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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筹建期内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而一些企业内部对于筹建期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以及申报的流程并不规范。本文将从如何进行对筹建期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及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纳税申报及需要注意的调整方向做出分析。
【关键词】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
有关于筹建期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的处理,以及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当年所得税会算以及年度税纳税的申报等问题,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需要寻求可持续发展中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本文将以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好筹建迁建的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示的相关文件,以及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筹办费问题的处理
所谓的筹办费就是指企业在被批准筹建之日开始,到正常的营业(包括试营业)之日为止中这段时间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在新的《会计准则》里面,所谓的筹办费是被纳入管理费用的科目中核算的,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而在新税法下,对于筹办费用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都是按照企业当期一次性税收之前扣除筹办费。
在《企业会计的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筹建费,将直接计入管理的费用,而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到,新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将筹建费列作长期待摊作用,企业可以在开始营业的当日将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中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办法实行,但一旦选定了某一个处理方式,则不得再次改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繳纳以及申报
1.相关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从开始经营时,就应该要计算企业的损益。而企业在筹建期中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或经营产生的费用则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该按照79号文件里面的规定执行。
根据79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是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依据79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在企业开始经营之后才开始对筹建费的扣除,在一定程度上是延长的纳税人的亏损弥补期限,对一般筹建期很长的企业意义重大。因为企业在筹建期内,没有经济来源,只有费用的支出,如果还要在企业的筹建期间内计算为亏损年度,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这一点应该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例如:某大型商业广场于2010年开始筹建,周期很长,一直到2015年才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在2010年到2015年之间所产生的筹建费用为6000万元,如果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制度进行申报,该企业申报亏损额累积达到6000万元,其中所得税的亏损如下:
2010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2000万元;
2011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2012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2013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2014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从2015年开始正常的经营并与当年盈利的化,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79号文件中规定,凡是在纳税的年度中从事生产、经营,亦或者是在纳税年度中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企业在处在减税还是免税期间,也不论企业的盈亏程度,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期间,才进行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则不用对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该为“零”申报
由于纳税缴税的申报是纳税人义务之内的事情,也是纳税人办理纳税实行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人必须要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像税务机关办理企业的所得税制度。
企业的所得税税种的不一样,及要求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对筹办期
如何进行纳税的申报制度尚未明确。根据79号文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也不能认定为亏损年度,但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为“零”申报。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要求结转当期损益,企业在筹建期间如若没有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全用于支出,在筹建期间必定会发生亏损。
五、关于企业在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等服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与筹建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产生的60%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并根据相关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而产生的业务宣传费用与广告费用,也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并通过有关规定在税前对其相应的扣除。
案例:某大型企业于2014年5月正式进行筹建,在筹建期间,一共产生了筹建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和业务的宣传费用一共产生了6万元。并于2015年1月开始进行经营,当年的实际营业额已达到100万元,并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费用为20万元。则改企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的待摊费用--开办费的有关科目中应归建为筹建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到企业正式开始经营活动时则一次性计入为当期损益。
而关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在2014年度中的损益中相关业务的招待费用为16万元。其中筹建期间为8万元,业务招待费用为8万元,因此,在2014年度所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应该是两个部分,而依据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额的60%计入为企业的筹办费用,并按照相关的制度在税前予以扣除。 六、纳税人应注意的纳税事项
在企业开展筹建工作的初期就应当做好建账工作,对于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开办费用,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统计,要使用多栏式明细账,设置三级明细账科目,尤其是广告宣传费用与业务招待费这一类的项目中要单独明示,对比于其他的业务要一目了然。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年度中所产生的上诉费用要分开核算,不可以混淆。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有效凭据时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筹建期间中,对于不合规的票据的费用支出,也不可以对其扣除。
七、結束语
企业在筹建期间进行纳税申报时,特别是内部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纳税钱的纳税申报调整工作,以此同时。还应该要建立起“筹建期企业开办费纳税调整账目”或者进行账目备份,为损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减处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玉娟.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填报方法[J].财会月刊,2015,10:75-77.
[2]王玉娟.解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纳税调整表[J].财会月刊,2015,13:90-91.
[3]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J].注册税务师,2012,02:58-63.
[4]章建良.浅议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J].财会学习,2009,01:68-70.
[5]杨峰,何道成,游有旺,岳光富.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十五)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J]. 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2007,06:28-37.
[6]杨峰,何道成,游有旺,岳光富.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九、十)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实务[J].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2007,01:30-41.
[7]龚立强,王卓岩.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比较——资产、坏账、广告支出、捐赠及弥亏[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02:42-44.
