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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待遇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牺牲或者致残的现役或者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和补偿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抚恤优待和法定人身伤亡保险(以后也简称伤亡保险)两项内容。
一、美军伤亡待遇保障现状
美军伤亡待遇保障采取政府组织和领导下的以法定人身伤亡保险为主体、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组织管理模式,内容多,项目齐,保障水平高,既有国家伤亡抚恤金,又有针对不同情况的多种人寿保险,具体表现在:
(一)丰厚的伤亡抚恤金和补偿、补助金
在美国,根据《战争危险保险法》和《退伍军人机会法》的规定,军人因公伤残或者死亡,其本人或者家庭可领取抚恤金及其他补偿金。美军对于因公死亡的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死亡军人的当月总收入乘以6。从2003年开始,一次性抚恤金为1.242万美元。另,死亡军人的家庭还将领取90天的基本住房补助。同时,美国的《军人家属抚恤金法案》还规定,对未再婚的已故军人配偶每月支付抚恤金,其标准:四级准尉和少尉配偶714美元,上将配偶1446美元。死者配偶如未满18岁的子女或者虽然已超过18岁但无自力能力的子女,可多领一些抚恤金。
(二)开设了适合不同人群需要的多种保险
目前,由美国政府出资管理的有关军人保险计划有6个,规定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两大类,并把军人保险的范围扩展到军人家属和子女。包括"服役致残退伍军人保险计划"、"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计划"、"武装部队人员集体人寿保险计划"和"退伍军人集体保险计划"(后两个都是强制性的)等。该计划对军人的保险金额最高达25万美元,军人每月仅支付16-25美元。此外,该计划也包括了对军人配偶和子女的保险,配偶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每个子女的最高保险金额为1万美元。根据该计划,美政府向军人提供因服役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费用,其他费用则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项目支付[1]。在伊拉克战争中,美政府全面启动一项联邦政府安抚与赔偿计划,为参战军人提供25万美元的人身保险政策。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美国一名军人因公牺牲,获得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保险金可达26.242万美元,如果加上军人家属和子女的保险金,则高达37.242万美元。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物价因素影响,各国的货币购买力与汇率不完全相等。现在我们来计算一下货币购买力,计算公式:
按照我们查到的资料显示,2006年12月30日100美元比人民币中间价为780.87元,2006年美国人均国民收入和按购买力评价法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为44970美元和44260国际元,中国这两项指标分别为2010美元和7740国际元[02-04]。
代入公式:
得到的结果是,2006年1美元货币相当于1.996元人民币的平价购买力。那么按此标准,美国因公牺牲军人可获得相当于我国人民币52.379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保险金,加上军人家属和子女的保险金则高达74.335万元。
二、美军伤亡待遇保障对我军的启示
(一)依据市场经济特点,提高优待的货币化程度
伤亡军人的优待其实属于军人社会保障中的福利部分,由于美国市场经济发展充分,伤亡军人优待较早就实现了货币化,并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优待货币化覆盖范围广,涉及住房、交通、医疗、旅游、子女教育、葬墓用地等方方面面,而且其保障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将医疗、住房、交通、旅游待遇以货币的形式记入抚恤金或保险金等。我国军人的部分优抚政策,特别是就业安置、培训,子女教育、交通、旅游等,一直还沿袭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制度,与迅速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矛盾日渐突出。因此,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高优待的货币化程度。
(二)制定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伤亡待遇保障基本法律体系
从美军伤亡待遇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一项成熟的制度都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无一不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无一不受到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的。我国在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军人伤亡待遇保障制度也应由人为法向法制法转变,制定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伤亡待遇保障基本法律体系,改变目前我国军人伤亡待遇保障制度中各级机构责任划分不明,待遇标准模糊不清,执行不严,军地保障体系衔接不紧密等法制不完善的现状。同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军人伤亡待遇保障网络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各部门的力量,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在内的军人伤亡待遇保障网络管理体制。
(三)提高军人伤亡待遇保障社会化程度和伤亡待遇保障水平
美军军人伤亡待遇保障主要依靠保险方式实施,保险赔偿占伤亡待遇的大部分数额,且伤亡保险的险种设置较多,如美国为现役军人设置的军人团体人寿保险,为退伍军人设置的伤残退伍军人保险、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等,保障范围广,不仅包括现役军人,且包括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还包括退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而我国军人伤亡待遇保障体系中,优抚工作由民政局负责统包统揽,伤亡保险由军队自行组织管理,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国家财政、军队筹资和军人缴费,其它渠道筹资数额很少,筹资渠道窄,社会化保障程度低。因此,我国军人伤亡保障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遵循大数法则,增加保障基金筹资渠道,扩大风险分担范围,提高社会化程度。
三、结论
美军伤亡待遇保障体系十分完善,标准高,险种多,范围广,法制健全,较好的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很好的战时激励和保障作用,已成为战时增强美军战斗力的一种强有力机制。我军伤亡待遇保障制度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显不足。因此,需要充分借鉴美军伤亡待遇保障制度中好的做法,加快完善我军伤亡待遇保障体系,为新时期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服务。
参考文献:
