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的影响研究

来源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ngm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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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农场是未来中国农业微观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整合农村资源以实现农业发展、促进农户增收的新途径。家庭农场主希望通过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家庭农场主获得经济效益的多少及其对经济效益满意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能否长期存续和发展。获得集中成片、规模适度、期限稳定的土地是家庭农场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实现众多小农户的分散零碎承包地向家庭农场集中的渠道和纽带是土地流转,那么,土地流转无疑会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关键词: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交易成本;规模经济;流转期限
  中图分类号:F321.1;F3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20)05-0087-11
   一、问题提出
  “家庭农场”是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尽管欧美各国国情不同,普遍采取的都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1]。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一词以来,家庭农场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扶持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已经成为中国发展农业的新形式、整合农村资源以促进农民增收的新途径。然而,农业的经济效益低,且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同时,家庭农场遭受着土地集中难、地权稳定性差、家庭农场主的规模化经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这些因素综合到一起使得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面临着诸多考验。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同一地域空间范围内,如若投资家庭农场所获的经济收益高于外出务工收益,或者甚至逼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就能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建家庭农场,并坚定其长期投身家庭农场事业的信心和决心。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可见“效益明显”亦是未来培育家庭农场所需具备的一个重要特征。可以说,家庭农场主的经济效益状况是影响家庭农场存续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获得集中成片、规模适度、期限稳定的土地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土地也是家庭农场主从事种植、养殖或者种养结合等农业生产以赚取利润的基础,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下,家庭农场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部分是通过土地流转将众多农户分散、零碎的土地进行集中、归并、整合而来的,土地流转不仅是家庭农场实现土地规模化集中的重要途径,而且无疑会对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在国内,孔令成、余家凤(2018)研究发现,农场主文化程度、土地经营规模和贷款满意程度对农场经营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土地流转费用和农业技术培训对农场经营效率具有负向影响[2]。高雪萍、檀竹平(2015)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受户主个人特征中的年龄因素、家庭特征中的投资规模、劳动力数量、土地流转成本等因素、政策支持特征中农用机械补贴因素以及经济环境特征中农业保险因素的影响[3]。曹文杰(2014)认为,家庭农场主的受教育背景、专业管理人员的存在、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费用、借贷款规模、农场主的技术能力储备、循环农业等因素与家庭农场经营效益有关[4]。在国外,Y Dolev和A Kimhi(2010)认为,除了经营规模对家庭农场发展发挥作用之外,国家政策与社会稳定度也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息息相关[5]。Gordana Manevska-Tasevska等(2011)在对马其顿共和国300个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和Tobit回归分析检验了家庭农场的效率,认为决定家庭农场效率的根本在于家庭农户投入要素的组合配置而不是农场规模;同时,政府的政策激励也具有提升家庭农场效率的作用[6]。Katarina(2015)基于澳大利亚农场数据,研究发现农场的经营效率与农场规模的关系不明显,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更多地受到技术进步的影响,而不是规模的扩大[7]。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关于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因素的研究更关注宏观的经济水平、政策环境和技术水平,中观的农场主个人素质,微观的土地、资金等要素投入,涉及的影响因素指标内容宽泛、数量多,然而,系统研究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的文献尚缺乏。因此,本文从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入手,将土地流转包含的要素从时间、空间、规模、成本、模式等多个维度进行分解细化,构建起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然后,基于四川、湖北、江苏、山东的336户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数据,实证研究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框架、研究假设与指标体系构建
  (一)分析框架
  土地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環节和内容,并从不同侧面影响着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第一,土地流转模式,即家庭农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土地,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一对一协商达成土地流转协议的直接模式和以返租倒包等方式为代表的间接模式,土地流转模式上的差异会影响到土地集中的速度以及成功的概率;第二,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即家庭农场为了获取土地、达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这反映着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难易程度,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投入运营时间以及前期成本的高低;第三,土地流转面积,即家庭农场集中的土地规模大小,这决定着家庭农场的规模是否“适度”,在单位面积利润一定的情况下,土地面积大小直接影响着家庭农场能够获得的总收益;第四,土地流转片数,即家庭农场集中起来的土地分布在几个集中成片且不相互毗连的片块上,这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劳动成本、运输成本等,进而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第五,土地流转价格,即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经营阶段的用地成本支出,该项成本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第六,土地流转期限,影响着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家庭农场主的投资积极性以及持续获得土地规模化经营收益的时间;第七,土地流转权利清晰度。家庭农场与农户之间围绕土地流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清晰,越会给双方吃下“定心丸”,进而促进紧密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以更有利于家庭农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可以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评价指标可以用家庭农场主对目前农场生产经营获得收益的自我评价与感知所综合而来的满意度衡量,客观评价指标可以用家庭农场主生产经营实际所获得的净利润来衡量。   (二)研究假设
