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可规范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在条例制度的监管下,可对人民的社会活动进行约束,为经济产业链的发展提供保障。文章对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价值进行论述,指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律地位、信用权责、执行力度和产业模式等方面对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行研究。
关键词: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
引言
信用作为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基准,通过在法律体系中构建时,使信用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对人民的社会行为进行监督,可有效拓展信用的优势,为商业贸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与产业的发展模式相融合,使企业与人民正视信用的地位,以促进产业体系的良性发展。
一、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价值
当前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以贸易形式、人际交流、经济行为等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其发展整体离不开“信用”二字。信用作为一种概念型词语,涉及范围较广,一般以意识形态存在于人民的思想中,通过自觉遵守原则,以完成平等性交易行为,进而实现社会的稳态型发展。随着现代化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交易行为可通过网络来实现,其交易方式中的信用占据较大比例,其也是企业及个体的隐性资本,可有效协调企业的发展。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可起到义务性、信任性等作用,通过遵守信用原则来施行社会行为,可使现代化社会稳定发展。
二、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框架不完整
我国现行的民商法是基于民法与商法融合而形成的,在针对特殊性问题进行处理时,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期,信用体系作为法律运行的基准,其可为法律提供证据支持,以保证法律实施的完整性。但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框架尚未完善,其体系涉及面较广,在针对问题进行处理时,如未有理论依据来支撑,将无法体现民商法相关条例的覆盖性。国家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时间尚浅,且我国目前经济市场正处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在部分法律条例制定时,无法对相应的社会行为、经济行为等进行兼顾,进而弱化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实际地位,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信用”涉及范围较广,难以对问题进行精准划分,当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持时,将使信用体系成为法律空白区域,使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来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经济市场的紊乱。
(二)法律体制薄弱
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为法律的执行提供决策信息,但由于未能得到法律條例支持,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执行力度不足,在对部分案件处理时,无法发挥其职能效用,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判决结果产生不满,有碍于社会的稳态发展。法律体制的薄弱,也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发展造成阻碍,当信用体系仍以意识形态存在于法律中,其只可起到辅助作用,未能针对特殊案件实行相应的法律权益,造成案件双方的权责划分不明显,进一步法律体制中的缺失环节,造成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分化信用体系在群众心中的地位。
三、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一)确立法律地位
传统的商业贸易一般形成定性交易体系,在交易活动的经验积累下,使信用成为交易过程中隐性基准,大部分交易者都会自觉遵守基准,以维护产业体系的常态化发展。但部分人民在巨大利益的趋势下,以不诚信的行为对利益进行获取,扰乱经济市场的秩序,在不正当行为的传播下,将造成经济产业链的脱节,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正确树立原则的法律地位,将其在民商法的构建体系实质化,对贸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共融性原则,依据不同经济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以扩大信用的覆盖范围,提升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同时政府应起到监管职能,将信用体系与社会活动相契合,以为群众构建信用体系,为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建立信用权责
信用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需通过人民主观意识的遵守,才可保证社会活动的规范型,为提升信用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可建立信用权责制度,使信用体系成为一种制度对人民的社会行为进行管制,以保证法律体系下社会活动的规范型运作。在信用权责建立后,可将信用行为实质化,打破传统的信用无责制现象,令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起到实质作用,当人民违反信用原则时,可对人民进行查处,并责令人民对违反诚信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规范民事活动。
(三)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法律条例需通过司法人员来执行工作,以完成法律体制内的工作内容,在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执行工作时,由于信用涉及范围较广,在部分条例处具有模糊性概念,因此,应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保证法律判决的精确性。司法机关在进行招聘工作时,应提升人才招聘门槛,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认知程度等进行严格审查,为司法团体提供专业性保障。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培训力度,针对当前经济市场快节奏的发展趋势,对民商法信用体系下的社会活动进行预期分析,并制定出针对型方案,及时填补法律的空白区域,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法律条例执行下,应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对案件进行多角度分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执行原则,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
(四)充分调动产业力量
当前经济社会的背景下,使各类经济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产业链中施行信用原则,可有效规范贸易行为,进而使经济收益反馈到产业中。因此,在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时,可充分调动产业力量,从产业活动中摄取信用资源来完善自身的发展,同时政府应起到调控作用,为经济产业指明发展方向,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形成。政府可组织企业之间成立信用机构,将民商法信用体系与企业发展模式相融合,进而使产业链迈入以信用为主的发展道路上。
