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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快速的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市硬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动导致大批城市雕塑被拆除。其中,大型城市雕塑还可得到高度关注并以个案形式迁移,但中小型城市雕塑艺术寿命如何延长的问题则常常被忽视,由此给城市艺术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从理论上看,只有在联动法律法规制定、公民艺术教育等方面的基础上,才能为因动迁等非艺术原因被迫退出原建筑环境的优秀中小型城市雕塑制定一个合理的延寿方案,从而降低城市现代化成本,提高城市文化建设水平。
关键词: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J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1-0109-04
一、要重视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寿命问题
在现阶段理论研究视野中,我国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并不是一个由特定高度等绝对值限定的明确概念,而是一个由重要程度、功能、位置以及不确定高度等相对值限定的概念集合体,只有在与少数特别重要的大型城市雕塑比较中,中小型城市雕塑才能明晰其作为一个整体所具备的各项特征。所以,但凡大型城市雕塑所不具备的特征,都可以用来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中小型城市雕塑范畴。从现有理论、实践以及各省市的城市雕塑管理法规相关条款来看,中小型城市雕塑的特征大致如下:题材上一般不涉及重大历史、人物内容;地点一般不在城市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或重要出入口地段;所有权人往往是特定建设单位而非政府部门;高度有限,以《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为例,应该在4米以下;建设时报批的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级别较低。
在现阶段我国城市硬质环境快速变化的大趋势下,由周边动迁等非艺术原因造成的拆除威胁对大、中、小型城市雕塑从理论上说是平等的。但在一座城市中,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占据城市雕塑的绝大多数,以北京市2004年第一次城市雕塑普查时的数据为例,在全部1836座城市雕塑中,基本符合中小型城市雕塑标准的园林环境雕塑共1273座,装饰装置雕塑52座,分别占总数的69%和3%。考虑到北京的情况较具代表性,可以说,任何一次城市雕塑的拆除涉及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可能性高达70%。但中小型城市雕塑的特征又直接决定了其在面临拆除威胁时得到的重视远比大型城市雕塑要低。大型城市雕塑往往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建设、规划部门也有相应的法规保障和资源投入,从而能以个案操作的方式迁移延寿,而面临同样命运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则往往被忽视,一拆了之。比如,天津市1986年落成的海河带状雕塑公园中的雕塑作品,就在海河改造中离开人们的视线。从资金与法理的角度说,城市雕塑寿命如此之短不但是城市建设资金的大量浪费,而且损害了艺术创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从文化建设的角度说,这些中小型城市雕塑尽管艺术水平不一,但仍以集体的身份承载着一座城市特定历史阶段的记忆,即使它们的审美特征或文化内涵已跟不上城市环境的变化,其中的优秀者依然有资格并且有必要留存于公众的艺术视野中。
综合以上原因,城市建设与规划部门、雕塑产权单位、艺术家、公众和媒体应该重视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寿命问题,并利用在大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中广泛使用的迁移方式延长其中优秀者的艺术与物理寿命。考虑到中小型城市雕塑的数量之大和普及面之广,这种方案应该在相应的法规、技术和经济支持下制度化实施。本文将在分析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相关成功经验,全面分析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从而为我国城市雕塑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和加快文化艺术发展解决一个理论空白问题。
二、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现实困境
现阶段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通过迁移延长艺术寿命不乏成功先例,但往往带有个案性质。影响其推广、普及乃至制度化的直接原因,是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由不同的产权单位(个别情况下还有个人)投资建造和管理,由于经济发展等刚性原因,这些拥有雕塑产权的单位(如特定企业、学校等)往往不会因城市雕塑的去留而改变自己的总体规划设计、土地开发计划或景观翻新方案,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与周边建筑、景观环境紧密结合的中小型城市雕塑被拆除,天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动物组雕、天津市四十三中校园雕塑《腾飞》等有特色的中小型城市雕塑等都由于这种原因而失去踪迹。
