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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州县衙役的充任,在来源籍贯、家庭出身、充任年龄和素质以及期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制度规定。但从《南部档案》来看,这些有关衙役充任的制度规定并未全部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清代南部县衙役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制度规定的充任条件,而且大大超过了法定的充任期限。这充分体现了清代衙役制度表达与实践的差异。
关键词 南部档案,清代,充任衙役,制度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l(2010)10-0030-06
衙役为官府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有关清代衙役的论著比较丰富,不少学者已从衙役的组织、职能、地位、经济待遇以及纪律控制等宏观和制度层面进行了比较全面地论述。本文拟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下称《南部档案》)为中心,从微观和实践层面对清代州县衙役的充任加以探讨。
一、衙役的充任条件
清代州县衙役服务于州县各衙门,职司赋税催征、人证传唤、公文传递、衙门安全、盗贼缉捕等,这就决定了衙役的充任有一些必要的条件,而,从清朝制度看,清廷确实制定有相应的充任条件。
2,出身“身无过犯”的自耕农
清制:“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可见,清代多数衙役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除库丁、斗级和民壮仍具有普通百姓之地位身份外,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则为“贱役”,其地位相当于“奴仆及倡优”。作为“贱役”,不仅本人,而且三代子孙都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做官。尽管如此,清代典制对衙役的出身仍有严格的规定。“府州县额设祗侯、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点,免其杂泛差役,勿得将量多上户差点”,“(铺兵)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这些规定表明,衙役出身于拥有一定数量土地之社会阶层,如自耕农;而无地、地少和地多之社会阶层则不能充任衙役,如奴仆、佃农、雇农、地主、绅衿等。否则,主官会受到降级的处罚,“倘有实系宦仆,捏称农民充当,其主知而不行首明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从《南部档案》来看,衙役“俱系载粮民籍”。嘉庆二十二年,南部县117名衙役共载粮14两3钱5分7厘,平均每名载粮1钱2分3厘。其中载粮最多的达8钱1分,最少的仅1分2厘。另在清代衙役的充认状中,亦有对衙役出身自耕农的明确要求,如巴县陈洪自愿充任捕役的投充状:
具投充,正里七甲民陈洪,为肯恩收录事。
情蚁载册良民,身无过犯,愿投充天案捕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请太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
县正堂批:准充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具投充人陈洪。
又如南部县李天锡充任衙役的认状:
具认状人李天锡今于
太老爷台前为认状事。当堂认充衙役一名,实系崇教乡八甲载粮民籍身家,并无重役过犯等弊。中间不虚,认状是实。
准认
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具认状人李天锡。
无论是巴县的陈洪还是南部县的李天锡,在“充认状”中强调的出身是一致的,即“身无过犯”的“载册良民”“载粮民籍身家”,亦即今天所谓“无犯罪前科”的自耕农。
3,中青年为始充年龄条件
