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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城市化进程也越来越快,全国上下掀起了征地热潮,很多村民通过拆迁获得了巨额经济赔偿,这些赔偿大多是先由开发商发放到村干部手中,再由村干部转发给村民,这一过程很少有人监督,并且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丈量、土地附着物清算等也多多少少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地方,这些都给贪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沃土,那么要怎样才能采取有力措施,在源头上打击此类民生犯罪案件呢?
关键词:征地;贪污;补偿款项
一、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1.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主体多为农村村委会组成人员。村干部熟悉村里情况,代表村民成为征地小组成员,要协助职能部门实地测量、现场核实、造表登记、发放补偿费用等工作。在经济利益面前,一些村干部个人私欲膨胀,开始想方设法从中谋取私利,又加上个别征地人员疏于职守,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些数据和实际相差甚远,造成征地补偿款项流失。
2.土地征收领域的罪犯个人犯案的少,多属于村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犯案。查阅的土地征收案件中,属于村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犯罪的占此类案件中的多数。在村干部私分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中,大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三职村官“一锅端”。甚至于这些村干部和工作人员之间相互联合,共同作案,一旦案发基本上是查办涉案的一个人、即可查出一大串共同涉案的同伙。
3.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受贿犯罪中以贪污为主,行贿为辅。行贿方面主要是土地征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是以“请吃”“辛苦费”等小恩小惠贿赂征地工作人员,让其在土地丈量等工作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贪污方面主要是采取虚报土地丈量面积或虚报土方量、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方式,套取大金额的政府专项补偿资金,不入账直接共同私分占为己有,达到他们贪污政府专项补偿款的目的。且有些村民为了多拿到补偿款,自己擅自加楼层或者盖新毛坯房,就主动给村干部“封口费”,使自己多得补偿款,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干部贪污受贿的嚣张气焰。
4.土地征收领域中证据难以调取和固定。土地被征用后,很快就进入施工阶段,所以,此类案件的重要物证极易毁损或灭失,特别是地上附着物,会跟随平整土地、基建动工而拆除或毁弃,对事后调取证据极为不利。如果相关证据(特别是物证)未能及时调取、固定,日后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也就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二、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一)从客观上来讲分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真空地带和滞后性,相关政策存在不连续性。如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以及征地价格等缺乏具体的评估、公示等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收费标准不明确,给测量人、评估者很大的操作空间,容易导致腐败案件的发生。村级干部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各项政策存在阶段性变化和反复。
2.执法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这是导致国家征地补偿款流失和征地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客观原因。如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复查、部门之间的制约制度、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测量办法和实地物证固定制度、财务制度等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执法机制或个别制度没真正执行,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利用职权将大量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
3.村财务管理不清晰透彻,财务审批不严格, “村官”之间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一些农村财务审批不严格,账目设置不规范,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或村干部班子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很是常见,使得村干部轻易就拿到公款充了自己腰包,犯下了罪状。
(二)从主观上来分析有如下几点
1.缺乏必要法律意识,个人私欲膨胀。村领导真正接受法律教育的太少,平时也很少汲取法律知识,导致法律意识淡薄。作为一个工资极低的村官,猛然看到一个这么大的可以捞到好处的机会,他就会把本来就淡薄的法律意识抛之脑后,想方设法攫取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2.村民难以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虽说现在在农村都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但是仍有很多土地征收区域的人看到了这方面的“油水”,为了坐上村干部的交椅,在选举前期,候选人都直接给村民实质性的物质利益,努力游说村民帮助其赢得村干部竞选的胜利,所谓的民主选举也就沦变成了“明”主选举。然而真正上任后,迫于村干部的有钱有势,以及选举时从村干部处得到的好处,使得村民就算知道其贪污也只能是睁只眼闭只眼,民主监督形同虚设,村干部们就得以肆无忌惮地实施贪污犯罪。
3.征地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很多征地工作人员图个人舒服或因为收受了村干部班子的贿赂,将征地测量、核实等项主要工作完全依附于基层村干部组织,致使得到的一些数据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造成征地补偿款项流失,更加猖狂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三、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征地工作提以下几点意见
1.征地工作人员都自我约束,严格把关个个征地环节。不接受征地方农户或村干部的请吃,公平公正的丈量和清点好每一寸土地和每一件物体,要求补偿户必须到场,准确辨别物类,当场签字;村民安置户人数、补偿金额、补偿面积必须上墙公布,便于群众的监督;补偿款、安置款的发放,必须经乡镇领导和村委会领导同时签字;财务必须在有关银行办理补偿户、拆迁户补偿金的活期存折;被征地户、征地拆迁户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在发放的表格中签字后领取存折,在各个环节杜绝产生贪污腐败现象。
2.加强队村干部的法治教育,筑牢思想法律防线。要进一步提高村干部队伍素质,乡镇党委、政府要正确、文明、公正的引导村级两委班子选举工作,确保选任思想好、素质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为村干部,定期对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培训。使得村干部能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侵蚀,能经受住考验,保证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
