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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杀生》讲述的是一个发生在民国封闭小镇——“长寿镇”的故事。一个名为牛结实的外来者打破了长寿镇的平静,人们在村医的带领下,开始了一出阴暗、缜密的死亡设计。丹麦电影《狗镇》讲述了“外来户”格蕾丝的到来惊扰了小镇的原始状态,最终她也沦为狗镇居民经过“民主和友好”的集体讨论后的“合法”施暴的受害人。两部电影主题几乎是指向了同一个方向:“集体扼杀”或可称之为“多数人暴政”。而本文认为,这种社会性悲剧不仅仅存在于电影的虚构场景中,现实生活中也是以各种面貌发生,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暴力。
关键词 《杀生》 《狗镇》 多数人暴政 网络暴力
作者简介:朱小兵,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84-02
《杀生》讲述的是一个发生在民国封闭小镇——“长寿镇”的故事。这个小镇本来祥和,安静,有着自己运行的一套传统:努力出产百岁以上的老人;让年轻的寡妇陪葬死去的老者等等。一个名为牛结实(黄渤饰)的外来者打破了长寿镇的平静。他偷窥夫妻、给百岁老人喝酒、偷邻居的东西、抢寡妇,到处惹是生非破坏规矩,引起了村民的集体憎恶,人们在村医(苏有朋饰)的带领下,完成了一场柔和、团结的“集体”计划,这个计划同时也是一出阴暗、缜密的死亡设计,最终将牛结实推向死亡。影片采用一种魔幻现实主义的荒诞手法,深刻的展示了个体与集体对峙时的宿命悲剧性。
丹麦电影《狗镇》是以舞台剧形式呈现的。狗镇,是一个养着一条叫莫伊斯的狗的闭塞小镇,这个小镇有着一群工作简单,收入微薄的居民,他们民主和平的生活在狗镇这个团体中。然而,“外来户”格蕾丝(妮可·基德曼饰)的到来惊扰了小镇的原始状态。起初,格蕾丝的美丽和友善让她找到了机会留在了小镇,但当小镇居民看到张贴的海报,以为她就是海报上的抢银行的嫌疑犯和绑架案的嫌疑犯时(这些海报实际上只是格蕾丝父亲为了寻找到格蕾丝耍的一个花招),她的命运就彻底改变了。狗镇居民的面孔一下子变得狰狞起来,她也沦为了一个受尽凌辱的弱者,承受着小镇人们经过“民主和友好”的集体讨论后的伤害。格蕾丝被戴上锁链,狗镇的每一个男人,都可以随意来强奸她。狗镇的居民知道,格蕾丝毫无还手之力,所以将人性的各种恶都在她身上毫无节制的倾泻,随心所欲地凌辱她,从而获得快感。
两部电影都深刻展示了人性的复杂,影片中都有着丰富的隐喻。虽然两部电影讲的是不同时间和空间的故事,但是无论是电影《杀生》中的精神压制和摧残,还是电影《狗镇》中赤裸裸的强奸和奴役,两部电影主题几乎是指向了同一个方向:“集体扼杀”或可称之为“多数人暴政”。而笔者认为,这种社会性悲剧不仅仅存在于电影的虚构场景中,现实生活中也是以各种面貌发生,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暴力。从“虐猫事件”开始,“铜须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高管猥亵事件”等等,网络暴力已然不再是一个新鲜事物。
麦克卢汉这样定义网络舆论暴力: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网络暴力的特点有:其一,集合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借助的是文字传播而对受害人进行攻击,讨伐,甚至将事件从网络移转到现实生活,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个人信息和隐私公布于众。而这些文字和信息往往是一定数量的网民“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因此是一种群体行为,具有集合性。其二,真实身份不详。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群体的稳定性不如现实中的群体,网民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可分离的,因此真实身份可以隐蔽起来,具有匿名性,随意性和流动性。网民因此可以放下现实的羁绊和顾虑,不受拘束的散布大量信息,传播各种言论,而不用考虑其真实性。网民身份与真实身份脱节的特点导致了一个隐患:网络可能沦为宣泄主观情绪的通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盲目的追随与号召下对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和媒介审判,从而演化为一种“无组织的脱离社会规范的集体暴力”。其三,缺乏客观性。当网友认定事件中的当事人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冲突的时候,就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主观片面的看法和观点在传播的过程中,容易导致真相被掩埋,事实被夸大和扭曲。网络舆论情绪化极端化,缺乏客观性的看待事件和当事人,“不明真相”的人们,其理性逐渐被群体性的愤怒和主观情绪淹没,使得网络空间沦为无序宣泄的公共场所。其四,没有约束性。由于网络暴力多是集合行为,而网民的真实身份又不详,这些都容易导致网民在行使言论权的时候失去约束。虚拟空间,形成 “网络暴力”主体多元、责任分散,而失去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写到:“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诚如托克维尔所言,无论是政府还是人人民,没有约束的使用权力是可怕的,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政府的滥用权力,是一种专制,导致暴政;而同样的,网络暴力使得作为事件当事人的个人或者单位,受到网民集体的讨伐和道德审判,是一部分人对于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对待,当然也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网络暴力往往侵犯了特定事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但其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现阶段我们还没有办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规范。