在衙役充任的年龄条件上,清制既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又禁止使用老年人。《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差役有缉捕人犯、行刑、管解之责,非年未及壮、臂力轻弱者可以充当”。所谓“年未及壮”就是指未成年人,所谓“臂力轻弱”则是指身弱力小的成年人。如果州县官以“年幼之人”充任衙役,主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殃及府、道、司、抚、督。《六部处分则例》特别规定:“外省吏役将年幼之人充当者,本管官照不行裁革冗役例,将二级调用,专管稽查之司道,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结合上述出身“载粮民籍”和“力壮”“少壮”素质要求,根据事例相关规定,衙役的充任年龄应当在16至70岁之间。
从《南部档案》来看,清代南部县衙役的始充年龄与制度要求相比较是总体相符,部分有违。清代南部县各衙门及各类衙役的始充平均年龄见下两表:
从表中可看出,嘉庆二十二年,南部县各衙门共有额设衙役117名,始充平均年龄为27.1岁。其中,超过27.1岁的有44名,低于27.1岁的有73名。知县衙门衙役的始充平均年龄最大,达28.2岁,而儒学衙门最低,仅16岁。据《南部档案》记载,儒学衙门衙役只有4名,始充年龄分别为24、12、14、14岁。显然,儒学衙门三名衙役的始充年龄是违背制度规定的。总体而论,各衙门的各类衙役基本上属于中青年。其二,从衙役类别来看,始充年龄超过27.1岁的有更夫、禁卒、捕役和斗级,而门子、皂隶等低于此数。始充平均年龄最高的是更夫,达46岁,而最低的则是膳夫,只有14岁。这表明不同的衙役类别因职责不同,有不同的始充年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州县官对衙役始充的年龄限制应该非常熟悉,但从南部县申报上级官府的清册来看,不少衙役的始充年龄并不符合制度的规定,尤其是铺司兵王茂宾9岁就开始充任,而州县官仍然将其申报。可见,清代衙役的始充年龄规 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完全贯彻执行,而负有稽查之责的府、道、司、抚、督也对此视而不见。
此外,清代州县衙役各司其职,这就要求衙役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素质,并且不同的衙役类别还有不同的要求,如捕役“务须挑选年力壮健干捕又必有家属之人”,民壮“当挑年力壮健有家口之人”,铺兵“须要少壮正身”,仵作应掌握检验尸伤的知识和经验,膳夫应有丰富的烹饪技术,如此等等。而衙役的基本素质是“年力壮健”,因为州县常要传唤人证、缉拿凶犯,如“年力壮健”之役前往,人证凶犯不敢抗拒行凶,可以立时传唤拘获。如“怯懦无能”之役前往,不仅不能顺利传唤捉拿,有时反而会被人证凶犯殴伤,甚至毙命。《大清会典事例》即载:乾隆五十二年,“白河县差拿王添德一案,该役畏惧凶恶,不敢上前捉拿,反被凶犯追赶殴伤,致毙二命。”而《南部档案》中亦有不少衙役传唤人证、缉拿凶犯被殴之档件。对此,乾隆帝曾谕:“嗣后,著各省督抚转饬各州县,于充选差役时,务须加意慎重,择其年力壮健者充当,仍不时留心察看,不得以退缩庸懦之人滥行充数。”
二、衙役的充任期限
从制度层面来看,清代衙役的充任并不是实行终身制,而是有三年的服役期限。但在州县行政实践中,衙役服役逾期者十分普遍,甚至有充当衙役数十年的。“咸丰九年巴县额设衙役70人,60岁以上就有43人”。如参考南部县衙役27.1岁的始充平均年龄,则是年巴县一半以上的衙役超过了法定的三年服役期限。嘉庆二十二年(1817),南部县各衙门共有额设衙役117名,其服役时间见后表:
通过计算,嘉庆二十二年,南部县衙役平均服役时间22.2年,全都超过了法定的三年服役期限。从表中可知,服役时间最短的衙役是宋文炳,已服役7年,是年宋文炳“三十三岁,于嘉庆十五年八月初三日投充”。而服役时间最长的衙役是向文瑞,长达56年,是年向文瑞“六十五岁,于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投充”。造成衙役服役超期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衙役违背制度规定,不断改名换姓。改名换姓是清代衙役久据役位惯用的伎俩,从《南部档案》保存的清代南部县向上级申报的衙役清册来看,多数衙役与其册名不相符。针对这种现象,清代律例明令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国初定:凡在外大小各衙门,有侵剋钱粮婪赃之衙役,遇赦免罪者,如复入衙门著役,被旁人出首者,将复令人役官,以知情纵令论革职。其不题参之督抚,降一级留任。如非本任内革役,不行查出收用者,本官降一级调用。其不查参之督抚,罚俸一年”“(雍正)十一年议准:凡各衙门官员,如有听信请托,将役满及革退书役,听其更易姓名,改移籍贯,滥准人册……如系役满革退书役,本官明知故纵,滥准入册,将本官照革役复入衙门例革职。其役满革役,本官实不知情,止系一时失察,准其承充者,降一级调用”。“倘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但是,这些规定“实际执行时则全然走样,他们挂名、冒籍,终归想尽一切办法继续充任吏胥,获取更多利益”。