但如果向深层次发掘可以发现,中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现实困境,是我国城市雕塑管理环节不完善和公民艺术教育工作滞后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在现有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往往重视由政府投资建造的重大历史题材雕塑,而相对忽视由各产权单位投资建造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将其审批权下放到级别较低的行政部门。而且只重视雕塑设计、建造环节的规划审批,而忽视雕塑拆除、迁移时的法规保证。如《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只强调因公众利益拆除雕塑应当给予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而没有对所有权人拆除城市雕塑的行为作出限制,这种法规空白极不利于对中小型城市雕塑的保护。
另一方面,许多中小型城市雕塑的产权单位艺术素养有待增强,具体体现为漠视雕塑艺术作品超越实用功能的审美价值与文化内涵,否认雕塑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将其视同于绿地、花坛、甬道等景观设施,这实际上是将雕塑艺术品的艺术寿命与建筑、设施的经济服务寿命混为一谈。另外,部分中小型城市雕塑产权单位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具体体现为这些单位对雕塑往往只有物权的概念,而没有著作权的概念,片面地认为自己投资建设后这件作品就完全属于自己,并有随意处分的权利,甚至还发生过损害雕塑原作者入厂区拍照这一正当权利的情况。在这种大背景下,将保护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产权单位的自知自觉上是不现实的。
以上就是现阶段阻碍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主要问题,因为在中国历史上缺乏解决此类问题的先例,所以针对这些主要问题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找到问题的答案。
三、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横向参照
如何在城市环境改造过程中保护中小型城市雕塑,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城市管理和文化、艺术部门的重要课题。目前来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国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案,对我国均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一般而言,欧洲现代城市环境大规模改造的情况已很鲜见,且多采用旧城与新城分开的规划方案,所以不存在中国城市雕塑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的情况。另外,由于欧洲城市雕塑传统悠久,但凡需要搬迁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都有较长历史和较高文物价值,具备进入博物馆的资格,这都与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但是在欧洲的艺术氛围和法理环境中,存在作者独立收藏自己被迫退出或未能成功进入城市环境的雕塑作品的情况,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罗丹受法国作家协会委托创作的《巴尔扎克》被委托方拒绝后,罗 丹长期在自己庭院中保存该作品。这是一种以艺术家个人行为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其精髓是对艺术独创性和艺术家个体尊严的尊重。
美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繁荣离不开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的“公共场所艺术品建设”计划,也因其筹资方式称为“百分比艺术”。这种灵活的城市雕塑建设方式带有极大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也有一整套延长中小型雕塑寿命的解决方案。以美国达拉斯市为例,包括城市雕塑在内的公共艺术品如果因环境变化而面临拆除威胁,将由一个包括政府官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民间人士组成的艺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如果作品从原环境中拆除不可避免,该委员会将把作品标售,85%所得纳入公共艺术基金,15%归艺术家所有。达拉斯方案建立在美国私人艺术品市场发达以及美国人较大的私人收藏空间之上,充分体现出对艺术家个人权益的尊重,独立艺术委员会的人员结构组成与秉持的遴选标准也值得参考。
日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大多数情况下由自治团体组织雕塑竞赛或展览,然后收购参赛作品并协调安排设置场所,以此作为城市雕塑。比如神奈川县小田原市于1990年举办了“小田原城野外雕塑展览”,“展览以后,收买了大部分作品,把它们移置到公共设施周围或城市公园里,作为永久性设置。在上府中公园里设置了7件,数量最多,暂时成为雕塑公园。”这种带有鲜明日本特色的城市雕塑运作方式与中国的现实情况差别较大,但是日本部分县市这种在野外雕塑展览结束后通过迁移行动来统一安置雕塑作品的方式却有很大借鉴价值。日本的实践证明,创作时材质、尺度均不尽相同的雕塑作品集中安置到公园等公共场所是可行的,经过适当造园设计可以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社会效应也很可观。
四、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迁移延寿方案制度化的可行选择
