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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利益诉求方式也趋向多样化,呈现出数量激增、规模变大、诱发点多、行为激烈、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等特点。面对新的形势,必须准确把握大局,谨防“重典治乱”“怕乱求稳”“大包大揽”“花钱买平安”等误区,不断提升维稳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基层维稳工作中的误区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压力下,各级都将维稳作为政绩考核硬性指标,因此,基层在维稳工作中习惯采取高压手段,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导致维稳成本不断攀高,最终陷入以金钱买平安的怪圈。这种维稳方式,不但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产生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一)重典治乱。治乱世用重典,已成为古今社会治理通用的法则。重典治乱确实能够起到预防和惩治效果,但一味地重典治乱容易导致重管制轻管理的被动局面。高压而僵化的维稳方式,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矛盾的深层因素,反而容易把具体的稳定问题扩大化甚至泛化,将公众正常的利益诉求视为不稳定因素,将公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二)求稳怕乱。在很多情况下,因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够充分,基层不得不选择应急性维稳甚至暴力维稳。长此以往,容易形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恐惧心理,见了矛盾绕着走,甚至心存侥幸,视矛盾而不见。然而激烈的社会矛盾是由细微的利益冲突不断集聚而成的,许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都有苗头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往往会导致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致使干群关系愈来愈疏远,群众心中的积怨也愈来愈深,小摩擦最终演变为大冲突。
(三)大包大揽。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做好维稳工作,政府责无旁贷。在具体的工作中,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合力分工,明确职责,实行分级、分层管理,这是确保维稳工作体系正常运转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什么都去管”。按照“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维稳工作不仅要依靠政府,还需要社会组织、公民和企业的有序参与。否则,就会导致维稳权力的过度使用,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
(四)花钱买平安。维稳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这是社会管理的必需成本。但在实践中,面对矛盾纠纷,一些地方、部门不去认真研究,仍然运用传统惯性思维,不惜成本和代价,采取超常规的投入来摆平民众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诉求。比如,为了化解信访排名问责所带来的维稳压力,基层政府不惜将相当比例的办公经费花在“接访”“消好”“除名”等方面,这样不惜成本的“摆平式”维稳模式短期内或许会有一些效果,但其高昂的维稳成本将成为基层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从长远来看,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合理的。
二、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维稳观念。要想民心稳,必须让人民群众生活有着落。因此,要把维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千方百计解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努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着力完善群众基本利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就业、医疗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劳动力服务市场,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各类棚户区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问题。总之,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念,真正把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维稳体系。在现代社会,民众诉求表达的渠道越多样、越畅通,民众参与政治的方式越广泛,维稳工作的成本就越低,效果就会越好。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发挥好主导作用的同时,探索建立多元的维稳体系。借助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群众分散的利益诉求,去除非理性的诉求成分,消除表达渠道的栓塞现象,实现对群众诉求的快速准确回应。要肯定社会组织作为疏导矛盾冲突的“减压阀”作用,为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基层维稳提供有效空间,合理引导社会组织介入维稳工作。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农民工维权组织、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安全评估中心等评估机构的力量开展维稳,社会组织也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发挥自身优势以更好地协助政府参与维稳工作。
(三)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科学决策的目的是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减少决策失误等不稳定因素。要做到科学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用全局的眼光和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事物,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增强决策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在政策制定和措施实施中,引入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规制,加强社会自律;弱化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指导;减少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推进行政合同制度;减少一元化程序决策,推进协商式、审议式民主决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民社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科学理性的维稳手段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支撑。将维稳工作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形成长期有效的“依法、理性、有序”的机制和模式,是做好新形势下维稳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社会稳定领域的法律体系,首先,应着力制定和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要重点关注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将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落实到具体规则中,并且要有程序性法律作保障。其次,应重点围绕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建设和应用。再次,应健全解决矛盾纠纷的程序性法律体系。整合调解、裁决、仲裁、复议、诉讼、信访等制度,使其相互衔接、相互匹配,以法律的形式强化诉讼外的民间、行政手段的法律效力,防止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减少维稳资源利用的重复和浪费。