其二,来自他省的知州知县并不熟知地方情形,加之实际任期短暂,为减轻自己的行政压力、减少管理失误,不得不依赖老诚谙练的衙役,听任衙役变换姓名,从而使得衙役服役期限超过制度规定。
其三,清代衙役役期制度存在弊端。在清代,不仅官员与书吏衙役的任期有所不同,而且任满后的前途亦有较大差别。地方官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经过考核,政绩卓著者可获得升迁。书吏的役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参加总督、巡抚组织的考试,由吏部按试卷定等级以“无过十之五”的比例分别录用,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人流。而衙役的役期为三年,比同在衙门服役的书吏少两年。对衙役更不利的是,照规定衙役役期满后“从哪里来,就回哪里去”,即使在服役期间勤快、谨慎、廉洁,也不能和书吏一样获得出仕为官的制度机会。不仅如此,由于多数衙役为贱役,其三代子孙也同样失去了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仕为官的机会。显然,清代的制度设计对衙役是最不利的。因而,衙役不仅在服役期间会雁过拔毛、巧取豪夺,而且在三年役期满后总会想方设法保住职位,从而导致其服役期大大超过三年。
因而,在清代州县政治实践中,一旦获得额设衙役资格,且办公勤慎,老成谙练,很少有到三年之期而离职的。即使在服役期间出现“有误卯期”“滋事”等情状,经衙役本人禀请或总役、头役具保,在州县官恩准后,仍可继续留任。《南部档案》中保存了不少类似的案例。快役杨文福误卯示革后禀请留任的禀文如下:
禀,具禀该班散役小的杨文福蒙恩票差役,行催张丕甫、张兰芝、赵国甫、赵兰才、何芝才、何汝盈等税拨,有误卵期,示革在案。应宜俯首,曷敢冒恳。役情愿效力犬马,为此恳乞恩案赏准收入,沾恩无暨。伏候
批示遵行。
姑准入卯
乾隆五十年十月初三日
快役小的杨文福跪。
衙役杨文福蒙恩票往催张丕甫等税拨,因违误卯期被示革。但杨文福“情愿效力犬马”,禀请恳乞知县“赏准收入”,知县做出了“姑准人卯”的批示。
有时总役或头役会为出现细微事故的衙役出具保状,如:
具保状,总头靳元玉今于
太老爷台前为保状事。当堂保得杨成因酒滋事,蒙恩责惩无亏。自今之后安分守法,再不滋事。倘日后滋事,惟役是问。中间不虚,保状是实。
准保
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具保状总头靳元玉。
衙役杨成因酒滋事被责惩,总头靳元玉保杨成“安分守法,再不滋事”,否则惟已是问。知县在靳元玉承诺的保状上做出了“准保”的批示。
但这并不意味着衙役可以高枕无忧,如其有名无实、疾病缠身、贪赃枉法,也会无奈自请辞退或被斥革,如:
具辞状,捕头小的万珍、姚章、余珍,为恳赏准辞退事。
情因役等身充捕头,冰兢守法。奈役□□□染旧疾,年已六十,举步艰动,恐误差遣,只得恳请太爷台前赏准辞退施行。
县正堂批:准退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具。
捕头万珍等冰兢守法,但身染旧疾,且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不误差遣,恳请辞退,获得了知县“准退”的批示。
有时,具保的头役或总役为“免隐匿之咎”,也会禀请将其具保的衙役斥革,如:
禀,具禀春秋班总役杨潮为禀恳斥革事。情役班内差役刘举自役保伊入衙充差以来,止有充差之名,毫无办公之实。若不禀恳示革,诚恐日后在乡藉差名色讵酿祸端,役难免隐匿之咎。是以据情禀恳
案下俯赐赏准示革,役沾恩不忘,伏乞。
不上班唤责
道光元年九月十六日具。
总役杨潮保荐刘举人衙充差,但刘举“止有充差之名,毫无办公之实”,故杨潮禀恳将刘举示革,以“免隐匿之咎”。南部县知县不仅在禀文上做出了“不上班唤责”的批示。而且次日就派遣差役持签传唤刘举赴县以凭责革。其签如下:
特授南部县正堂李签仰该役持签立即前去,速唤抗不赴班之差役刘举,刻即随签赴县,以凭责革。去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道光元年九月十七日。