结合前述国外处理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问题的成功经验,结合经济、人文、社会等领域的中国国情,参考日本模式制定中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制度化延寿方案最具可行性。即由城市雕塑管理部门牵头,将因非艺术原因被迫退出建筑环境的城市雕塑经一定标准遴选后,集中安置在以公园为代表的公共场所进行陈列。这种方案既不妨碍既有的建筑环境改造进度,又保护了雕塑原作者的相应权利和创作热情,还可以为城市增添一处公共景观。日本的经验已经证明,不同来源的中小型城市雕塑集中布置在一处,尽管会产生一定不协调感,但通过巧妙的造园设计可以加以弥补。在中国现阶段,这种中小型城市雕塑集中布置的方案还可以与目前广泛进行的开放式公园改造工程结合起来,节省建设成本,有一举多得的功效。
此外,允许艺术家自己保存退出城市环境的雕塑艺术品的欧洲模式,以及依靠艺术品市场运作的美国模式可以作为集中布置模式的有益补充。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支持杰出艺术家建设个人冠名的雕塑园,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上也出现了小型架上雕塑艺术品的身影,这都为艺术家自行保存部分小型城市雕塑和小型城市雕塑进入艺术品市场流通打了基础,增加了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的选择。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实现这一以集中布置为主,以艺术家个人收藏和艺术品拍卖为辅的中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制度化延寿方案,总体上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但需要相对集中城市雕塑管理权力,并保证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中小型城市雕塑迁移延寿方案制度建设所需的法规与资源保障
要想实现上述制度化延寿方案,首先需要由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权责部门(按现有各省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一般是建设或规划部门)统一负责,由拥有专业人才的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或城市雕塑办公室提供支持,将分布在所在城市不同产权单位的城市雕塑统一登记,以实现中小型城市雕塑信息资源的整合,填补城市雕塑管理上的空白地带。北京市在这方面已进行探索,截至2006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已完成了对一百多座城市雕塑统一挂牌的工作,“挂牌采用不锈钢板蚀刻,内容包括名称、作者、材质、建成时间和备案号。挂牌后,对每座城市雕塑起到了标注作用,便于跟踪管理。”如果类似挂牌统一登记工作能向全国推广,那么在此过程中,批量生产的、无作者署名的、艺术水平低下的作品将被管理机构记录在案,这些作品不具备利用制度化迁移方案延长艺术寿命的资格。这一遴选工作可以保证集中有限的资源用于挽救真正优秀的中小型城市雕塑。
其次,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雕塑管理法规应该对城市雕塑的迁移和拆除行为进一步严格管理,比如《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强制性。相关法规的制定不但应考虑城市雕塑所有权人的利益,也应考虑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
再次,作为法规制定的依据,限定城市雕塑作品著作权、署名权和其他相应权利的具体法律条文的修订也应得到重视。有法律界人士已针对此法律模糊之处从法学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鉴于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不可分离性,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著作权的继续存在的权利是一种事实上的保管行为。这种保管义务不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而是出于其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所直接产生的。而为此保管美术作品原件的义务也是根据这种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即使在交易中原件所有人获得作品的继续存在的权利,我们也认为这种保护的义务是存在的。”通过完善法律条文,保护城市雕塑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明确城市雕塑所有权人的保护义务,对于减少围绕雕塑迁移、拆除引发的争端有重大意义。
最后,艺术工作者还需要积极开展社会艺术教育活动,通过讲座、科普读物等形式向公众普及艺术专业知识,在全社会培养一种懂雕塑、爱雕塑的高雅艺术氛围。从长远来看,依靠社会自觉是对城市雕塑最好的保护方式。
结语
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的制度化,将为被迫退出原属建筑环境的雕塑艺术品安排一个低成本、有尊严、易操作、少争议的退出方案,如能得到合理实施,可以在本质上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雕塑管理中常见的雕塑物理寿命被大幅人为缩短,以至与雕塑艺术寿命极不匹配的不合理浪费现象,提高城市文化建设资金利用效率,提升城市文化形象,为当前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服务,对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艺术建设具有相当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建邦,从城市雕塑到公共艺术——北京市公共艺术建设机制研究[J],经济师,2010,(5).
[2]黄健敏,百分比艺术[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47-48.
[3]竹田直树,世界城市环境雕塑-日本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98.
