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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检察制度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明显加强,对于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现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践略谈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司法警察;问题;对策
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深入贯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检察改革逐步推向深入,我国的检察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得到了明显加强。特别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于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走上了新台阶。但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执法依据不明确、警员被挪作他用、警力不足、法警整体素质偏低、编制没有落实、制度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发展。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践,对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略陈浅见。
一、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不明确。《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表现为一种辅助的性质,只能执行和接受。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是否属于法定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也只有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等几条对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作了规定,但执法依据仍不足,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不明确。这是其一。其二,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规定也不明确。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一个警种,执法活动中有些什么权利尚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一些非法行为人如何处置、留置、盘问,对这些临时约束的权限,《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均未作出规定,使得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管理体制混乱,人员被挪作他用,警力不足。由于各种原因,加之基层院人员偏少,不少司法警察还承担着驾驶、门卫、通信、打字等工作,其人员一是集中在办公室或政工科,由其代管;二是名义上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科,或人员仍在各业务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他部门双管的格局;三是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由各业务部门管理。造成法警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或是由于基层院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把一些素质偏低、学历偏低、年龄偏大、体质偏差等“四偏”人员放到法警岗位上充数,导致法警队伍的警力不足,直接影响了法警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法警整体素质偏低,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长期以来,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绝大多数司法警察缺乏正规训练,司法警察业务没有得到很好开展,特别是其中许多法警原来是以工代警或从部队转业、复员当法警,有不少是初高中文化,整体素质普遍偏低。很难达到“一熟两懂三会”的基本要求,这与他们承担的任务显然是很不适应。
(四)人员编制没有落到实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司法警察人员占检察编制的比例为8%至12%,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甚少能达到此比例,而且专职法警很少,兼职法警较多,许多法警还由于以上的原因,“不务正业”,就只干兼职的工作。
(五)规章制度滞后,不利于法警队伍的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司法警察科员、办事员级最高服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规定,在司法警察岗位上要求参加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必须年满40周岁。一般而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除特殊情况外,仅有正副队长能享受科员级以上待遇,其他的都是办事员级,故此,司法警察除非行政职务晋升,警衔才能晋升,否则困难较多,再者40岁以后转岗,也很难适应检察业务工作,对于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个人进步或多或少是一种束缚。
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立法上完善法警执法依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以其特有的武装强制性和所承担职责任务的特点,越来越显示出其在检察机关工作特别是办案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和在行使职责中的具体权利问题应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进行确认,以明确职责,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改进管理方式,合理配置警力。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把法警归入法警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对口使用”,接受本院和上级院警务部门的双重领导,改变法警管理不规范的状况。法警队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自身特点,相对独立地对全体法警实行统一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同时结合全院工作需要及法警个人能力、专长等,统筹规划,合理分工,科学配置警力,实行对口使用,各业务部门需要法警协助完成工作任务时,要报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派警令。上级院警务部门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抓好法警的教育培训、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调警等项工作。
(三)加强配警工作,落实司法警察的编制和职数。法警职数偏少,编制不落实,是制约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关键因素,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8%至12%的配警要求,配强配足人员,将素质好、事业心强的同志充实到法警岗位上来,努力配强法警的领导力量,对年龄偏大、体质不强、不适宜做法警工作的法警,进行岗位调整,不断优化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对法警人员不管在哪个岗位工作,不管是谁,只要有作为有实绩,就要认可,努力给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对德才兼备的法警人员,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激发他们工作热情,使他们确立起搞好法警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一是要抓好学历培训,要求每个法警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校、党校函授、电大学习等各种学习途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学历层次。二是抓好专业化培训,针对法警工作特点,按照“一熟两懂三会”的基本要求,狠抓专业培训,凡对口无专门培训机构的,应由上级院集中进行轮训,也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代训,涉及专项技能的可送警校训练。三是抓好警衔(职务)晋升培训,使司法警察能具备任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
(五)摒弃陈旧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操作性。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作了限制,不符合基层院的具体情况,也与《人民警察法》相违背,《人民警察法》没有规定警察在不同职级的服务年限,作为《人民警察法》所调整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也就没有必要规定最高服务年龄。实践当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转岗问题,由于现有的司法警察整体素质普遍偏低,要担任助检员、检察员都要经过司法考试,这是他们转岗的最大障碍,其他岗位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转到新的岗位很难适应新岗位的工作需要。即使有法警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有真才实学,能通过司法考试,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有规定,参加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的法警必须年满40周岁,这也与《检察官法》相违背。由于要通过司法考试,基层检察院人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非常突出,特别检察官人才匮乏的状况已十分严重,只要有人能通过司法考试,愿意加入检察官行列,特别是我们自己的同志,我们有什么理由将他们拒这门外?所以我们应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六)改革机关事务管理,使法警从繁杂的后勤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有人群的地方必须有管理,检察机关的后勤事务必须有人去做。由于法警自身的状况和工作特点,使得许多后勤事务性工作“无可争议”的落到了他们的头上,为使法警能专心履行职责,做好法警工作,对门卫、通信、打字、汽车驾驶等工作,检察机关可争取一些事业编制的工人和招聘临工来完成这些工作,使法警能从繁杂的后勤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司法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随着我国检察制度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明显加强,对于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现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践略谈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司法警察;问题;对策