作为一个新兴的现象,在没有进一步深入研究之前,我们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对于当事人人格权益损害的“网络失范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任其随意发展。网络暴力离我们如此之近,力量又是如此之大,我们如何才能遏制这种暴力,降低它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其一,畅通和健全各种言论途径。社会的转型和高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种风险和社会结构的失衡,网络空间成为“释放民意、汇聚民智的重要场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暴力具有“社会晴雨表”和“社会安全阀”功能。畅通和健全各种言论途径,使人们可以将意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出来,以满足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人群有序合法的行使其言论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二,完善的网络立法。我国虽然也经出台了互联网管理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操作性不强,执行性差,收效甚微。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同时兼顾执法和司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其三,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和加强网络监管。一方面,现实中互联网行业应当扮演好“把门人”角色,按照自律公约或规范的规定,运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抵制非法、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创建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制度,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网络维护者的责任心。其四,网民应当加强自身的修养。理性客观的看待社会事件,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思考能力。恪守道德和法律规范,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利益,没有网民的自律和自我约束,外在的强制将会变得徒劳无功。世俗的认知,网民对于自身行为的判断和界定,决定着网络舆论的发展方向——行使一种正当的网络言论权还是行使一种集体的暴力。
参考文献:
[1][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范正伟.如何应对“文明的风险”.人民日报.2010年8月5日.
[3]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法学论坛.2002(1).
[4]庄友刚.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4).
[5]王迅.从“铜须事件”看网民公共言论责任的缺失.记者摇篮.2006(10).
关键词 《杀生》 《狗镇》 多数人暴政 网络暴力
作者简介:朱小兵,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84-02
《杀生》讲述的是一个发生在民国封闭小镇——“长寿镇”的故事。这个小镇本来祥和,安静,有着自己运行的一套传统:努力出产百岁以上的老人;让年轻的寡妇陪葬死去的老者等等。一个名为牛结实(黄渤饰)的外来者打破了长寿镇的平静。他偷窥夫妻、给百岁老人喝酒、偷邻居的东西、抢寡妇,到处惹是生非破坏规矩,引起了村民的集体憎恶,人们在村医(苏有朋饰)的带领下,完成了一场柔和、团结的“集体”计划,这个计划同时也是一出阴暗、缜密的死亡设计,最终将牛结实推向死亡。影片采用一种魔幻现实主义的荒诞手法,深刻的展示了个体与集体对峙时的宿命悲剧性。
丹麦电影《狗镇》是以舞台剧形式呈现的。狗镇,是一个养着一条叫莫伊斯的狗的闭塞小镇,这个小镇有着一群工作简单,收入微薄的居民,他们民主和平的生活在狗镇这个团体中。然而,“外来户”格蕾丝(妮可·基德曼饰)的到来惊扰了小镇的原始状态。起初,格蕾丝的美丽和友善让她找到了机会留在了小镇,但当小镇居民看到张贴的海报,以为她就是海报上的抢银行的嫌疑犯和绑架案的嫌疑犯时(这些海报实际上只是格蕾丝父亲为了寻找到格蕾丝耍的一个花招),她的命运就彻底改变了。狗镇居民的面孔一下子变得狰狞起来,她也沦为了一个受尽凌辱的弱者,承受着小镇人们经过“民主和友好”的集体讨论后的伤害。格蕾丝被戴上锁链,狗镇的每一个男人,都可以随意来强奸她。狗镇的居民知道,格蕾丝毫无还手之力,所以将人性的各种恶都在她身上毫无节制的倾泻,随心所欲地凌辱她,从而获得快感。
两部电影都深刻展示了人性的复杂,影片中都有着丰富的隐喻。虽然两部电影讲的是不同时间和空间的故事,但是无论是电影《杀生》中的精神压制和摧残,还是电影《狗镇》中赤裸裸的强奸和奴役,两部电影主题几乎是指向了同一个方向:“集体扼杀”或可称之为“多数人暴政”。而笔者认为,这种社会性悲剧不仅仅存在于电影的虚构场景中,现实生活中也是以各种面貌发生,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暴力。从“虐猫事件”开始,“铜须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高管猥亵事件”等等,网络暴力已然不再是一个新鲜事物。