[4]贺慧宇,北京加强城雕维护——100多座城雕已完成挂牌[N],中国建设报,2006-04-18.
[5]施璟,美术作品所有权人的责任——尊重和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义务[J],当代经理人,2006,[6]
责任编辑:宋奇
关键词: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J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1-0109-04
一、要重视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寿命问题
在现阶段理论研究视野中,我国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并不是一个由特定高度等绝对值限定的明确概念,而是一个由重要程度、功能、位置以及不确定高度等相对值限定的概念集合体,只有在与少数特别重要的大型城市雕塑比较中,中小型城市雕塑才能明晰其作为一个整体所具备的各项特征。所以,但凡大型城市雕塑所不具备的特征,都可以用来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中小型城市雕塑范畴。从现有理论、实践以及各省市的城市雕塑管理法规相关条款来看,中小型城市雕塑的特征大致如下:题材上一般不涉及重大历史、人物内容;地点一般不在城市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或重要出入口地段;所有权人往往是特定建设单位而非政府部门;高度有限,以《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为例,应该在4米以下;建设时报批的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级别较低。
在现阶段我国城市硬质环境快速变化的大趋势下,由周边动迁等非艺术原因造成的拆除威胁对大、中、小型城市雕塑从理论上说是平等的。但在一座城市中,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占据城市雕塑的绝大多数,以北京市2004年第一次城市雕塑普查时的数据为例,在全部1836座城市雕塑中,基本符合中小型城市雕塑标准的园林环境雕塑共1273座,装饰装置雕塑52座,分别占总数的69%和3%。考虑到北京的情况较具代表性,可以说,任何一次城市雕塑的拆除涉及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可能性高达70%。但中小型城市雕塑的特征又直接决定了其在面临拆除威胁时得到的重视远比大型城市雕塑要低。大型城市雕塑往往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建设、规划部门也有相应的法规保障和资源投入,从而能以个案操作的方式迁移延寿,而面临同样命运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则往往被忽视,一拆了之。比如,天津市1986年落成的海河带状雕塑公园中的雕塑作品,就在海河改造中离开人们的视线。从资金与法理的角度说,城市雕塑寿命如此之短不但是城市建设资金的大量浪费,而且损害了艺术创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从文化建设的角度说,这些中小型城市雕塑尽管艺术水平不一,但仍以集体的身份承载着一座城市特定历史阶段的记忆,即使它们的审美特征或文化内涵已跟不上城市环境的变化,其中的优秀者依然有资格并且有必要留存于公众的艺术视野中。
综合以上原因,城市建设与规划部门、雕塑产权单位、艺术家、公众和媒体应该重视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寿命问题,并利用在大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中广泛使用的迁移方式延长其中优秀者的艺术与物理寿命。考虑到中小型城市雕塑的数量之大和普及面之广,这种方案应该在相应的法规、技术和经济支持下制度化实施。本文将在分析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相关成功经验,全面分析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从而为我国城市雕塑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和加快文化艺术发展解决一个理论空白问题。
二、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现实困境
现阶段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通过迁移延长艺术寿命不乏成功先例,但往往带有个案性质。影响其推广、普及乃至制度化的直接原因,是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由不同的产权单位(个别情况下还有个人)投资建造和管理,由于经济发展等刚性原因,这些拥有雕塑产权的单位(如特定企业、学校等)往往不会因城市雕塑的去留而改变自己的总体规划设计、土地开发计划或景观翻新方案,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与周边建筑、景观环境紧密结合的中小型城市雕塑被拆除,天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动物组雕、天津市四十三中校园雕塑《腾飞》等有特色的中小型城市雕塑等都由于这种原因而失去踪迹。
但如果向深层次发掘可以发现,中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现实困境,是我国城市雕塑管理环节不完善和公民艺术教育工作滞后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在现有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往往重视由政府投资建造的重大历史题材雕塑,而相对忽视由各产权单位投资建造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将其审批权下放到级别较低的行政部门。而且只重视雕塑设计、建造环节的规划审批,而忽视雕塑拆除、迁移时的法规保证。如《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只强调因公众利益拆除雕塑应当给予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而没有对所有权人拆除城市雕塑的行为作出限制,这种法规空白极不利于对中小型城市雕塑的保护。