综上所述,清代州县衙役照例应由本州县的、拥有一定数量土地且“系载粮民籍”的、年龄在16至70岁之间的以及年富力强或具备相应专门技艺的良民充任。衙役的法定服役期限为三年。但从州县行政实践来看,衙役充任的制度规定并未全部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清代南部县衙役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制度规定的充任条件,而且大大超过了充任期限,恰如时人所论衙役“子孙相沿袭亲,若一有相援者更迭为之”,正所谓“仕宦如历传舍,而吏胥坐长子孙。这充分体现了清代州县衙役制度表达与实践的差异。
关键词 南部档案,清代,充任衙役,制度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l(2010)10-0030-06
衙役为官府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有关清代衙役的论著比较丰富,不少学者已从衙役的组织、职能、地位、经济待遇以及纪律控制等宏观和制度层面进行了比较全面地论述。本文拟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下称《南部档案》)为中心,从微观和实践层面对清代州县衙役的充任加以探讨。
一、衙役的充任条件
清代州县衙役服务于州县各衙门,职司赋税催征、人证传唤、公文传递、衙门安全、盗贼缉捕等,这就决定了衙役的充任有一些必要的条件,而,从清朝制度看,清廷确实制定有相应的充任条件。
2,出身“身无过犯”的自耕农
清制:“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可见,清代多数衙役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除库丁、斗级和民壮仍具有普通百姓之地位身份外,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则为“贱役”,其地位相当于“奴仆及倡优”。作为“贱役”,不仅本人,而且三代子孙都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做官。尽管如此,清代典制对衙役的出身仍有严格的规定。“府州县额设祗侯、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点,免其杂泛差役,勿得将量多上户差点”,“(铺兵)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这些规定表明,衙役出身于拥有一定数量土地之社会阶层,如自耕农;而无地、地少和地多之社会阶层则不能充任衙役,如奴仆、佃农、雇农、地主、绅衿等。否则,主官会受到降级的处罚,“倘有实系宦仆,捏称农民充当,其主知而不行首明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从《南部档案》来看,衙役“俱系载粮民籍”。嘉庆二十二年,南部县117名衙役共载粮14两3钱5分7厘,平均每名载粮1钱2分3厘。其中载粮最多的达8钱1分,最少的仅1分2厘。另在清代衙役的充认状中,亦有对衙役出身自耕农的明确要求,如巴县陈洪自愿充任捕役的投充状:
具投充,正里七甲民陈洪,为肯恩收录事。
情蚁载册良民,身无过犯,愿投充天案捕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请太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
县正堂批:准充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具投充人陈洪。
又如南部县李天锡充任衙役的认状:
具认状人李天锡今于
太老爷台前为认状事。当堂认充衙役一名,实系崇教乡八甲载粮民籍身家,并无重役过犯等弊。中间不虚,认状是实。
准认
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具认状人李天锡。
无论是巴县的陈洪还是南部县的李天锡,在“充认状”中强调的出身是一致的,即“身无过犯”的“载册良民”“载粮民籍身家”,亦即今天所谓“无犯罪前科”的自耕农。
3,中青年为始充年龄条件
在衙役充任的年龄条件上,清制既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又禁止使用老年人。《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差役有缉捕人犯、行刑、管解之责,非年未及壮、臂力轻弱者可以充当”。所谓“年未及壮”就是指未成年人,所谓“臂力轻弱”则是指身弱力小的成年人。如果州县官以“年幼之人”充任衙役,主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殃及府、道、司、抚、督。《六部处分则例》特别规定:“外省吏役将年幼之人充当者,本管官照不行裁革冗役例,将二级调用,专管稽查之司道,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结合上述出身“载粮民籍”和“力壮”“少壮”素质要求,根据事例相关规定,衙役的充任年龄应当在16至70岁之间。