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价值进行分析,从法律体制及理论框架两方面指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体系的合理制定,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贯彻落实信用体系的实质内容,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
引言
信用作为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基准,通过在法律体系中构建时,使信用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对人民的社会行为进行监督,可有效拓展信用的优势,为商业贸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与产业的发展模式相融合,使企业与人民正视信用的地位,以促进产业体系的良性发展。
一、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价值
当前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以贸易形式、人际交流、经济行为等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其发展整体离不开“信用”二字。信用作为一种概念型词语,涉及范围较广,一般以意识形态存在于人民的思想中,通过自觉遵守原则,以完成平等性交易行为,进而实现社会的稳态型发展。随着现代化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交易行为可通过网络来实现,其交易方式中的信用占据较大比例,其也是企业及个体的隐性资本,可有效协调企业的发展。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可起到义务性、信任性等作用,通过遵守信用原则来施行社会行为,可使现代化社会稳定发展。
二、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框架不完整
我国现行的民商法是基于民法与商法融合而形成的,在针对特殊性问题进行处理时,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期,信用体系作为法律运行的基准,其可为法律提供证据支持,以保证法律实施的完整性。但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框架尚未完善,其体系涉及面较广,在针对问题进行处理时,如未有理论依据来支撑,将无法体现民商法相关条例的覆盖性。国家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时间尚浅,且我国目前经济市场正处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在部分法律条例制定时,无法对相应的社会行为、经济行为等进行兼顾,进而弱化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实际地位,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信用”涉及范围较广,难以对问题进行精准划分,当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持时,将使信用体系成为法律空白区域,使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来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经济市场的紊乱。
(二)法律体制薄弱
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为法律的执行提供决策信息,但由于未能得到法律條例支持,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执行力度不足,在对部分案件处理时,无法发挥其职能效用,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判决结果产生不满,有碍于社会的稳态发展。法律体制的薄弱,也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发展造成阻碍,当信用体系仍以意识形态存在于法律中,其只可起到辅助作用,未能针对特殊案件实行相应的法律权益,造成案件双方的权责划分不明显,进一步法律体制中的缺失环节,造成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分化信用体系在群众心中的地位。
三、新时代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一)确立法律地位
传统的商业贸易一般形成定性交易体系,在交易活动的经验积累下,使信用成为交易过程中隐性基准,大部分交易者都会自觉遵守基准,以维护产业体系的常态化发展。但部分人民在巨大利益的趋势下,以不诚信的行为对利益进行获取,扰乱经济市场的秩序,在不正当行为的传播下,将造成经济产业链的脱节,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正确树立原则的法律地位,将其在民商法的构建体系实质化,对贸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共融性原则,依据不同经济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以扩大信用的覆盖范围,提升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同时政府应起到监管职能,将信用体系与社会活动相契合,以为群众构建信用体系,为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建立信用权责
信用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需通过人民主观意识的遵守,才可保证社会活动的规范型,为提升信用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可建立信用权责制度,使信用体系成为一种制度对人民的社会行为进行管制,以保证法律体系下社会活动的规范型运作。在信用权责建立后,可将信用行为实质化,打破传统的信用无责制现象,令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起到实质作用,当人民违反信用原则时,可对人民进行查处,并责令人民对违反诚信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规范民事活动。
(三)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法律条例需通过司法人员来执行工作,以完成法律体制内的工作内容,在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执行工作时,由于信用涉及范围较广,在部分条例处具有模糊性概念,因此,应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保证法律判决的精确性。司法机关在进行招聘工作时,应提升人才招聘门槛,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认知程度等进行严格审查,为司法团体提供专业性保障。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培训力度,针对当前经济市场快节奏的发展趋势,对民商法信用体系下的社会活动进行预期分析,并制定出针对型方案,及时填补法律的空白区域,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法律条例执行下,应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对案件进行多角度分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执行原则,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
(四)充分调动产业力量
当前经济社会的背景下,使各类经济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产业链中施行信用原则,可有效规范贸易行为,进而使经济收益反馈到产业中。因此,在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时,可充分调动产业力量,从产业活动中摄取信用资源来完善自身的发展,同时政府应起到调控作用,为经济产业指明发展方向,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形成。政府可组织企业之间成立信用机构,将民商法信用体系与企业发展模式相融合,进而使产业链迈入以信用为主的发展道路上。
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价值进行分析,从法律体制及理论框架两方面指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体系的合理制定,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贯彻落实信用体系的实质内容,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