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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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法修改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行刑法修改的准备工作,本文仅就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修改谈几点粗浅、不成熟的设想。一、经济犯罪在刑法修改中的地位及修改的指导思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的修改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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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法修改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行刑法修改的准备工作,本文仅就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修改谈几点粗浅、不成熟的设想。一、经济犯罪在刑法修改中的地位及修改的指导思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的修改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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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玩忽职守案件一般具有牵连人员多、责任分散、而且各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等同的特点。在众多的责任人员中,哪些责任人员应负刑事责任,哪些责任人员负非刑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最难把握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对上述问题作如下探讨。一、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
<正> 一形势能否影响定罪,从而对定罪具有意义,这在刑法学界是有争议的。一些同志认为,形势不能成为影响定罪的根据。其主要理由是:(1)实践证明,运动中所判处的案件中所发生的冤假错案要比一般情况下发生的冤假错案多。(2)允许在实施刑法时离开法律规定而去考虑形势的需要,必然会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
<正>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力。在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产生之前,国家货币主权一般仅涉及一国国内的货币金融事务。国家有权在其境内铸造、发行和管理内国货币,指定管理货币的专门机构,颁布有关货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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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天是北京人文函授大学建校五周年的喜庆日子,我表示最热烈的祝贺,祝贺人文函大五年来取得了巨大成绩,祝愿人文函大越办越好,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多做贡献。我系同人文函大联合办学已经整整五年了。为办好人文函大法律系,我系做了大量工作。我们委派教师担任人文函大法律系主任,具体领导人文函大法律系的各项工作;我们组织本系教授、副教授为人文函大编写了全部法学教材及辅导教材;有些教授、副教授还为人文函大学员进行面授辅导,甚至不辞劳苦,去西藏、云南、贵阳等边远地区讲学;我
<正> 在母校——北京人文函授大学五周年校庆之际,我们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86级的十名学员向母校的校长、老师致敬!以我们学员的汗水同老师的心血凝成的工作实绩作为礼物献给母校。我们三元区人民法院有10名干警是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学员,在老师们的辛勤教导下,经过两年的刻苦学习,学完了全部大专课程,通过毕业考试取得优异成绩。一八八八年底,我们法院召开了函大毕业生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市中级法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法委等领导同志听取了我们的学习、
<正> 被告人侯某,男,25岁,某单位业务员。1987年11月,被告人侯某在任某市五交化经销部业务员期间,利用邢某欲购彩色电视机心切之机,谎称该单位经理黄某从北京打来电话让其携50台彩电款到京提货,使邢某信以为真,遂将人民币2800元交给侯某,侯某为取得邢某的信任给其打了收款欠据,并声称3天就可以买回来,然后再通知邢某到其家中去取。侯拿到款后挥霍花掉900元,余款全部借给他人。5个月间,邢某曾多次追索欠款,侯某以种种借口推托、躲避,不予归还。1988年5月,邢某因追款无望便
<正> 罚金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经济制裁手段,它与徒刑等其他刑罚手段具有相同的总体目的。罚金正式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刑罚手段大约是在本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发展到现代,罚金刑日益显现出其他刑罚手段所不具备的特殊功效。尤其是在刑法的调整中心由传统的普通犯罪转移到经济犯罪领域后,罚金刑更是体现出其他刑罚所不具备的适用性。我国1979年
<正>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与可能制定比较完备和完善的立法。法律不完备,就会出现无法可依;法律不完善,就会有法难依。现在看来,我国刑法从总体上说是比较好的,但确有不够完备和完善的地方,因此给执行刑法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很值得研究的我想谈以下三个问题:
<正> 1979年制订的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结构是科学的、合理的,它为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作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它毕竟制定于10年以前,受当时历史条件、立法经验、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条件限制,无论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