麦克卢汉这样定义网络舆论暴力: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网络暴力的特点有:其一,集合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借助的是文字传播而对受害人进行攻击,讨伐,甚至将事件从网络移转到现实生活,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个人信息和隐私公布于众。而这些文字和信息往往是一定数量的网民“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因此是一种群体行为,具有集合性。其二,真实身份不详。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群体的稳定性不如现实中的群体,网民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可分离的,因此真实身份可以隐蔽起来,具有匿名性,随意性和流动性。网民因此可以放下现实的羁绊和顾虑,不受拘束的散布大量信息,传播各种言论,而不用考虑其真实性。网民身份与真实身份脱节的特点导致了一个隐患:网络可能沦为宣泄主观情绪的通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盲目的追随与号召下对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和媒介审判,从而演化为一种“无组织的脱离社会规范的集体暴力”。其三,缺乏客观性。当网友认定事件中的当事人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冲突的时候,就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主观片面的看法和观点在传播的过程中,容易导致真相被掩埋,事实被夸大和扭曲。网络舆论情绪化极端化,缺乏客观性的看待事件和当事人,“不明真相”的人们,其理性逐渐被群体性的愤怒和主观情绪淹没,使得网络空间沦为无序宣泄的公共场所。其四,没有约束性。由于网络暴力多是集合行为,而网民的真实身份又不详,这些都容易导致网民在行使言论权的时候失去约束。虚拟空间,形成 “网络暴力”主体多元、责任分散,而失去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写到:“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诚如托克维尔所言,无论是政府还是人人民,没有约束的使用权力是可怕的,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政府的滥用权力,是一种专制,导致暴政;而同样的,网络暴力使得作为事件当事人的个人或者单位,受到网民集体的讨伐和道德审判,是一部分人对于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对待,当然也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网络暴力往往侵犯了特定事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但其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现阶段我们还没有办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规范。作为一个新兴的现象,在没有进一步深入研究之前,我们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对于当事人人格权益损害的“网络失范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任其随意发展。网络暴力离我们如此之近,力量又是如此之大,我们如何才能遏制这种暴力,降低它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其一,畅通和健全各种言论途径。社会的转型和高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种风险和社会结构的失衡,网络空间成为“释放民意、汇聚民智的重要场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暴力具有“社会晴雨表”和“社会安全阀”功能。畅通和健全各种言论途径,使人们可以将意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出来,以满足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人群有序合法的行使其言论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二,完善的网络立法。我国虽然也经出台了互联网管理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操作性不强,执行性差,收效甚微。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同时兼顾执法和司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其三,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和加强网络监管。一方面,现实中互联网行业应当扮演好“把门人”角色,按照自律公约或规范的规定,运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抵制非法、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创建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制度,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网络维护者的责任心。其四,网民应当加强自身的修养。理性客观的看待社会事件,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思考能力。恪守道德和法律规范,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利益,没有网民的自律和自我约束,外在的强制将会变得徒劳无功。世俗的认知,网民对于自身行为的判断和界定,决定着网络舆论的发展方向——行使一种正当的网络言论权还是行使一种集体的暴力。
参考文献:
[1][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范正伟.如何应对“文明的风险”.人民日报.2010年8月5日.
[3]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法学论坛.2002(1).
[4]庄友刚.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4).
[5]王迅.从“铜须事件”看网民公共言论责任的缺失.记者摇篮.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