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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权(discretion)的基本含义是“制度约束之外”。法制主义和教条主义的理论者因对行政人的偏见,而对行政裁量权持敌视态度,进而陷入“责任困境之中”。要超越这一困境,必须承认行政人行使宪政权力的主体资格,沿用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论传统,(遵循康德的教导)把行政人当人看,主张行政人的道德自主性,将卓越的行政行为规范性定为一种具有“内在利益”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