从《南部档案》来看,清代南部县衙役的始充年龄与制度要求相比较是总体相符,部分有违。清代南部县各衙门及各类衙役的始充平均年龄见下两表:
从表中可看出,嘉庆二十二年,南部县各衙门共有额设衙役117名,始充平均年龄为27.1岁。其中,超过27.1岁的有44名,低于27.1岁的有73名。知县衙门衙役的始充平均年龄最大,达28.2岁,而儒学衙门最低,仅16岁。据《南部档案》记载,儒学衙门衙役只有4名,始充年龄分别为24、12、14、14岁。显然,儒学衙门三名衙役的始充年龄是违背制度规定的。总体而论,各衙门的各类衙役基本上属于中青年。其二,从衙役类别来看,始充年龄超过27.1岁的有更夫、禁卒、捕役和斗级,而门子、皂隶等低于此数。始充平均年龄最高的是更夫,达46岁,而最低的则是膳夫,只有14岁。这表明不同的衙役类别因职责不同,有不同的始充年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州县官对衙役始充的年龄限制应该非常熟悉,但从南部县申报上级官府的清册来看,不少衙役的始充年龄并不符合制度的规定,尤其是铺司兵王茂宾9岁就开始充任,而州县官仍然将其申报。可见,清代衙役的始充年龄规 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完全贯彻执行,而负有稽查之责的府、道、司、抚、督也对此视而不见。
此外,清代州县衙役各司其职,这就要求衙役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素质,并且不同的衙役类别还有不同的要求,如捕役“务须挑选年力壮健干捕又必有家属之人”,民壮“当挑年力壮健有家口之人”,铺兵“须要少壮正身”,仵作应掌握检验尸伤的知识和经验,膳夫应有丰富的烹饪技术,如此等等。而衙役的基本素质是“年力壮健”,因为州县常要传唤人证、缉拿凶犯,如“年力壮健”之役前往,人证凶犯不敢抗拒行凶,可以立时传唤拘获。如“怯懦无能”之役前往,不仅不能顺利传唤捉拿,有时反而会被人证凶犯殴伤,甚至毙命。《大清会典事例》即载:乾隆五十二年,“白河县差拿王添德一案,该役畏惧凶恶,不敢上前捉拿,反被凶犯追赶殴伤,致毙二命。”而《南部档案》中亦有不少衙役传唤人证、缉拿凶犯被殴之档件。对此,乾隆帝曾谕:“嗣后,著各省督抚转饬各州县,于充选差役时,务须加意慎重,择其年力壮健者充当,仍不时留心察看,不得以退缩庸懦之人滥行充数。”
二、衙役的充任期限
从制度层面来看,清代衙役的充任并不是实行终身制,而是有三年的服役期限。但在州县行政实践中,衙役服役逾期者十分普遍,甚至有充当衙役数十年的。“咸丰九年巴县额设衙役70人,60岁以上就有43人”。如参考南部县衙役27.1岁的始充平均年龄,则是年巴县一半以上的衙役超过了法定的三年服役期限。嘉庆二十二年(1817),南部县各衙门共有额设衙役117名,其服役时间见后表:
通过计算,嘉庆二十二年,南部县衙役平均服役时间22.2年,全都超过了法定的三年服役期限。从表中可知,服役时间最短的衙役是宋文炳,已服役7年,是年宋文炳“三十三岁,于嘉庆十五年八月初三日投充”。而服役时间最长的衙役是向文瑞,长达56年,是年向文瑞“六十五岁,于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投充”。造成衙役服役超期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衙役违背制度规定,不断改名换姓。改名换姓是清代衙役久据役位惯用的伎俩,从《南部档案》保存的清代南部县向上级申报的衙役清册来看,多数衙役与其册名不相符。针对这种现象,清代律例明令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国初定:凡在外大小各衙门,有侵剋钱粮婪赃之衙役,遇赦免罪者,如复入衙门著役,被旁人出首者,将复令人役官,以知情纵令论革职。其不题参之督抚,降一级留任。如非本任内革役,不行查出收用者,本官降一级调用。其不查参之督抚,罚俸一年”“(雍正)十一年议准:凡各衙门官员,如有听信请托,将役满及革退书役,听其更易姓名,改移籍贯,滥准人册……如系役满革退书役,本官明知故纵,滥准入册,将本官照革役复入衙门例革职。其役满革役,本官实不知情,止系一时失察,准其承充者,降一级调用”。“倘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但是,这些规定“实际执行时则全然走样,他们挂名、冒籍,终归想尽一切办法继续充任吏胥,获取更多利益”。
其二,来自他省的知州知县并不熟知地方情形,加之实际任期短暂,为减轻自己的行政压力、减少管理失误,不得不依赖老诚谙练的衙役,听任衙役变换姓名,从而使得衙役服役期限超过制度规定。
