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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圆满完成我省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清[1993]120号),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1993]财工字第406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的通知》([1993]财清字第1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