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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成为一种专门且相对独立的活动,这不仅是分权制衡的必要和纠纷解决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统治正当化的策略选择。由此,司法活动既受内在限制,也蕴含了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潜在力量。面对人们司法预期增长与法院自身能力不足的矛盾,司法力量的铸成需以克制为基本立场,并依靠相应的制度和司法技艺灵活处理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正当性的社会需求。相形之下,转型中国的司法尚未完成现代化就已经无法避免能动的角色担当,其力量的培育不仅需要在审判独立性方面着力,而且还要注重为法院“减压”,并理性认识和评估法官实践中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