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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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要把提高执法公信力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贯穿于执法理念教育、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素质建设、执法监督制约和基层建设等各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了长足地提升。然而,仍有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的行为,使得部分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产生了不信任,极大地破坏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这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面临更大更多挑战。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公信力意识薄弱,执法理念有待加强。一些干警对公信力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对其内涵、重要性等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缺乏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有的缺乏大局意识,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关注社会需求;有的认为只要在宏观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即可,而忽视办案程序和办案活动中的细节,无形中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有的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得不细致、不到位,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未能达到公众期待。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公众认为检察机关是伸张权利的最后一座堡垒,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但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现状上看,检察机关在有些方面还做得不够,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并未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声仍然很高。再就是诉讼监督方面,实践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比较普遍,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化。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执法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某些具体环节还没有完全规范,个别地方执法随意性较大,尤其是办案人员对于一些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工作方式的依赖,导致某些环节上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加之现阶段执法公开化程度仍然较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缺乏监督和理解,进而对执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端正执法观念,打牢思想根基。
  “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提升执法公信力要把端正干警执法观念和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重要的位置,为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要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办案,努力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和政绩观,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使检察干警自觉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倡导平和、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执法办案行为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坚持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理性。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决定其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通过具体案件来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也要通过办案特别是办案质量来体现。案件质量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群众自然信服,执法公信力自然就高;案件质量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缺失、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案件,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使其蒙冤,群众也会愤愤不平,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提高执法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确保办案质量过硬,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办案安全事故。要从这几年影响较大的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大力强化公正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三)强化法律监督,树立检察权威。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要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妥善处置信访,化解社会矛盾。
  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怀疑和不理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信访工作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是非错对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做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一是要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着力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检力下沉、重心下移,加强派驻检察室工作,方便群众信访、举报和咨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二是要落实好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同时针对新媒体时代出现的网络监督、网络举报这一新兴方式,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追踪涉检网络舆情,发现舆情及时处置、应对,避免因处置迟延,扩大舆论负面影响,加大信访处置难度,给群众留下不好印象,削弱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五)坚持阳光检务,提升执法透明度。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般认为,程序公开地运行可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可以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运行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如果是暗箱操作,不管其产生的裁判的结果如何,人们都有理由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通过增加执法能见度,揭开执法神秘面纱,让执法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行转变,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一是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向社会公开有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的法律、立法解释,强制措施和办案、羁押期限、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检察工作程序、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内容。大力推广电子检务,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检察外网上开通“检务公开”、网上举报专栏,便于公众查询。二是要建立案件办理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以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三是要建立听证制度和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对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不提请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重大疑难信访信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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