(五)完善基层维稳评价机制。完善基层单一的维稳评价机制,既要通过上级的考核评价实现对基层维稳行为的有效管理,也要通过人大、政协及司法机关对政府维稳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更要通过社会组织与民众的广泛参与加强对政府维稳工作的监督评议,最终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维稳评价机制。具体而言,对于基层的维稳评价,不能仅仅依据上级信访部门对上访人次的统计数据或排名而定,而应当对上访的民众进行回访,把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或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标准。同时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也不能仅凭是否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应当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以及民众的诉求点来进行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一、基层维稳工作中的误区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压力下,各级都将维稳作为政绩考核硬性指标,因此,基层在维稳工作中习惯采取高压手段,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导致维稳成本不断攀高,最终陷入以金钱买平安的怪圈。这种维稳方式,不但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产生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一)重典治乱。治乱世用重典,已成为古今社会治理通用的法则。重典治乱确实能够起到预防和惩治效果,但一味地重典治乱容易导致重管制轻管理的被动局面。高压而僵化的维稳方式,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矛盾的深层因素,反而容易把具体的稳定问题扩大化甚至泛化,将公众正常的利益诉求视为不稳定因素,将公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二)求稳怕乱。在很多情况下,因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够充分,基层不得不选择应急性维稳甚至暴力维稳。长此以往,容易形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恐惧心理,见了矛盾绕着走,甚至心存侥幸,视矛盾而不见。然而激烈的社会矛盾是由细微的利益冲突不断集聚而成的,许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都有苗头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往往会导致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致使干群关系愈来愈疏远,群众心中的积怨也愈来愈深,小摩擦最终演变为大冲突。
(三)大包大揽。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做好维稳工作,政府责无旁贷。在具体的工作中,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合力分工,明确职责,实行分级、分层管理,这是确保维稳工作体系正常运转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什么都去管”。按照“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维稳工作不仅要依靠政府,还需要社会组织、公民和企业的有序参与。否则,就会导致维稳权力的过度使用,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
(四)花钱买平安。维稳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这是社会管理的必需成本。但在实践中,面对矛盾纠纷,一些地方、部门不去认真研究,仍然运用传统惯性思维,不惜成本和代价,采取超常规的投入来摆平民众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诉求。比如,为了化解信访排名问责所带来的维稳压力,基层政府不惜将相当比例的办公经费花在“接访”“消好”“除名”等方面,这样不惜成本的“摆平式”维稳模式短期内或许会有一些效果,但其高昂的维稳成本将成为基层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从长远来看,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合理的。
二、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维稳观念。要想民心稳,必须让人民群众生活有着落。因此,要把维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千方百计解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努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着力完善群众基本利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就业、医疗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劳动力服务市场,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各类棚户区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问题。总之,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念,真正把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维稳体系。在现代社会,民众诉求表达的渠道越多样、越畅通,民众参与政治的方式越广泛,维稳工作的成本就越低,效果就会越好。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发挥好主导作用的同时,探索建立多元的维稳体系。借助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群众分散的利益诉求,去除非理性的诉求成分,消除表达渠道的栓塞现象,实现对群众诉求的快速准确回应。要肯定社会组织作为疏导矛盾冲突的“减压阀”作用,为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基层维稳提供有效空间,合理引导社会组织介入维稳工作。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农民工维权组织、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安全评估中心等评估机构的力量开展维稳,社会组织也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发挥自身优势以更好地协助政府参与维稳工作。
(三)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科学决策的目的是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减少决策失误等不稳定因素。要做到科学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用全局的眼光和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事物,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增强决策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在政策制定和措施实施中,引入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规制,加强社会自律;弱化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指导;减少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推进行政合同制度;减少一元化程序决策,推进协商式、审议式民主决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民社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科学理性的维稳手段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支撑。将维稳工作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形成长期有效的“依法、理性、有序”的机制和模式,是做好新形势下维稳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社会稳定领域的法律体系,首先,应着力制定和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要重点关注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将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落实到具体规则中,并且要有程序性法律作保障。其次,应重点围绕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建设和应用。再次,应健全解决矛盾纠纷的程序性法律体系。整合调解、裁决、仲裁、复议、诉讼、信访等制度,使其相互衔接、相互匹配,以法律的形式强化诉讼外的民间、行政手段的法律效力,防止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减少维稳资源利用的重复和浪费。
(五)完善基层维稳评价机制。完善基层单一的维稳评价机制,既要通过上级的考核评价实现对基层维稳行为的有效管理,也要通过人大、政协及司法机关对政府维稳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更要通过社会组织与民众的广泛参与加强对政府维稳工作的监督评议,最终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维稳评价机制。具体而言,对于基层的维稳评价,不能仅仅依据上级信访部门对上访人次的统计数据或排名而定,而应当对上访的民众进行回访,把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或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标准。同时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也不能仅凭是否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应当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以及民众的诉求点来进行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