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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的司法技术还没有能力完全脱离对证人证言的依赖,司法机关一方面努力获取证人证言,另一方面又忽视对证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虽然历经改革,证人不愿或者不敢出庭作证的局面却仍然没有改变。所以,应该尝试引进新的证人保护制度——秘密证人制度,给证人以周全的保护,打消其顾虑和担心,勇于走上法庭陈述真相,同犯罪作斗争,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司法改革 证人保护 秘密出庭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0-01
在我们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证人不出庭是一项重要改革。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投入很多精力对其进行研究探讨,但是目前为止此项改革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我们现在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对证人权利的不重视。
国家启动刑事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在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公诉方完成追诉任务,法院正确行使裁判权,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①无论在审前阶段,还是审判过程中,证人都是刑事司法中相当重要的一个角色。没有证人的参与,案件真相难以查明,刑事司法系统将难以运转。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往往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例如出庭作证要花费时间和费用、耽误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证人可能因提供证词而使自己而威胁,成为恐吓、报复的对象,甚至因为提供了证词却成为被害人,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人被害人化”。因此,证人在决定是否作证、是否出庭、是否如实陈述的过程中,通常会对作证行为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对于证人而言,无论其证言有利于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总会有一方的利益会因该证人的证言而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一旦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对此采取非理性的态度,将自己在诉讼中的不利迁怒于证人,就会发生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假如案件结束后,证人要遭受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吗?所以,一定条件下隐藏证人的身份是必要的。因为,当证人面对外在危害时,很可能不敢作证,即使作证,也可能是作伪证。所以,为了既让证人作证,又不让证人作伪证,就必须让证人安心、放心的作证,秘密证人制度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从另一角度来说,证人作证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证人安全,保护证人作证义务的顺畅履行和作证过程中以及作证之后的安全等权利。其中,国家制定相应的措施比如秘密证人制度即为保护证人的具体手段。
秘密证人,有的国家称为匿名证人,指的是作证时不向被告透露证人真实身份的一种作证方式。秘密证人制度出于保护证人的需要,是以被告人不了解其真实身份的方式作证的证人。国外常用的方式有:身份隐藏、物理遮蔽、现场连线、声音技术处理、隔离询问等。对于秘密证人的研究,我国理论界很少有专门的论述,实践中也未采用。然而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对此制度应用频繁。比如萨达姆案第四次庭审,一名被称为“证人A”的女性在屏风后面就杜贾尔村屠杀事件作证。证人保护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为此许多国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审判中,证人以不同的形式被屏蔽,比如给证人戴上面罩、通过布帘、毛玻璃阻挡旁人视线等物理遮蔽方式;或者证人在法院的其他房间通过实时传输设备讲话,并对其声音进行处理,使旁人无法将其辨认出来。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相对改变身份转移安置等传统的证人保护方式,秘密作证更具有保障性,其具有以下优点:
(一)安全性
证人秘密出庭最大的优势,就是这种“秘密”充分保障了出庭证人的安全性。如上文所述,在审判中,证人以戴上面罩、以布帘或毛玻璃遮挡外界视线、通过实时传输设备等不同的形式,将自己与可能存在危险的外界之间安置了安全的屏障。
(二)周全性
秘密作证,在被告人不知道证人真实身份、不和证人有接触的情况下作证,既保证了证人的人身安全,又保证了证人的心理安全。此外还保证了秘密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安全。②我国迄今为止仍然是个熟人化的社会,许多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传统文化中那种中庸之道、以和为贵的心理以及重人情、不愿得罪人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证人将“因为违背了德克海姆索说的那种‘社会连带’而产生的集体良知,而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制裁:在一定时期内,他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③秘密证人制度有效的避免了此类情形的发生,从多角度全面地保护了证人的需求。
(三)经济性
证人保护的传统方式成本巨高。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以来,每安置一名证人大概花费15万美元,据统计,1997年美国证人保护费用达6180万美元,占该年度执法局预算费用的43.4%。④而秘密证人的成本相较而言,极为低廉。
(四)可信性
秘密出庭的方式消除了证人的心理担忧和恐惧,使得证人在当庭陈述时不会因为过多顾虑而不敢完全陈述案件事实。因此,一般秘密出庭的证言比公开出庭证言更加客观全面,更真实可信,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如果证人寻求安全保护的权利总是被忽视或者漠视,他们将慢慢丧失作证的积极性。而秘密证人制度能够使人们消除对作证的顾虑和担心,重拾作证的信心,走上法庭述说证言,弘扬社会正义,鼓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证人出庭作证过低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证人不敢作证或者不愿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目前的司法技术还不能使诉讼完全摆脱对证人的依赖。司法机关一方面竭力获取证人证言,一方面又忽视对证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集团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事件层出不穷。随着近年来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蔓延,为了保障证人安全同时又能有效打击犯罪,我国有必要引进秘密证人制度。证人也需要其安全被保护。为了躲避被追诉人的报复,他们更愿意让被告永远不知道自己是谁。采取秘密方式作证,既可以保护证人,又能够打击恶性犯罪。世界多数国家采用了此种证人保护方式,反观我们乏善可陈的证人保护制度,秘密证人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注释:
①丹宁勋爵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②全亮,黄翀.论证人隐蔽出庭:安全基础上的效率和公正.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④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人民检察.2001(12).
