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世界上众多的大国中,我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独立的《少年法》的国家。
白中杰案件一经曝光后,立刻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
《方圆》:您认为,白中杰在17岁时便成为A级通缉犯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皮艺军:白中杰社会化成长的环境是非正常的,他的家庭状况并不理想,他的父母虽然注意到了破裂婚姻会对孩子成长产生影响,但是白中杰还是发现了这些特殊的家庭变化。父母对白中杰的监管也开始逐渐失控,当今社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失控的未成年人,他们脱离社会控制后,误入歧途的速度是相当可怕的。失控中很大的原因是辍学,学校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白中杰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他依旧在上学,这个悲剧是绝对可以避免的。
《方圆》:白中杰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呢?
皮艺军: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白中杰自己内在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白中杰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父母的管教是简单的暴力教育,学校教育则出现很多漏洞,他可以多次翻墙出校通宵上网,在人类成长最重要的阶段没有受到很好的引导。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认知。加上他本身的生理特点,还是未成年人,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模仿性和学习性是比较强的,在和其他犯罪嫌疑人长期接触后,会自然地效仿这些人的不良行为,白中杰在作案前不就是和主犯何俊住在一起吗,在这个过程中何俊就会对他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直至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外因,就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因素。
《方圆》:社会大环境会对白中杰对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皮艺军: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产品,因为每个时期社会环境的不同,所以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不一样的,而白中杰就是这个社会生产出来的残缺不全的产品。
他首先是“受害者”。然后才成为了罪犯。白中杰是当今非常典型的没有责任感、罪恶感、价值观的未成年人,在这个时代像这样的未成年人还有很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还是因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利益驱动、金钱至上和追求享乐的思想到处泛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自然不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是非的辨别能力也处在极低的水平,大大增加了他们成为罪犯的几率。
《方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面对这种未成年人罪犯呢?
皮艺军:任何人犯错后都应受到惩罚,现今中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从快从轻处理,没有死刑,连无期徒刑都很少,但是依旧是用成年人刑法来处理未成年罪犯,这点对未成年人来说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需要尽快颁布一部《少年法》。
少年司法应该“另起炉灶”
《方圆》:中国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什么您强调还要颁布一部《少年法》?
皮艺军:在世界上众多的大国中,我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独立的《少年法》的国家。我们现在虽然颁布了两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根本无可操作性,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他们本应是实体法的,但现在来看,它们既不是实体法,同时也不是程序法,又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因此严格地讲,这部法律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少年法律。
《方圆》:那《少年法》又应该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呢?
皮艺军:一部真正的《少年法》,应该具备三要素: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才可以操作。实体法解决的是犯什么罪?判多少年?送何地执行等问题;程序法解决的则是由谁来受理此案件,检察院能否暂缓起诉,法院能否暂缓判决等,或者干脆“转向处理”,或非监禁处罚等;组织法是指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应设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机构,国外既有专门的少年警察,也有专门的少年监狱(严禁把少年犯和成人犯混押)。这些都是我们所应借鉴的。
《方圆》:少年司法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会产生什么问题?
皮艺军:少年司法从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不应该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成人司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所以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就应该负责。但孩子不是理性人,他们正在向理性人发展,是很感性的,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对事情的性质、后果的判断不可能像成年人那么理性,这时用对待成年人的法律处罚未成年人,我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少年司法应该“另起炉灶”!
《方圆》:那如何建立中国的少年司法?