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深入贯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检察改革逐步推向深入,我国的检察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得到了明显加强。特别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于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走上了新台阶。但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执法依据不明确、警员被挪作他用、警力不足、法警整体素质偏低、编制没有落实、制度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发展。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践,对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略陈浅见。
一、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不明确。《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表现为一种辅助的性质,只能执行和接受。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是否属于法定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也只有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等几条对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作了规定,但执法依据仍不足,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不明确。这是其一。其二,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规定也不明确。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一个警种,执法活动中有些什么权利尚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一些非法行为人如何处置、留置、盘问,对这些临时约束的权限,《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均未作出规定,使得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管理体制混乱,人员被挪作他用,警力不足。由于各种原因,加之基层院人员偏少,不少司法警察还承担着驾驶、门卫、通信、打字等工作,其人员一是集中在办公室或政工科,由其代管;二是名义上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科,或人员仍在各业务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他部门双管的格局;三是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由各业务部门管理。造成法警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或是由于基层院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把一些素质偏低、学历偏低、年龄偏大、体质偏差等“四偏”人员放到法警岗位上充数,导致法警队伍的警力不足,直接影响了法警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法警整体素质偏低,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长期以来,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绝大多数司法警察缺乏正规训练,司法警察业务没有得到很好开展,特别是其中许多法警原来是以工代警或从部队转业、复员当法警,有不少是初高中文化,整体素质普遍偏低。很难达到“一熟两懂三会”的基本要求,这与他们承担的任务显然是很不适应。
(四)人员编制没有落到实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司法警察人员占检察编制的比例为8%至12%,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甚少能达到此比例,而且专职法警很少,兼职法警较多,许多法警还由于以上的原因,“不务正业”,就只干兼职的工作。
(五)规章制度滞后,不利于法警队伍的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司法警察科员、办事员级最高服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规定,在司法警察岗位上要求参加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必须年满40周岁。一般而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除特殊情况外,仅有正副队长能享受科员级以上待遇,其他的都是办事员级,故此,司法警察除非行政职务晋升,警衔才能晋升,否则困难较多,再者40岁以后转岗,也很难适应检察业务工作,对于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个人进步或多或少是一种束缚。
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立法上完善法警执法依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以其特有的武装强制性和所承担职责任务的特点,越来越显示出其在检察机关工作特别是办案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和在行使职责中的具体权利问题应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进行确认,以明确职责,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改进管理方式,合理配置警力。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把法警归入法警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对口使用”,接受本院和上级院警务部门的双重领导,改变法警管理不规范的状况。法警队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自身特点,相对独立地对全体法警实行统一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同时结合全院工作需要及法警个人能力、专长等,统筹规划,合理分工,科学配置警力,实行对口使用,各业务部门需要法警协助完成工作任务时,要报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派警令。上级院警务部门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抓好法警的教育培训、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调警等项工作。
(三)加强配警工作,落实司法警察的编制和职数。法警职数偏少,编制不落实,是制约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关键因素,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8%至12%的配警要求,配强配足人员,将素质好、事业心强的同志充实到法警岗位上来,努力配强法警的领导力量,对年龄偏大、体质不强、不适宜做法警工作的法警,进行岗位调整,不断优化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对法警人员不管在哪个岗位工作,不管是谁,只要有作为有实绩,就要认可,努力给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对德才兼备的法警人员,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激发他们工作热情,使他们确立起搞好法警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一是要抓好学历培训,要求每个法警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校、党校函授、电大学习等各种学习途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学历层次。二是抓好专业化培训,针对法警工作特点,按照“一熟两懂三会”的基本要求,狠抓专业培训,凡对口无专门培训机构的,应由上级院集中进行轮训,也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代训,涉及专项技能的可送警校训练。三是抓好警衔(职务)晋升培训,使司法警察能具备任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
(五)摒弃陈旧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操作性。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作了限制,不符合基层院的具体情况,也与《人民警察法》相违背,《人民警察法》没有规定警察在不同职级的服务年限,作为《人民警察法》所调整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也就没有必要规定最高服务年龄。实践当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转岗问题,由于现有的司法警察整体素质普遍偏低,要担任助检员、检察员都要经过司法考试,这是他们转岗的最大障碍,其他岗位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转到新的岗位很难适应新岗位的工作需要。即使有法警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有真才实学,能通过司法考试,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有规定,参加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的法警必须年满40周岁,这也与《检察官法》相违背。由于要通过司法考试,基层检察院人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非常突出,特别检察官人才匮乏的状况已十分严重,只要有人能通过司法考试,愿意加入检察官行列,特别是我们自己的同志,我们有什么理由将他们拒这门外?所以我们应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六)改革机关事务管理,使法警从繁杂的后勤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有人群的地方必须有管理,检察机关的后勤事务必须有人去做。由于法警自身的状况和工作特点,使得许多后勤事务性工作“无可争议”的落到了他们的头上,为使法警能专心履行职责,做好法警工作,对门卫、通信、打字、汽车驾驶等工作,检察机关可争取一些事业编制的工人和招聘临工来完成这些工作,使法警能从繁杂的后勤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司法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