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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具备国家性、强制性、综合性等特征,其与侦查权的权力内涵及外延具有一定差异性,但也有不少相似之处。《监察法(草案)》中勾勒出调查权运行程序,并明确证据收集、运用应与审判标准一致。但仍有待明确之处: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应结合反腐调查的特殊性,确立调查权行使的权力法定、程序规范、比例原则,厘清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将调查权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调查权在实践中的合法、有效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