关键词 司法改革 证人保护 秘密出庭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0-01
在我们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证人不出庭是一项重要改革。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投入很多精力对其进行研究探讨,但是目前为止此项改革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我们现在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对证人权利的不重视。
国家启动刑事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在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公诉方完成追诉任务,法院正确行使裁判权,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①无论在审前阶段,还是审判过程中,证人都是刑事司法中相当重要的一个角色。没有证人的参与,案件真相难以查明,刑事司法系统将难以运转。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往往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例如出庭作证要花费时间和费用、耽误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证人可能因提供证词而使自己而威胁,成为恐吓、报复的对象,甚至因为提供了证词却成为被害人,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人被害人化”。因此,证人在决定是否作证、是否出庭、是否如实陈述的过程中,通常会对作证行为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对于证人而言,无论其证言有利于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总会有一方的利益会因该证人的证言而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一旦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对此采取非理性的态度,将自己在诉讼中的不利迁怒于证人,就会发生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假如案件结束后,证人要遭受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吗?所以,一定条件下隐藏证人的身份是必要的。因为,当证人面对外在危害时,很可能不敢作证,即使作证,也可能是作伪证。所以,为了既让证人作证,又不让证人作伪证,就必须让证人安心、放心的作证,秘密证人制度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从另一角度来说,证人作证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证人安全,保护证人作证义务的顺畅履行和作证过程中以及作证之后的安全等权利。其中,国家制定相应的措施比如秘密证人制度即为保护证人的具体手段。
秘密证人,有的国家称为匿名证人,指的是作证时不向被告透露证人真实身份的一种作证方式。秘密证人制度出于保护证人的需要,是以被告人不了解其真实身份的方式作证的证人。国外常用的方式有:身份隐藏、物理遮蔽、现场连线、声音技术处理、隔离询问等。对于秘密证人的研究,我国理论界很少有专门的论述,实践中也未采用。然而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对此制度应用频繁。比如萨达姆案第四次庭审,一名被称为“证人A”的女性在屏风后面就杜贾尔村屠杀事件作证。证人保护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为此许多国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审判中,证人以不同的形式被屏蔽,比如给证人戴上面罩、通过布帘、毛玻璃阻挡旁人视线等物理遮蔽方式;或者证人在法院的其他房间通过实时传输设备讲话,并对其声音进行处理,使旁人无法将其辨认出来。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相对改变身份转移安置等传统的证人保护方式,秘密作证更具有保障性,其具有以下优点:
(一)安全性
证人秘密出庭最大的优势,就是这种“秘密”充分保障了出庭证人的安全性。如上文所述,在审判中,证人以戴上面罩、以布帘或毛玻璃遮挡外界视线、通过实时传输设备等不同的形式,将自己与可能存在危险的外界之间安置了安全的屏障。
(二)周全性
秘密作证,在被告人不知道证人真实身份、不和证人有接触的情况下作证,既保证了证人的人身安全,又保证了证人的心理安全。此外还保证了秘密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安全。②我国迄今为止仍然是个熟人化的社会,许多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传统文化中那种中庸之道、以和为贵的心理以及重人情、不愿得罪人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证人将“因为违背了德克海姆索说的那种‘社会连带’而产生的集体良知,而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制裁:在一定时期内,他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③秘密证人制度有效的避免了此类情形的发生,从多角度全面地保护了证人的需求。
(三)经济性
证人保护的传统方式成本巨高。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以来,每安置一名证人大概花费15万美元,据统计,1997年美国证人保护费用达6180万美元,占该年度执法局预算费用的43.4%。④而秘密证人的成本相较而言,极为低廉。
(四)可信性
秘密出庭的方式消除了证人的心理担忧和恐惧,使得证人在当庭陈述时不会因为过多顾虑而不敢完全陈述案件事实。因此,一般秘密出庭的证言比公开出庭证言更加客观全面,更真实可信,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如果证人寻求安全保护的权利总是被忽视或者漠视,他们将慢慢丧失作证的积极性。而秘密证人制度能够使人们消除对作证的顾虑和担心,重拾作证的信心,走上法庭述说证言,弘扬社会正义,鼓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证人出庭作证过低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证人不敢作证或者不愿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目前的司法技术还不能使诉讼完全摆脱对证人的依赖。司法机关一方面竭力获取证人证言,一方面又忽视对证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集团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事件层出不穷。随着近年来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蔓延,为了保障证人安全同时又能有效打击犯罪,我国有必要引进秘密证人制度。证人也需要其安全被保护。为了躲避被追诉人的报复,他们更愿意让被告永远不知道自己是谁。采取秘密方式作证,既可以保护证人,又能够打击恶性犯罪。世界多数国家采用了此种证人保护方式,反观我们乏善可陈的证人保护制度,秘密证人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注释:
①丹宁勋爵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②全亮,黄翀.论证人隐蔽出庭:安全基础上的效率和公正.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④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人民检察.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