另一方面,许多中小型城市雕塑的产权单位艺术素养有待增强,具体体现为漠视雕塑艺术作品超越实用功能的审美价值与文化内涵,否认雕塑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将其视同于绿地、花坛、甬道等景观设施,这实际上是将雕塑艺术品的艺术寿命与建筑、设施的经济服务寿命混为一谈。另外,部分中小型城市雕塑产权单位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具体体现为这些单位对雕塑往往只有物权的概念,而没有著作权的概念,片面地认为自己投资建设后这件作品就完全属于自己,并有随意处分的权利,甚至还发生过损害雕塑原作者入厂区拍照这一正当权利的情况。在这种大背景下,将保护中小型城市雕塑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产权单位的自知自觉上是不现实的。
以上就是现阶段阻碍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主要问题,因为在中国历史上缺乏解决此类问题的先例,所以针对这些主要问题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找到问题的答案。
三、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制度化的横向参照
如何在城市环境改造过程中保护中小型城市雕塑,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城市管理和文化、艺术部门的重要课题。目前来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国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案,对我国均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一般而言,欧洲现代城市环境大规模改造的情况已很鲜见,且多采用旧城与新城分开的规划方案,所以不存在中国城市雕塑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的情况。另外,由于欧洲城市雕塑传统悠久,但凡需要搬迁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往往都有较长历史和较高文物价值,具备进入博物馆的资格,这都与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但是在欧洲的艺术氛围和法理环境中,存在作者独立收藏自己被迫退出或未能成功进入城市环境的雕塑作品的情况,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罗丹受法国作家协会委托创作的《巴尔扎克》被委托方拒绝后,罗 丹长期在自己庭院中保存该作品。这是一种以艺术家个人行为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其精髓是对艺术独创性和艺术家个体尊严的尊重。
美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繁荣离不开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的“公共场所艺术品建设”计划,也因其筹资方式称为“百分比艺术”。这种灵活的城市雕塑建设方式带有极大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也有一整套延长中小型雕塑寿命的解决方案。以美国达拉斯市为例,包括城市雕塑在内的公共艺术品如果因环境变化而面临拆除威胁,将由一个包括政府官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民间人士组成的艺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如果作品从原环境中拆除不可避免,该委员会将把作品标售,85%所得纳入公共艺术基金,15%归艺术家所有。达拉斯方案建立在美国私人艺术品市场发达以及美国人较大的私人收藏空间之上,充分体现出对艺术家个人权益的尊重,独立艺术委员会的人员结构组成与秉持的遴选标准也值得参考。
日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大多数情况下由自治团体组织雕塑竞赛或展览,然后收购参赛作品并协调安排设置场所,以此作为城市雕塑。比如神奈川县小田原市于1990年举办了“小田原城野外雕塑展览”,“展览以后,收买了大部分作品,把它们移置到公共设施周围或城市公园里,作为永久性设置。在上府中公园里设置了7件,数量最多,暂时成为雕塑公园。”这种带有鲜明日本特色的城市雕塑运作方式与中国的现实情况差别较大,但是日本部分县市这种在野外雕塑展览结束后通过迁移行动来统一安置雕塑作品的方式却有很大借鉴价值。日本的实践证明,创作时材质、尺度均不尽相同的雕塑作品集中安置到公园等公共场所是可行的,经过适当造园设计可以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社会效应也很可观。
四、我国中小型城市雕塑迁移延寿方案制度化的可行选择
结合前述国外处理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问题的成功经验,结合经济、人文、社会等领域的中国国情,参考日本模式制定中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制度化延寿方案最具可行性。即由城市雕塑管理部门牵头,将因非艺术原因被迫退出建筑环境的城市雕塑经一定标准遴选后,集中安置在以公园为代表的公共场所进行陈列。这种方案既不妨碍既有的建筑环境改造进度,又保护了雕塑原作者的相应权利和创作热情,还可以为城市增添一处公共景观。日本的经验已经证明,不同来源的中小型城市雕塑集中布置在一处,尽管会产生一定不协调感,但通过巧妙的造园设计可以加以弥补。在中国现阶段,这种中小型城市雕塑集中布置的方案还可以与目前广泛进行的开放式公园改造工程结合起来,节省建设成本,有一举多得的功效。