  1. 土地流转的面积。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规模与其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诸多争议,具体有“规模经济”“规模不经济”“适度规模经济”等多种学说。第一,持“规模经济”说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相较分散的传统小农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更有效率,家庭农场集中的土地面积越大能够带来的产出越高。受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化大农业理论以及资本主义古典经济学产业化农业理论的重大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坚信大农场更有效率。第二,持“规模不经济”说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与经济效益呈反比例关系,Sen(1966)通过研究发现,农业单产的效率与其规模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说明了家庭农场的规模越大其产出效率反而会降低[9],随后,Saini(1971)、Bardhan(1973)对这种关系进行了进一步验证[10-11]。Michael R. Carter(1984)根据1969—1971年间印度的农场规模与农业产量之间的关系进行计量分析,得到“农场的规模与农业产量之间关系呈负相关”的结论[12]。第三,持“适度规模经济”说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存在一个“阈值”,一旦超过这个数值,家庭农场会遭遇投资递增而收益不变甚至收益递减的无奈,陷入规模不经济的“魔咒”。故而,“适度”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所在,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导致生产能力的“放空”;过大超过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能力,容易导致粗放经营,造成规模不经济。相对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受劳动力数量、资金实力、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更加明显,同时,中央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家庭农场应坚持规模适度,防止“垒大户”,故而,家庭农场一般土地规模相对较小,处于适度规模范围之内。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规模与经济效益成正相关。
  2. 土地流转的片数。一个家庭农场所拥有的全部土地完全毗连在一起成为一整片在现实中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受地形地貌、农民土地流转意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对稀缺土地资源的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所集中起来的规模化土地也可能分散在不同乡镇、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被其他权利主体的土地分割成为在位置上互不毗邻、在面积上大小不一的若干片块。一般而言,家庭农场的全部土地在空间上完全集中在一起是最佳的理想状态,这样有利于家庭农场主安排生产种植、修建基础设施、开展机械化劳作,进而达到节省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效果。与之相反,土地片数多、片与片之间分散、距离远,家庭农场主就不得不奔波于多片土地之间,造成机械空转、时间消耗、人工浪费等,这类家庭农场通过土地集中所实现的只能说是众多零星分散地块加总意义上的规模经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传统农户在零碎分散地块数量、土地面积上增多后的一种“翻版”,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规模化经营。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片数越少越能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3. 土地流转的期限。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由家庭成员凭借成员资格承包而来的土地(“自有地”)和通过土地流转从众多分散农户处以租赁、转包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流转地”)两部分组成。对于“自有地”,家庭农场主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营期限上是“长久”的,同时,法律政策已经明确“自有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然而,“自有地”在数量上占家庭农场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往往是较低的。对于“流转地”,家庭农场主仅仅享有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家庭农场与众多农户达成的土地流转期限既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完全不一致,既可能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也可能仅仅是短期的3~5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土地流转期限的长短深刻地影响着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首先,拥有长期且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家庭农场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前提,能够使家庭农场主坚定树立长期资金投入的信心;其次,可以避免家庭农场主因担心土地经营期限过短而采取掠夺性开发;最后,能够降低农户凭借合同甲方优势地位以收回土地或不续签合同相要挟进而通过频繁调整租金的形式以获得最大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期限越长能为家庭农场带来的效益越高。
  4. 土地流转的价格。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凭借集体成员身份分得的“自有地”,在免除农业税后,具有免费使用且享受政府补贴的特性,然而,“流转地”是通过市场化交易机制获得的,是家庭农场主的货币支出与农户享有的相等价值量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互换,那么,家庭农场主为了获取“流转地”需要支付的经济代价越高,不仅意味着家庭农场在土地集中环节的用地成本攀升,而且还会削弱家庭农场在基础设施建设、自身素质能力提高、机械设备购买、产品营销推广、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农旅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投入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总量(M)既定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主支付的土地流转費用(P)与其能够集中的土地规模(S)呈负相关关系,即S=■,式中,C为家庭农场除土地流转成本之外的其他开支。因此,土地流转费用每攀升一个档次将会影响到家庭农场所能集中的土地规模,进而可能导致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无法达到最理想的“适度”状态,自然而然也就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因此,本文假设土地流转价格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呈负相关。
