在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考核、晋升的评价体系中,引入与企业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率等标准。
另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责。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并调整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法律职权范围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产学研合作推进措施,积极制定和完善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等行政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产学研合作向规范化和程序化方向发展。同时,在组织层面和领导层面协调好产学研合作各部门的工作,避免出现多头领导或互相推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