[1]姜秀元:谈我国军人抚恤优待的法制化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载于《中国军法》2004年第5期.日期:2007-6-19。
[2] [4]国际数据.人均国民总收入.京ICP备05034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一、美军伤亡待遇保障现状
美军伤亡待遇保障采取政府组织和领导下的以法定人身伤亡保险为主体、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组织管理模式,内容多,项目齐,保障水平高,既有国家伤亡抚恤金,又有针对不同情况的多种人寿保险,具体表现在:
(一)丰厚的伤亡抚恤金和补偿、补助金
在美国,根据《战争危险保险法》和《退伍军人机会法》的规定,军人因公伤残或者死亡,其本人或者家庭可领取抚恤金及其他补偿金。美军对于因公死亡的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死亡军人的当月总收入乘以6。从2003年开始,一次性抚恤金为1.242万美元。另,死亡军人的家庭还将领取90天的基本住房补助。同时,美国的《军人家属抚恤金法案》还规定,对未再婚的已故军人配偶每月支付抚恤金,其标准:四级准尉和少尉配偶714美元,上将配偶1446美元。死者配偶如未满18岁的子女或者虽然已超过18岁但无自力能力的子女,可多领一些抚恤金。
(二)开设了适合不同人群需要的多种保险
目前,由美国政府出资管理的有关军人保险计划有6个,规定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两大类,并把军人保险的范围扩展到军人家属和子女。包括"服役致残退伍军人保险计划"、"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计划"、"武装部队人员集体人寿保险计划"和"退伍军人集体保险计划"(后两个都是强制性的)等。该计划对军人的保险金额最高达25万美元,军人每月仅支付16-25美元。此外,该计划也包括了对军人配偶和子女的保险,配偶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每个子女的最高保险金额为1万美元。根据该计划,美政府向军人提供因服役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费用,其他费用则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项目支付[1]。在伊拉克战争中,美政府全面启动一项联邦政府安抚与赔偿计划,为参战军人提供25万美元的人身保险政策。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美国一名军人因公牺牲,获得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保险金可达26.242万美元,如果加上军人家属和子女的保险金,则高达37.242万美元。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物价因素影响,各国的货币购买力与汇率不完全相等。现在我们来计算一下货币购买力,计算公式:
按照我们查到的资料显示,2006年12月30日100美元比人民币中间价为780.87元,2006年美国人均国民收入和按购买力评价法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为44970美元和44260国际元,中国这两项指标分别为2010美元和7740国际元[02-04]。
代入公式:
得到的结果是,2006年1美元货币相当于1.996元人民币的平价购买力。那么按此标准,美国因公牺牲军人可获得相当于我国人民币52.379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保险金,加上军人家属和子女的保险金则高达74.335万元。
二、美军伤亡待遇保障对我军的启示
(一)依据市场经济特点,提高优待的货币化程度
伤亡军人的优待其实属于军人社会保障中的福利部分,由于美国市场经济发展充分,伤亡军人优待较早就实现了货币化,并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优待货币化覆盖范围广,涉及住房、交通、医疗、旅游、子女教育、葬墓用地等方方面面,而且其保障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将医疗、住房、交通、旅游待遇以货币的形式记入抚恤金或保险金等。我国军人的部分优抚政策,特别是就业安置、培训,子女教育、交通、旅游等,一直还沿袭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制度,与迅速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矛盾日渐突出。因此,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高优待的货币化程度。
(二)制定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伤亡待遇保障基本法律体系
从美军伤亡待遇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一项成熟的制度都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无一不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无一不受到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的。我国在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军人伤亡待遇保障制度也应由人为法向法制法转变,制定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伤亡待遇保障基本法律体系,改变目前我国军人伤亡待遇保障制度中各级机构责任划分不明,待遇标准模糊不清,执行不严,军地保障体系衔接不紧密等法制不完善的现状。同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军人伤亡待遇保障网络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各部门的力量,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在内的军人伤亡待遇保障网络管理体制。
(三)提高军人伤亡待遇保障社会化程度和伤亡待遇保障水平
美军军人伤亡待遇保障主要依靠保险方式实施,保险赔偿占伤亡待遇的大部分数额,且伤亡保险的险种设置较多,如美国为现役军人设置的军人团体人寿保险,为退伍军人设置的伤残退伍军人保险、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等,保障范围广,不仅包括现役军人,且包括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还包括退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而我国军人伤亡待遇保障体系中,优抚工作由民政局负责统包统揽,伤亡保险由军队自行组织管理,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国家财政、军队筹资和军人缴费,其它渠道筹资数额很少,筹资渠道窄,社会化保障程度低。因此,我国军人伤亡保障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遵循大数法则,增加保障基金筹资渠道,扩大风险分担范围,提高社会化程度。
三、结论
美军伤亡待遇保障体系十分完善,标准高,险种多,范围广,法制健全,较好的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很好的战时激励和保障作用,已成为战时增强美军战斗力的一种强有力机制。我军伤亡待遇保障制度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显不足。因此,需要充分借鉴美军伤亡待遇保障制度中好的做法,加快完善我军伤亡待遇保障体系,为新时期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服务。
参考文献:
[1]姜秀元:谈我国军人抚恤优待的法制化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载于《中国军法》2004年第5期.日期:2007-6-19。
[2] [4]国际数据.人均国民总收入.京ICP备05034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