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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五年来,有效地遏制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因“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涉酒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与交警部门严查、严管、严罚密不可分。而且,五年来酒驾群体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入刑”前,各年龄层和各种职业的都有,其中也不乏出租车司机这样的专业司机;“入刑”后,专业驾驶员酒驾大为减少。交通频道那部分值此酒驾入刑五周年之际,本文采访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从酒驾的危害、入刑背景及过程,以及给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解读,对当前酒驾治理情况进行介绍。
值此酒驾入刑五周年之际,本文采访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从酒驾的危害、入刑背景及过程,以及给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解读,对当前酒驾治理情况进行介绍。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陈东:回顾醉驾入邢立法过程及背景
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的数据来看,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5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9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酒后驾驶的“抬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6%和39.8%,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获得了国民一致的支持。
当时的舆论态势还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过去类似案情大部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意见出台后,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可以说对于酒驾的惩处标准更为严厉。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属极少数的个案。
也许因为酒文化过于浓厚等原因,酒驾始终没有因为惨烈悲剧而停止。所以当时的舆论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警醒震慑那些喝酒开车的人。长远之计,就是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醉驾入刑前,涉酒驾驶的行为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约束,规制酒驾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与酒驾相联系的刑法条文只有一个,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是“侵害犯”“而非”“危险犯”,只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才能进行刑事评价。
那么,是不是只有在悲剧发生之后,我们才有力量去惩戒呢?
虽然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肇事者可以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有效震慑了驾驶员的违法冲动。但是,“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对危险要防患于未然”的呼声高涨。
当时我国法律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据了解,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
法学界有强烈的声音建议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刑法的威慑力。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行动起来,在2010年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引起了大会的关注。有评论认为,正是这份提案,促成了“醉驾入刑”。在当年的全国人代会上,许智慧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议案”。这也就有了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该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施贺德博士: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主要死因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主要死因之一,每年造成超过120万人死亡,并导致千万人遭受严重的健康伤害。令人忧心的是,90%的道路交通死亡发生在中低收入国家,而这些国家在用车辆实际只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加强教育,让公众认识到道路交通中存在的风险。
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并执行这些法律,确保以后上路的车辆更加安全。至于酒精对道路交通伤害或事故的影响,不同国家程度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数字。部分国家已经制定严厉的道路安全法并严格付诸实施,将酒精引起的道路交通死亡率降至极低。而中低收入国家的道路安全事故中,由酒驾或醉驾导致的占到1/3至2/3。
医学博士杨房生:酒精对人体神经的影响
酒精对人体神经的影响,一般有三个方面.心脏、心血管、肝脏,甚至是对全身都有影响。其中,对神经和肝脏影响最大,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酒精中毒。