其三,清代衙役役期制度存在弊端。在清代,不仅官员与书吏衙役的任期有所不同,而且任满后的前途亦有较大差别。地方官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经过考核,政绩卓著者可获得升迁。书吏的役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参加总督、巡抚组织的考试,由吏部按试卷定等级以“无过十之五”的比例分别录用,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人流。而衙役的役期为三年,比同在衙门服役的书吏少两年。对衙役更不利的是,照规定衙役役期满后“从哪里来,就回哪里去”,即使在服役期间勤快、谨慎、廉洁,也不能和书吏一样获得出仕为官的制度机会。不仅如此,由于多数衙役为贱役,其三代子孙也同样失去了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仕为官的机会。显然,清代的制度设计对衙役是最不利的。因而,衙役不仅在服役期间会雁过拔毛、巧取豪夺,而且在三年役期满后总会想方设法保住职位,从而导致其服役期大大超过三年。
因而,在清代州县政治实践中,一旦获得额设衙役资格,且办公勤慎,老成谙练,很少有到三年之期而离职的。即使在服役期间出现“有误卯期”“滋事”等情状,经衙役本人禀请或总役、头役具保,在州县官恩准后,仍可继续留任。《南部档案》中保存了不少类似的案例。快役杨文福误卯示革后禀请留任的禀文如下:
禀,具禀该班散役小的杨文福蒙恩票差役,行催张丕甫、张兰芝、赵国甫、赵兰才、何芝才、何汝盈等税拨,有误卵期,示革在案。应宜俯首,曷敢冒恳。役情愿效力犬马,为此恳乞恩案赏准收入,沾恩无暨。伏候
批示遵行。
姑准入卯
乾隆五十年十月初三日
快役小的杨文福跪。
衙役杨文福蒙恩票往催张丕甫等税拨,因违误卯期被示革。但杨文福“情愿效力犬马”,禀请恳乞知县“赏准收入”,知县做出了“姑准人卯”的批示。
有时总役或头役会为出现细微事故的衙役出具保状,如:
具保状,总头靳元玉今于
太老爷台前为保状事。当堂保得杨成因酒滋事,蒙恩责惩无亏。自今之后安分守法,再不滋事。倘日后滋事,惟役是问。中间不虚,保状是实。
准保
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具保状总头靳元玉。
衙役杨成因酒滋事被责惩,总头靳元玉保杨成“安分守法,再不滋事”,否则惟已是问。知县在靳元玉承诺的保状上做出了“准保”的批示。
但这并不意味着衙役可以高枕无忧,如其有名无实、疾病缠身、贪赃枉法,也会无奈自请辞退或被斥革,如:
具辞状,捕头小的万珍、姚章、余珍,为恳赏准辞退事。
情因役等身充捕头,冰兢守法。奈役□□□染旧疾,年已六十,举步艰动,恐误差遣,只得恳请太爷台前赏准辞退施行。
县正堂批:准退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具。
捕头万珍等冰兢守法,但身染旧疾,且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不误差遣,恳请辞退,获得了知县“准退”的批示。
有时,具保的头役或总役为“免隐匿之咎”,也会禀请将其具保的衙役斥革,如:
禀,具禀春秋班总役杨潮为禀恳斥革事。情役班内差役刘举自役保伊入衙充差以来,止有充差之名,毫无办公之实。若不禀恳示革,诚恐日后在乡藉差名色讵酿祸端,役难免隐匿之咎。是以据情禀恳
案下俯赐赏准示革,役沾恩不忘,伏乞。
不上班唤责
道光元年九月十六日具。
总役杨潮保荐刘举人衙充差,但刘举“止有充差之名,毫无办公之实”,故杨潮禀恳将刘举示革,以“免隐匿之咎”。南部县知县不仅在禀文上做出了“不上班唤责”的批示。而且次日就派遣差役持签传唤刘举赴县以凭责革。其签如下:
特授南部县正堂李签仰该役持签立即前去,速唤抗不赴班之差役刘举,刻即随签赴县,以凭责革。去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道光元年九月十七日。
综上所述,清代州县衙役照例应由本州县的、拥有一定数量土地且“系载粮民籍”的、年龄在16至70岁之间的以及年富力强或具备相应专门技艺的良民充任。衙役的法定服役期限为三年。但从州县行政实践来看,衙役充任的制度规定并未全部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清代南部县衙役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制度规定的充任条件,而且大大超过了充任期限,恰如时人所论衙役“子孙相沿袭亲,若一有相援者更迭为之”,正所谓“仕宦如历传舍,而吏胥坐长子孙。这充分体现了清代州县衙役制度表达与实践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