3.加大对贪污受贿村干部的打击惩治力度。执法部门对于在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各种贪污受贿现象,一经查实,都要从严而治,绝不姑息。这就能从根源上刹住这股不良风气,保护好农民的利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健康、安全、有序的进行。
关键词:征地;贪污;补偿款项
一、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1.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主体多为农村村委会组成人员。村干部熟悉村里情况,代表村民成为征地小组成员,要协助职能部门实地测量、现场核实、造表登记、发放补偿费用等工作。在经济利益面前,一些村干部个人私欲膨胀,开始想方设法从中谋取私利,又加上个别征地人员疏于职守,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些数据和实际相差甚远,造成征地补偿款项流失。
2.土地征收领域的罪犯个人犯案的少,多属于村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犯案。查阅的土地征收案件中,属于村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犯罪的占此类案件中的多数。在村干部私分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中,大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三职村官“一锅端”。甚至于这些村干部和工作人员之间相互联合,共同作案,一旦案发基本上是查办涉案的一个人、即可查出一大串共同涉案的同伙。
3.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受贿犯罪中以贪污为主,行贿为辅。行贿方面主要是土地征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是以“请吃”“辛苦费”等小恩小惠贿赂征地工作人员,让其在土地丈量等工作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贪污方面主要是采取虚报土地丈量面积或虚报土方量、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方式,套取大金额的政府专项补偿资金,不入账直接共同私分占为己有,达到他们贪污政府专项补偿款的目的。且有些村民为了多拿到补偿款,自己擅自加楼层或者盖新毛坯房,就主动给村干部“封口费”,使自己多得补偿款,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干部贪污受贿的嚣张气焰。
4.土地征收领域中证据难以调取和固定。土地被征用后,很快就进入施工阶段,所以,此类案件的重要物证极易毁损或灭失,特别是地上附着物,会跟随平整土地、基建动工而拆除或毁弃,对事后调取证据极为不利。如果相关证据(特别是物证)未能及时调取、固定,日后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也就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二、土地征收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一)从客观上来讲分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真空地带和滞后性,相关政策存在不连续性。如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以及征地价格等缺乏具体的评估、公示等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收费标准不明确,给测量人、评估者很大的操作空间,容易导致腐败案件的发生。村级干部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各项政策存在阶段性变化和反复。
2.执法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这是导致国家征地补偿款流失和征地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客观原因。如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复查、部门之间的制约制度、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测量办法和实地物证固定制度、财务制度等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执法机制或个别制度没真正执行,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利用职权将大量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
3.村财务管理不清晰透彻,财务审批不严格, “村官”之间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一些农村财务审批不严格,账目设置不规范,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或村干部班子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很是常见,使得村干部轻易就拿到公款充了自己腰包,犯下了罪状。
(二)从主观上来分析有如下几点
1.缺乏必要法律意识,个人私欲膨胀。村领导真正接受法律教育的太少,平时也很少汲取法律知识,导致法律意识淡薄。作为一个工资极低的村官,猛然看到一个这么大的可以捞到好处的机会,他就会把本来就淡薄的法律意识抛之脑后,想方设法攫取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2.村民难以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虽说现在在农村都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但是仍有很多土地征收区域的人看到了这方面的“油水”,为了坐上村干部的交椅,在选举前期,候选人都直接给村民实质性的物质利益,努力游说村民帮助其赢得村干部竞选的胜利,所谓的民主选举也就沦变成了“明”主选举。然而真正上任后,迫于村干部的有钱有势,以及选举时从村干部处得到的好处,使得村民就算知道其贪污也只能是睁只眼闭只眼,民主监督形同虚设,村干部们就得以肆无忌惮地实施贪污犯罪。
3.征地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很多征地工作人员图个人舒服或因为收受了村干部班子的贿赂,将征地测量、核实等项主要工作完全依附于基层村干部组织,致使得到的一些数据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造成征地补偿款项流失,更加猖狂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三、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征地工作提以下几点意见
1.征地工作人员都自我约束,严格把关个个征地环节。不接受征地方农户或村干部的请吃,公平公正的丈量和清点好每一寸土地和每一件物体,要求补偿户必须到场,准确辨别物类,当场签字;村民安置户人数、补偿金额、补偿面积必须上墙公布,便于群众的监督;补偿款、安置款的发放,必须经乡镇领导和村委会领导同时签字;财务必须在有关银行办理补偿户、拆迁户补偿金的活期存折;被征地户、征地拆迁户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在发放的表格中签字后领取存折,在各个环节杜绝产生贪污腐败现象。
2.加强队村干部的法治教育,筑牢思想法律防线。要进一步提高村干部队伍素质,乡镇党委、政府要正确、文明、公正的引导村级两委班子选举工作,确保选任思想好、素质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为村干部,定期对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培训。使得村干部能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侵蚀,能经受住考验,保证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
3.加大对贪污受贿村干部的打击惩治力度。执法部门对于在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各种贪污受贿现象,一经查实,都要从严而治,绝不姑息。这就能从根源上刹住这股不良风气,保护好农民的利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健康、安全、有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