对神经的影响
酒精中毒表现在神经方面,首先神经分为植物神经、感觉神经、运动神经,中毒也好还是没到中毒程度也好,它都使这三种神经受到了影响。首先是影响了植物神经,植物神经对整个神经系统的基础的平衡和兴奋作用就没有了;第二是兴奋了交感神经,交感神经引起一些肾上腺素分泌的增加,引起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具体表现为脸红、兴奋,人一兴奋就会出现一些表不正常的行为,影响感觉神经,你的视觉、听觉、触觉都会受到影响,变得不灵敏、反应慢;第三是运动神经的反应不快了,即使你自己感觉很正常的情况下,你可能做出反应的时间就延长了,比如,你明明看到前面有个杆,正常情况下,你本来是能够运动控制的,但是你却刹不住车。如果你在以上这三个方面都受到影响,三乘三其实就是一个加倍,他就不是一加一加一等于三的作用,乘积的作用,特别是在驾驶汽车这种加速运行的东西,是有很大的危害的。 对肝脏的影响
首先酒精是从嘴里喝进去,入口后会对口腔、对血管、对胃都有影响,少则刺激多则伤害;第二点就是它要溶入血液,胃吸收20%,肠道吸收80%,溶入血液后,酒精就会被运送到全身去,对全身带来影响;第三就是它重点是要到肝脏去代谢,那么它对肝脏的危害是最大的。那么,酒精到肝脏以后,从乙醇代谢到乙醛,乙醛的副作用很大,比如说乙醛可以直接刺激肾上腺素,这种兴奋类激素的大量分泌,就像在平时激动时,浑身打一激灵或者出汗的状况,如果肾上腺素多了,马上就会传递给整个血管,以至全身都会有反应。人一兴奋可能就控制不住,全代谢一次就变成酸,就是乙醇变成乙醛,乙醛变成乙酸,乙酸就从肾脏以尿的形式排出,它对肾脏伤害很大。
所以,酒精的整个代谢的过程,从口腔、食管、胃、肠都有直接的伤害;经过血液循环后,对全身的伤害;到达肝脏代谢,对肝脏的伤害;还有对肾脏,从尿来排除它对肾脏(有危害),尿量特别大对肾脏、泌尿道也是有伤害的。那么,如果说有人说带了“解酒药”,我就可以多喝点酒,其实,所有解酒药的原理,不外乎以上这几个环节,比如说“解酒药”能够影响你的吸收或者代谢功能,让你吸收的慢一些、代谢的慢一些,但是,最终无非就是以上的几个环节的作用,丝毫不能减少你喝进去的量,实际上,解酒药的作用并不大。
E-代驾市场部负责人张东鹏:代驾的发展
代驾的发展是从酒醉驾入刑之后开始的,截至2015年,全国代驾行业总订单数超过1.83亿元,按照平均每单约60元计算,总价值超过110亿元。截止到2016年2月,全国私人小汽车保有量超过1.4亿辆,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937万辆,增长15.92%。2015年,日均全行业代驾日均订单达到50.27万,其中代驾日均峰值订单达到85万次,主要集中在重大集会、重大活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代驾增长订单数较为明显。
结合公安部交管局全国查处酒驾数据、代驾数据进行分析:酒后代驾是代驾行业主要需求,达到85%以上的代驾订单,2014、2015全国因使用酒后代驾服务减少酒驾风险分别达到了5460.4万次和15596.3万次,2015较2014年上升了10135.9万次,增幅达到186%。根据比率估算,近两年因使用代驾服务减少交通事故风险达到5685万起。
结语
醉驾入刑五年来,大众对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认识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我国酒文化历史久远,部分人法治意识不强,以身试法者仍然大有人在,一幕幕的悲剧在酒精的刺激下“前撞后继”。醉在酒中,悔在杯中!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驾驶员、交通参与者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杜绝侥幸心理!要让“酒驾醉驾”真正成为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更应该让“不劝酒”真正成为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直接与个人信用挂钩
值此酒驾入刑五周年之际,本文采访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从酒驾的危害、入刑背景及过程,以及给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解读,对当前酒驾治理情况进行介绍。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陈东:回顾醉驾入邢立法过程及背景
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的数据来看,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5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9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酒后驾驶的“抬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6%和39.8%,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获得了国民一致的支持。
当时的舆论态势还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过去类似案情大部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意见出台后,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可以说对于酒驾的惩处标准更为严厉。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属极少数的个案。
也许因为酒文化过于浓厚等原因,酒驾始终没有因为惨烈悲剧而停止。所以当时的舆论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警醒震慑那些喝酒开车的人。长远之计,就是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醉驾入刑前,涉酒驾驶的行为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约束,规制酒驾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与酒驾相联系的刑法条文只有一个,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是“侵害犯”“而非”“危险犯”,只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才能进行刑事评价。
那么,是不是只有在悲剧发生之后,我们才有力量去惩戒呢?