作者简介:
王芳芳(1982—),女,辽宁省阜新人,本科,会计中级职称,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金融投资。
【关键词】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
有关于筹建期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的处理,以及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当年所得税会算以及年度税纳税的申报等问题,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需要寻求可持续发展中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本文将以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好筹建迁建的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示的相关文件,以及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筹办费问题的处理
所谓的筹办费就是指企业在被批准筹建之日开始,到正常的营业(包括试营业)之日为止中这段时间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在新的《会计准则》里面,所谓的筹办费是被纳入管理费用的科目中核算的,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而在新税法下,对于筹办费用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都是按照企业当期一次性税收之前扣除筹办费。
在《企业会计的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筹建费,将直接计入管理的费用,而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到,新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将筹建费列作长期待摊作用,企业可以在开始营业的当日将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中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办法实行,但一旦选定了某一个处理方式,则不得再次改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繳纳以及申报
1.相关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从开始经营时,就应该要计算企业的损益。而企业在筹建期中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或经营产生的费用则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该按照79号文件里面的规定执行。
根据79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是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依据79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在企业开始经营之后才开始对筹建费的扣除,在一定程度上是延长的纳税人的亏损弥补期限,对一般筹建期很长的企业意义重大。因为企业在筹建期内,没有经济来源,只有费用的支出,如果还要在企业的筹建期间内计算为亏损年度,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这一点应该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例如:某大型商业广场于2010年开始筹建,周期很长,一直到2015年才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在2010年到2015年之间所产生的筹建费用为6000万元,如果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制度进行申报,该企业申报亏损额累积达到6000万元,其中所得税的亏损如下:
2010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2000万元;
2011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2012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2013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2014年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1000万元;
从2015年开始正常的经营并与当年盈利的化,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79号文件中规定,凡是在纳税的年度中从事生产、经营,亦或者是在纳税年度中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企业在处在减税还是免税期间,也不论企业的盈亏程度,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期间,才进行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则不用对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该为“零”申报
由于纳税缴税的申报是纳税人义务之内的事情,也是纳税人办理纳税实行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人必须要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像税务机关办理企业的所得税制度。
企业的所得税税种的不一样,及要求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对筹办期
如何进行纳税的申报制度尚未明确。根据79号文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也不能认定为亏损年度,但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为“零”申报。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要求结转当期损益,企业在筹建期间如若没有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全用于支出,在筹建期间必定会发生亏损。
五、关于企业在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等服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与筹建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产生的60%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并根据相关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而产生的业务宣传费用与广告费用,也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并通过有关规定在税前对其相应的扣除。
案例:某大型企业于2014年5月正式进行筹建,在筹建期间,一共产生了筹建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和业务的宣传费用一共产生了6万元。并于2015年1月开始进行经营,当年的实际营业额已达到100万元,并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费用为20万元。则改企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的待摊费用--开办费的有关科目中应归建为筹建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到企业正式开始经营活动时则一次性计入为当期损益。
而关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在2014年度中的损益中相关业务的招待费用为16万元。其中筹建期间为8万元,业务招待费用为8万元,因此,在2014年度所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应该是两个部分,而依据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额的60%计入为企业的筹办费用,并按照相关的制度在税前予以扣除。 六、纳税人应注意的纳税事项
在企业开展筹建工作的初期就应当做好建账工作,对于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开办费用,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统计,要使用多栏式明细账,设置三级明细账科目,尤其是广告宣传费用与业务招待费这一类的项目中要单独明示,对比于其他的业务要一目了然。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年度中所产生的上诉费用要分开核算,不可以混淆。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有效凭据时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筹建期间中,对于不合规的票据的费用支出,也不可以对其扣除。
七、結束语
企业在筹建期间进行纳税申报时,特别是内部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纳税钱的纳税申报调整工作,以此同时。还应该要建立起“筹建期企业开办费纳税调整账目”或者进行账目备份,为损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减处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玉娟.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填报方法[J].财会月刊,2015,10:75-77.
[2]王玉娟.解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纳税调整表[J].财会月刊,2015,13:90-91.
[3]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J].注册税务师,2012,02:58-63.
[4]章建良.浅议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J].财会学习,2009,01:68-70.
[5]杨峰,何道成,游有旺,岳光富.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十五)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J]. 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2007,06:28-37.
[6]杨峰,何道成,游有旺,岳光富.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九、十)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实务[J].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2007,01:30-41.
[7]龚立强,王卓岩.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比较——资产、坏账、广告支出、捐赠及弥亏[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02:42-44.
作者简介:
王芳芳(1982—),女,辽宁省阜新人,本科,会计中级职称,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