皮艺军:少年司法是一块陌生的土地,当我们踏进这块陌生的土地时,首先要做的不是迈出你的脚,而是先要选择一个方向。因此,中国少年司法的探索应该坚持“理念先行”,并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六大理念。
当前中国少年犯罪的高批捕率和低假释缓刑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少年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上海市在2007年少年犯罪批捕率为89%。2001年上海的全部假释缓刑人员仅占14.8%。也就是说,从全国范围里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被投入监狱并最终在监狱中服刑。这种现象的存在正是我国长期缺乏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罪犯一味适用成人司法标准所致。
白中杰案件一经曝光后,立刻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
《方圆》:您认为,白中杰在17岁时便成为A级通缉犯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皮艺军:白中杰社会化成长的环境是非正常的,他的家庭状况并不理想,他的父母虽然注意到了破裂婚姻会对孩子成长产生影响,但是白中杰还是发现了这些特殊的家庭变化。父母对白中杰的监管也开始逐渐失控,当今社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失控的未成年人,他们脱离社会控制后,误入歧途的速度是相当可怕的。失控中很大的原因是辍学,学校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白中杰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他依旧在上学,这个悲剧是绝对可以避免的。
《方圆》:白中杰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呢?
皮艺军: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白中杰自己内在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白中杰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父母的管教是简单的暴力教育,学校教育则出现很多漏洞,他可以多次翻墙出校通宵上网,在人类成长最重要的阶段没有受到很好的引导。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认知。加上他本身的生理特点,还是未成年人,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模仿性和学习性是比较强的,在和其他犯罪嫌疑人长期接触后,会自然地效仿这些人的不良行为,白中杰在作案前不就是和主犯何俊住在一起吗,在这个过程中何俊就会对他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直至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外因,就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因素。
《方圆》:社会大环境会对白中杰对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皮艺军: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产品,因为每个时期社会环境的不同,所以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不一样的,而白中杰就是这个社会生产出来的残缺不全的产品。
他首先是“受害者”。然后才成为了罪犯。白中杰是当今非常典型的没有责任感、罪恶感、价值观的未成年人,在这个时代像这样的未成年人还有很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还是因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利益驱动、金钱至上和追求享乐的思想到处泛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自然不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是非的辨别能力也处在极低的水平,大大增加了他们成为罪犯的几率。
《方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面对这种未成年人罪犯呢?
皮艺军:任何人犯错后都应受到惩罚,现今中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从快从轻处理,没有死刑,连无期徒刑都很少,但是依旧是用成年人刑法来处理未成年罪犯,这点对未成年人来说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需要尽快颁布一部《少年法》。
少年司法应该“另起炉灶”
《方圆》:中国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什么您强调还要颁布一部《少年法》?
皮艺军:在世界上众多的大国中,我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独立的《少年法》的国家。我们现在虽然颁布了两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根本无可操作性,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他们本应是实体法的,但现在来看,它们既不是实体法,同时也不是程序法,又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因此严格地讲,这部法律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少年法律。
《方圆》:那《少年法》又应该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呢?
皮艺军:一部真正的《少年法》,应该具备三要素: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才可以操作。实体法解决的是犯什么罪?判多少年?送何地执行等问题;程序法解决的则是由谁来受理此案件,检察院能否暂缓起诉,法院能否暂缓判决等,或者干脆“转向处理”,或非监禁处罚等;组织法是指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应设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机构,国外既有专门的少年警察,也有专门的少年监狱(严禁把少年犯和成人犯混押)。这些都是我们所应借鉴的。
《方圆》:少年司法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会产生什么问题?
皮艺军:少年司法从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不应该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成人司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所以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就应该负责。但孩子不是理性人,他们正在向理性人发展,是很感性的,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对事情的性质、后果的判断不可能像成年人那么理性,这时用对待成年人的法律处罚未成年人,我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少年司法应该“另起炉灶”!
《方圆》:那如何建立中国的少年司法?
皮艺军:少年司法是一块陌生的土地,当我们踏进这块陌生的土地时,首先要做的不是迈出你的脚,而是先要选择一个方向。因此,中国少年司法的探索应该坚持“理念先行”,并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六大理念。
当前中国少年犯罪的高批捕率和低假释缓刑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少年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上海市在2007年少年犯罪批捕率为89%。2001年上海的全部假释缓刑人员仅占14.8%。也就是说,从全国范围里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被投入监狱并最终在监狱中服刑。这种现象的存在正是我国长期缺乏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罪犯一味适用成人司法标准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