虽然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肇事者可以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有效震慑了驾驶员的违法冲动。但是,“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对危险要防患于未然”的呼声高涨。
当时我国法律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据了解,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
法学界有强烈的声音建议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刑法的威慑力。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行动起来,在2010年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引起了大会的关注。有评论认为,正是这份提案,促成了“醉驾入刑”。在当年的全国人代会上,许智慧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议案”。这也就有了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该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施贺德博士: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主要死因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主要死因之一,每年造成超过120万人死亡,并导致千万人遭受严重的健康伤害。令人忧心的是,90%的道路交通死亡发生在中低收入国家,而这些国家在用车辆实际只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加强教育,让公众认识到道路交通中存在的风险。
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并执行这些法律,确保以后上路的车辆更加安全。至于酒精对道路交通伤害或事故的影响,不同国家程度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数字。部分国家已经制定严厉的道路安全法并严格付诸实施,将酒精引起的道路交通死亡率降至极低。而中低收入国家的道路安全事故中,由酒驾或醉驾导致的占到1/3至2/3。
医学博士杨房生:酒精对人体神经的影响
酒精对人体神经的影响,一般有三个方面.心脏、心血管、肝脏,甚至是对全身都有影响。其中,对神经和肝脏影响最大,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酒精中毒。
对神经的影响
酒精中毒表现在神经方面,首先神经分为植物神经、感觉神经、运动神经,中毒也好还是没到中毒程度也好,它都使这三种神经受到了影响。首先是影响了植物神经,植物神经对整个神经系统的基础的平衡和兴奋作用就没有了;第二是兴奋了交感神经,交感神经引起一些肾上腺素分泌的增加,引起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具体表现为脸红、兴奋,人一兴奋就会出现一些表不正常的行为,影响感觉神经,你的视觉、听觉、触觉都会受到影响,变得不灵敏、反应慢;第三是运动神经的反应不快了,即使你自己感觉很正常的情况下,你可能做出反应的时间就延长了,比如,你明明看到前面有个杆,正常情况下,你本来是能够运动控制的,但是你却刹不住车。如果你在以上这三个方面都受到影响,三乘三其实就是一个加倍,他就不是一加一加一等于三的作用,乘积的作用,特别是在驾驶汽车这种加速运行的东西,是有很大的危害的。 对肝脏的影响
首先酒精是从嘴里喝进去,入口后会对口腔、对血管、对胃都有影响,少则刺激多则伤害;第二点就是它要溶入血液,胃吸收20%,肠道吸收80%,溶入血液后,酒精就会被运送到全身去,对全身带来影响;第三就是它重点是要到肝脏去代谢,那么它对肝脏的危害是最大的。那么,酒精到肝脏以后,从乙醇代谢到乙醛,乙醛的副作用很大,比如说乙醛可以直接刺激肾上腺素,这种兴奋类激素的大量分泌,就像在平时激动时,浑身打一激灵或者出汗的状况,如果肾上腺素多了,马上就会传递给整个血管,以至全身都会有反应。人一兴奋可能就控制不住,全代谢一次就变成酸,就是乙醇变成乙醛,乙醛变成乙酸,乙酸就从肾脏以尿的形式排出,它对肾脏伤害很大。
所以,酒精的整个代谢的过程,从口腔、食管、胃、肠都有直接的伤害;经过血液循环后,对全身的伤害;到达肝脏代谢,对肝脏的伤害;还有对肾脏,从尿来排除它对肾脏(有危害),尿量特别大对肾脏、泌尿道也是有伤害的。那么,如果说有人说带了“解酒药”,我就可以多喝点酒,其实,所有解酒药的原理,不外乎以上这几个环节,比如说“解酒药”能够影响你的吸收或者代谢功能,让你吸收的慢一些、代谢的慢一些,但是,最终无非就是以上的几个环节的作用,丝毫不能减少你喝进去的量,实际上,解酒药的作用并不大。
E-代驾市场部负责人张东鹏:代驾的发展
代驾的发展是从酒醉驾入刑之后开始的,截至2015年,全国代驾行业总订单数超过1.83亿元,按照平均每单约60元计算,总价值超过110亿元。截止到2016年2月,全国私人小汽车保有量超过1.4亿辆,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937万辆,增长15.92%。2015年,日均全行业代驾日均订单达到50.27万,其中代驾日均峰值订单达到85万次,主要集中在重大集会、重大活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代驾增长订单数较为明显。
结合公安部交管局全国查处酒驾数据、代驾数据进行分析:酒后代驾是代驾行业主要需求,达到85%以上的代驾订单,2014、2015全国因使用酒后代驾服务减少酒驾风险分别达到了5460.4万次和15596.3万次,2015较2014年上升了10135.9万次,增幅达到186%。根据比率估算,近两年因使用代驾服务减少交通事故风险达到5685万起。
结语
醉驾入刑五年来,大众对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认识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我国酒文化历史久远,部分人法治意识不强,以身试法者仍然大有人在,一幕幕的悲剧在酒精的刺激下“前撞后继”。醉在酒中,悔在杯中!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驾驶员、交通参与者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杜绝侥幸心理!要让“酒驾醉驾”真正成为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更应该让“不劝酒”真正成为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直接与个人信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