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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各国经济、文化和人员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这必然导致民事争议增多,我们要适用法律解决此类争议,必须首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因为我们只有确定了管辖权,才能在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展开诉讼程序,并借此来保护平等主体的实体权利,解决争议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了产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原因的基础上,浅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法律内涵以及它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的优势和不足,最后根据它的不足找到一些其他的解决方法和原则,以更好的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从而在法律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冲突原因;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和发展,国际间经济、文化、人员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它使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产生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导致了国际民事争议大量增加,一旦要适用法律,我们必须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一、意思自治原则和国际民事管辖权
意思自治原则,即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9页]。它有着两方面的功能:其一、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其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体现莫过于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可以说 ,在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上,是否承认协议管辖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87页。]。它是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的自然延伸和必要补充[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87页。],它体现了当事人协商的一致性,当事人就其争议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之管辖法院作合意选择或分配,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当事人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改变了地域管辖权的效力,它可以使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也可以使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下列优势:首先,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随着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愈益频繁而密切,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传统冲突规范的那种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其具体办法之一,便是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其次,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最后,有利于回避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抉择。传统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这种反映主权者意志冲突的所谓“冲突规范的冲突”,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为此,我们确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促进国际间经济的交流和发展。
(二)一般而言,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法院是不应受任何限制的,而且这种合意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确定,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选择。这对于避免因各国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僵硬而带来的法院管辖权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非常有利,对于协调和解决国际民事冲突也无疑是个很好的途径[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国际公约都对此予以积极肯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条、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1995年改革法案第四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都有协议管辖的规定。
但是,由于人的自利性以及我们每个人的法律素养不同,又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带来了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缺陷:
1、可能损害当事人本国的司法主权。
2、违背法律的精神内涵,人为的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平。
3、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协议管辖的法院、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判决文书的执行当中所产生的实际困难缺乏了解,片面追求公平公正而合意做出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诉讼的管辖法院,浪费了诉讼时间、财力、物力等诉讼资源。
为此,在提倡尊重当事人选择并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各国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做出了限制,其目的在于:1.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借口规避内国法的适用。2.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防止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违背。3.体现国家意志和政策导向,促进法律的更公平适用。
二、其他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和原则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但我们还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把握以下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一)维护他国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核心的原因在于国家主权。正因为如此,各国都依照本国法律确定管辖权,也据此判断外国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尊重他国主权应以平等互惠为原则。否则,我们在维护他国主权时就会危害本国主权。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时,通过综合考虑待决案件事实发生地、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惯常住所地、法人的注册地、管理控制中心地、商业中心地等因素,通过比较其中联系最为紧密的因素,从而确定是否应当由本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三)便利诉讼原则。便利诉讼原则要求在确定对某一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时,要考虑到是否便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进行诉讼,以及是否便利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节省时间、财力和物力,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最后,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故我们采取其他方法作为其补充,以更好的协调管辖权的冲突,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
[2]李旺主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齐航宇,法律硕士,民航西北空管局,现就读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关键词:冲突原因;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和发展,国际间经济、文化、人员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它使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产生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导致了国际民事争议大量增加,一旦要适用法律,我们必须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一、意思自治原则和国际民事管辖权
意思自治原则,即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9页]。它有着两方面的功能:其一、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其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体现莫过于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可以说 ,在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上,是否承认协议管辖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87页。]。它是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的自然延伸和必要补充[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87页。],它体现了当事人协商的一致性,当事人就其争议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之管辖法院作合意选择或分配,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当事人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改变了地域管辖权的效力,它可以使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也可以使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下列优势:首先,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随着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愈益频繁而密切,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传统冲突规范的那种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其具体办法之一,便是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其次,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最后,有利于回避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抉择。传统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这种反映主权者意志冲突的所谓“冲突规范的冲突”,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为此,我们确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促进国际间经济的交流和发展。
(二)一般而言,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法院是不应受任何限制的,而且这种合意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确定,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选择。这对于避免因各国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僵硬而带来的法院管辖权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非常有利,对于协调和解决国际民事冲突也无疑是个很好的途径[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国际公约都对此予以积极肯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条、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1995年改革法案第四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都有协议管辖的规定。
但是,由于人的自利性以及我们每个人的法律素养不同,又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带来了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缺陷:
1、可能损害当事人本国的司法主权。
2、违背法律的精神内涵,人为的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平。
3、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协议管辖的法院、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判决文书的执行当中所产生的实际困难缺乏了解,片面追求公平公正而合意做出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诉讼的管辖法院,浪费了诉讼时间、财力、物力等诉讼资源。
为此,在提倡尊重当事人选择并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各国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做出了限制,其目的在于:1.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借口规避内国法的适用。2.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防止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违背。3.体现国家意志和政策导向,促进法律的更公平适用。
二、其他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和原则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但我们还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把握以下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一)维护他国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核心的原因在于国家主权。正因为如此,各国都依照本国法律确定管辖权,也据此判断外国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尊重他国主权应以平等互惠为原则。否则,我们在维护他国主权时就会危害本国主权。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时,通过综合考虑待决案件事实发生地、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惯常住所地、法人的注册地、管理控制中心地、商业中心地等因素,通过比较其中联系最为紧密的因素,从而确定是否应当由本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三)便利诉讼原则。便利诉讼原则要求在确定对某一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时,要考虑到是否便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进行诉讼,以及是否便利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节省时间、财力和物力,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最后,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故我们采取其他方法作为其补充,以更好的协调管辖权的冲突,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
[2]李旺主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齐航宇,法律硕士,民航西北空管局,现就读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