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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促进公众法治观念的建立。本文例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研究司法应对影响性诉讼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其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影响性诉讼、立法、法治进步
"影响性诉讼"来源于英文的impact litigation,通过诉讼司法活动,对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社会观念、司法观念、乃至法制进程都产生积极影响的事件。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往往对今后的司法应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因此"影响性诉讼"往往成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
一、影響性诉讼的研究背景
影响性诉讼兴起于2004 年,是由一群志在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发起,2005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影响性诉讼"得以制度化运作。该组织先后发起多场重大案件研讨会,并于2005年起,开始主办一年一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到今天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已经连续开展了六年的评选活动,共评选出60例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强调以个案促进法治",是年度影响诉讼评选活动的初衷和理想。
"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这些"影响性诉讼",伴随着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人主动合作、媒体的积极报道,对于处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法治走向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吴革教授指出:"关注典型案件,促进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律人的不懈追求。"影响性诉讼"的作用已不仅仅是化解个案,影响类似案件,更是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是,它正激活法律,通过公开辩论明确观念,进而起到推动司法与立法完善的作用。
二、影响性诉讼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许霆案促进《刑八》出台
2006年4月21日,广州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为何两次判决结果相差如此之大? 根据《刑八》生效前的《刑法》,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法官们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无可厚非。其判决依据:根据现行《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证劵、其他财物……,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至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中,许霆在第一次取款时,仅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他在明知ATM机有故障后继续恶意取款,并叫上自己的朋友再次取款,此时许霆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但许霆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他只是展现了人性应有的贪婪,并且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一审的判决,在公众眼里觉得很不公平。在我看来,公众认为不公平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的不平衡造成的,我国是公有制经济,银行又属于国有,在国家眼里,百姓盗国家和盗个人造成的危害自然不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日益提高,《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加重量刑,这种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公众自然难以接受。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对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不再区别量刑。《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让我们看到,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要求主体资格平等和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不再过度保护,不再区别对待。根据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时修改立法不当的地方,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进步。
三、个案的处理不当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彭宇案导致公众的冷漠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今天再回顾彭宇案,不难发现一审宣判留下来的隐患日渐凸显,实际上,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证据不足,就应该直接判决原告败诉,无需进行推理。而一审法官却在审判过程中推理:"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判决的依据应该是客观事实,而法官竟然推理出被告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这个依据常理的审判,导致了社会道德的后退。之后不知有多少人不敢再对倒在马路边上的病人、老人伸出援助之手。无数更多的事例说明,南京彭宇案的错误判决对全社会产生了非常有害的影响和示范意义,对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也敲响了警钟。徒法不能自行,法官才是活着的法律。就整体制度而言,不提升法官群体素质,不遵循法官职业道德,不赋予精英法官以自由,类似彭宇案这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案子,将不会断绝。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影响性诉讼"正是法律界宝贵的经验,有人这样概括:"对于公众而言,影响性诉讼是论坛。对于律师而言,影响性诉讼是乱石堆中的钻石。对于媒体而言,影响性诉讼是报道的题材。对于决策者而言,影响性诉讼是决议的参考。" 从实际情况看,影响性诉讼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但也有一定负面影响,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当更谨慎的应对影响性诉讼,应该避免欠缺法律要素的案件,同时,应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正确引导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怀效锋:法院与媒体,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谢佑平:司法公正的构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3]张吉喜: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正审判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4]吴革、王振宇: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吴革:中国影响性诉讼2006,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6]吴革、董彦斌: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黄维春:许霆案改判--司法与民意的双赢,江淮法治,2008年10期。
[8]周航、高琳琳:略论司法独立,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4年06期。
作者简介:邵波(1981- ),女,辽宁本溪市人,贵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影响性诉讼、立法、法治进步
"影响性诉讼"来源于英文的impact litigation,通过诉讼司法活动,对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社会观念、司法观念、乃至法制进程都产生积极影响的事件。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往往对今后的司法应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因此"影响性诉讼"往往成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
一、影響性诉讼的研究背景
影响性诉讼兴起于2004 年,是由一群志在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发起,2005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影响性诉讼"得以制度化运作。该组织先后发起多场重大案件研讨会,并于2005年起,开始主办一年一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到今天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已经连续开展了六年的评选活动,共评选出60例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强调以个案促进法治",是年度影响诉讼评选活动的初衷和理想。
"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这些"影响性诉讼",伴随着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人主动合作、媒体的积极报道,对于处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法治走向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吴革教授指出:"关注典型案件,促进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律人的不懈追求。"影响性诉讼"的作用已不仅仅是化解个案,影响类似案件,更是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是,它正激活法律,通过公开辩论明确观念,进而起到推动司法与立法完善的作用。
二、影响性诉讼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许霆案促进《刑八》出台
2006年4月21日,广州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为何两次判决结果相差如此之大? 根据《刑八》生效前的《刑法》,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法官们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无可厚非。其判决依据:根据现行《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证劵、其他财物……,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至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中,许霆在第一次取款时,仅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他在明知ATM机有故障后继续恶意取款,并叫上自己的朋友再次取款,此时许霆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但许霆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他只是展现了人性应有的贪婪,并且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一审的判决,在公众眼里觉得很不公平。在我看来,公众认为不公平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的不平衡造成的,我国是公有制经济,银行又属于国有,在国家眼里,百姓盗国家和盗个人造成的危害自然不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日益提高,《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加重量刑,这种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公众自然难以接受。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对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不再区别量刑。《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让我们看到,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要求主体资格平等和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不再过度保护,不再区别对待。根据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时修改立法不当的地方,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进步。
三、个案的处理不当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彭宇案导致公众的冷漠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今天再回顾彭宇案,不难发现一审宣判留下来的隐患日渐凸显,实际上,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证据不足,就应该直接判决原告败诉,无需进行推理。而一审法官却在审判过程中推理:"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判决的依据应该是客观事实,而法官竟然推理出被告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这个依据常理的审判,导致了社会道德的后退。之后不知有多少人不敢再对倒在马路边上的病人、老人伸出援助之手。无数更多的事例说明,南京彭宇案的错误判决对全社会产生了非常有害的影响和示范意义,对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也敲响了警钟。徒法不能自行,法官才是活着的法律。就整体制度而言,不提升法官群体素质,不遵循法官职业道德,不赋予精英法官以自由,类似彭宇案这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案子,将不会断绝。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影响性诉讼"正是法律界宝贵的经验,有人这样概括:"对于公众而言,影响性诉讼是论坛。对于律师而言,影响性诉讼是乱石堆中的钻石。对于媒体而言,影响性诉讼是报道的题材。对于决策者而言,影响性诉讼是决议的参考。" 从实际情况看,影响性诉讼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但也有一定负面影响,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当更谨慎的应对影响性诉讼,应该避免欠缺法律要素的案件,同时,应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正确引导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怀效锋:法院与媒体,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谢佑平:司法公正的构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3]张吉喜: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正审判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4]吴革、王振宇: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吴革:中国影响性诉讼2006,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6]吴革、董彦斌: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黄维春:许霆案改判--司法与民意的双赢,江淮法治,2008年10期。
[8]周航、高琳琳:略论司法独立,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4年06期。
作者简介:邵波(1981- ),女,辽宁本溪市人,贵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