此外,允许艺术家自己保存退出城市环境的雕塑艺术品的欧洲模式,以及依靠艺术品市场运作的美国模式可以作为集中布置模式的有益补充。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支持杰出艺术家建设个人冠名的雕塑园,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上也出现了小型架上雕塑艺术品的身影,这都为艺术家自行保存部分小型城市雕塑和小型城市雕塑进入艺术品市场流通打了基础,增加了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的选择。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实现这一以集中布置为主,以艺术家个人收藏和艺术品拍卖为辅的中国中小型城市雕塑制度化延寿方案,总体上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但需要相对集中城市雕塑管理权力,并保证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中小型城市雕塑迁移延寿方案制度建设所需的法规与资源保障
要想实现上述制度化延寿方案,首先需要由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权责部门(按现有各省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一般是建设或规划部门)统一负责,由拥有专业人才的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或城市雕塑办公室提供支持,将分布在所在城市不同产权单位的城市雕塑统一登记,以实现中小型城市雕塑信息资源的整合,填补城市雕塑管理上的空白地带。北京市在这方面已进行探索,截至2006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已完成了对一百多座城市雕塑统一挂牌的工作,“挂牌采用不锈钢板蚀刻,内容包括名称、作者、材质、建成时间和备案号。挂牌后,对每座城市雕塑起到了标注作用,便于跟踪管理。”如果类似挂牌统一登记工作能向全国推广,那么在此过程中,批量生产的、无作者署名的、艺术水平低下的作品将被管理机构记录在案,这些作品不具备利用制度化迁移方案延长艺术寿命的资格。这一遴选工作可以保证集中有限的资源用于挽救真正优秀的中小型城市雕塑。
其次,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雕塑管理法规应该对城市雕塑的迁移和拆除行为进一步严格管理,比如《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强制性。相关法规的制定不但应考虑城市雕塑所有权人的利益,也应考虑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
再次,作为法规制定的依据,限定城市雕塑作品著作权、署名权和其他相应权利的具体法律条文的修订也应得到重视。有法律界人士已针对此法律模糊之处从法学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鉴于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不可分离性,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著作权的继续存在的权利是一种事实上的保管行为。这种保管义务不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而是出于其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所直接产生的。而为此保管美术作品原件的义务也是根据这种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即使在交易中原件所有人获得作品的继续存在的权利,我们也认为这种保护的义务是存在的。”通过完善法律条文,保护城市雕塑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明确城市雕塑所有权人的保护义务,对于减少围绕雕塑迁移、拆除引发的争端有重大意义。
最后,艺术工作者还需要积极开展社会艺术教育活动,通过讲座、科普读物等形式向公众普及艺术专业知识,在全社会培养一种懂雕塑、爱雕塑的高雅艺术氛围。从长远来看,依靠社会自觉是对城市雕塑最好的保护方式。
结语
中小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的制度化,将为被迫退出原属建筑环境的雕塑艺术品安排一个低成本、有尊严、易操作、少争议的退出方案,如能得到合理实施,可以在本质上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雕塑管理中常见的雕塑物理寿命被大幅人为缩短,以至与雕塑艺术寿命极不匹配的不合理浪费现象,提高城市文化建设资金利用效率,提升城市文化形象,为当前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服务,对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艺术建设具有相当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建邦,从城市雕塑到公共艺术——北京市公共艺术建设机制研究[J],经济师,2010,(5).
[2]黄健敏,百分比艺术[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47-48.
[3]竹田直树,世界城市环境雕塑-日本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98.
[4]贺慧宇,北京加强城雕维护——100多座城雕已完成挂牌[N],中国建设报,2006-04-18.
[5]施璟,美术作品所有权人的责任——尊重和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义务[J],当代经理人,2006,[6]
责任编辑: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