  5. 土地流转的权利清晰度。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存在着独特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户三方土地产权关系[13]。现阶段,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项权利各自的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等都尚不清晰,家庭农场集中土地所涉及的多元化流转方式(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与多元化的筹集渠道(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等)相互交叉融合使得土地权利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且模糊不清,这会从如下方面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第一,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权利模糊不清,会导致多个权利主体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进行干预,进而增加家庭农场主与各权利主体的沟通协调成本。第二,家庭农场土地权利状态的模糊不清,会使得一些主体凭借优势地位或者法律漏洞向家庭农场主提出利益分配诉求,进而摊薄家庭农场的利润;第三,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权利越是不清晰,就越有可能诱发寻租行为的产生,为了维护家庭农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不得不采取“请客”“送礼”等方式换取政府官员、村干部的支持。因此,本文假设土地流转所形成的权利关系在各主体间越清晰家庭农场经济效益越好。   6. 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是在为了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实现土地集中而产生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及违约成本[14]。家庭农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化集中的路径一般是先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众多农户转出的分散的、零碎的承包地,然后进行地块归并与权利整合而实现的。因此,不可避免会面临着较高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和议价成本,且家庭农场所需的土地规模越大、面临的分散农户越多,此类交易成本也会随之攀升。同时,家庭农场集中起来的成片土地是通过众多合同构建起来的“契约式合并”[15],在契约存续期间,家庭农场经营者还面临着农户中途索回土地而引起的违约成本。因此,家庭农场主完成規模化土地集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影响经济效益:第一,交易成本的高低与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困难程度和复杂程度密切相关,土地集中过程越艰难,会消磨家庭农场主的耐心,延缓家庭农场投入生产经营的时间进程;第二,交易成本增加会消耗并“吞噬”一部分家庭农场主的资金,进而导致家庭农场用于大型农机具、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减少;第三,农民中途索回土地致使违约成本增大,亦不利于家庭农场的期限稳定,更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假设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越低家庭农场经济效益越高。
  7. 土地流转模式。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直接模式是指家庭农场主与众多农户一一展开谈判协商,双方就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支付方式等重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农户将土地交给家庭农场主使用。间接模式是指家庭农场主不通过与农户一对一的谈判方式而获得规模化土地,该模式具体有诸多形式:第一,众多农户先将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成片集中、规模适度的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主;第二,家庭农场主通过中介组织、乡镇政府的参与斡旋获得土地;第三,家庭农场主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化经营主体处获得土地。第四,家庭农场主承接其他家庭农场经营者、种粮大户退出的土地。家庭农场主采取间接模式获得土地,相当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种粮大户等代替家庭农场完成了土地从零碎化向集中整合进而实现物理空间集中的过程,减少了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所面临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违约成本等交易成本。同时,家庭农场主采取间接模式获得土地,相当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为家庭农场主的信誉进行了“背书”,亦有利于强化家庭农场主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服务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主采取间接模式实现土地集中有利于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指标体系构建
  为了更好地反映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本文将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分为客观经济效益和主观经济效益两种类型,并以之作为因变量。其中,客观经济效益通过外业调查获得数据实际测算出的家庭农场净收益来衡量,主观经济效益以家庭农场主对农场经济效益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研究假设,将土地流转的规模、片数、期限、价格、权利清晰度、交易成本、模式八个指标作为自变量,同时,选择受访农场主的个人特征(年龄[16]、性别[17]、健康状况[18]、受教育程度[19]、户口情况[20])与家庭特征(家庭劳动力人数[21]、家庭收入结构[22])作为控制变量,构建起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因素指标体系(见表1)。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选择
  家庭农场主对经营收益的满意度分为“很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5个等级,考虑到一方面有序多分类变量难以满足线性回归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研究目的是分析因变量取某个值的概率和自变量的关系。因此,对于土地流转各因素与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主观评价之间影响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选择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相比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突破了二元分类限制,考虑了变量存在的有序性和结果的多分类性[23],该模型一般基于潜回归模型而建立,且假设残差项服从逻辑分布[24]。Y1为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的主观评价,Xi为影响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主观评价的土地流转各因素。设因变量Y1为一个等级变量,包括g个类别(Y1取值为1,2,…,g),另有影响Y1取值的m个自变量X1,X2…,Xm,则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其中,j=1,2,…,g-1,对于包括g个类别的因变量Y1,其有序Logistic回归就包括g-1个方程,β0j为第j个回归的常数项,则β1,β2,…,βm为自变量X1,X2,...,Xm的回归系数。由于有序Logistic回归假定自变量在g-1个模型中对累积概率的优势比影响相同,所以g-1个方程中各自变量的回归系数相同,不同类别累积概率的差别则体现在常数项之上。当Y1取值分别为第1,2,…,g个类别时,其对应的发生概率分别为P1,P2,…,Pg,且有P1+P2+…Pg=1,则其对应的g-1个回归方程分别为:
  通过式(2)(3)(4),可获得Y1取值为j时的概率:
  对于土地流转各要素Xi与家庭农场净收益Y2之间影响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选择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其数学模型为:
  Y2=ε+β0+β1X1+β2X2+…+βpXp(7)
  (二)实证数据获取
  2016年12月—2017年5月,在查阅文献以及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十余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家庭农场经营者调研问卷》外业调查问卷初稿。2017年5月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马家乡苟林堰村大唐开心农场等地进行预调研的基础上,对问卷初稿进行再修改和再完善。2017年7月8日—2017年7月25日,外业调研团队先后赴三省七地开展外业问卷调研,具体调研地点包括: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和石墙镇。2017年8月22日—8月23日,赴四川省成都崇州市开展问卷调研,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9日,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开展问卷调研。2017年10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转龙镇开展问卷调研。问卷调研主要通过当地乡镇政府、农经站、国土局等政府部门随机选择部分家庭农场主进行适当的小规模集中,然后采取一对一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填写调研问卷。共收集调查问卷402份,其中,有效问卷349份,占比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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