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新闻传播与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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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从来就是一对矛盾体,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秘密的生成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国家秘密并未涉及大部分公民的利益,就不能打着国家秘密的旗帜限制新闻报道和信息公开,即便在战时非常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应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到媒体的传播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关键词:战时国家秘密 新闻传播 信息保密 信息公开 博弈
  
  新闻传播和国家秘密从来就是一对矛盾体,新闻传播需要信息的公开,而国家秘密则要求信息的隐匿。随着大众新闻传媒的迅猛发展,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在和平时期尚且如此,战争状态下两者的矛盾就更为突出。
  战时新闻传播是有别于和平时期新闻传播的一种特殊传播形态。“报馆一间,犹联军一队也。”拿破仑一语道破了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新闻传媒有着如此显著的作用,所以在战时环境中,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媒体不仅要遵守和平时期强调的国家相关保密法律和法规,还必须严格遵守官方特别是军方制定的战时新闻宣传报道条例。于是,新闻传播和国家秘密之间的较量就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如今总体战短期内不会爆发而局部战有可能持续不断的国际环境里,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探讨有着相当的贴近性、急迫性和必要性。
  国家秘密与战时新闻传播
  我们必须先确定国家秘密的外延和内涵。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把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本身包含着三层意思:
  第一,从利益相关性的角度看,凡是被定为国家秘密的,是因为它关系到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国家秘密的生成必须是合法的,即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而不是由个人随意决定的。这就保证了国家秘密事项保护的权威性,避免了“人治”色彩。
  第三,指明了国家秘密的存在特性,即“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具有鲜明的时空性。①
  而与此对应的新闻泄密,是指在新闻媒介中公开国家秘密,以致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相对于和平时期外延广泛的定义,战时国家秘密更多指向的是有关战争的各种军事信息和情报。本文着重从这个角度探讨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的博弈。
  关于新闻传播泄密的事件历史上有很多记载,其中最广为流传的可能就是雅各布的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名叫雅各布的英国人编写了一本《德军编制结构》一书,详细地介绍了德军的编制结构、武器装备、战斗序列和后勤保障等,并列出160多名部队主官的姓名、简历,甚至连德军新成立装甲师中步兵小分队也作了介绍。希特勒为此勃然大怒,令其情报头子舒伦堡绑架雅各布,挖出混进德军内部的间谍。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雅各布绑架至柏林,摆开架势要他交代提供情报人员的姓名时,雅各布的回答却使法西斯分子瞠目结舌——原来,《德军编制结构》一书是雅各布从长期搜集、剪贴和摘抄的德国报刊发表的有关军事方面的报道中整理出来的。②
  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情报来源,有相当一部分是靠从各种资料中搜集获取的。难怪有情报专家声称:最公开的报刊往往隐蔽着最秘密的情报。美国前总统杜鲁门为了要求新闻界自律曾经说过:“美国有95%的秘密情报都曾在报纸或其他刊物上发表过。”③各种公开的新闻出版物本身就是重要的情报源,正因为如此,政府和军方对传媒的控制在战时状态下,随着战争的持续进行会越来越严格。
  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的矛盾
  有这样一句话把军方和传媒的关系描写得淋漓尽致:战争成功的诀窍是保密,报道成功的诀窍是公开。很明显,战争与报道、保密和公开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任何一方的强势都是以打压和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强化信息保密必然要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管控,有时甚至会以牺牲公众的知情权为代价;而放宽对新闻传播的限制、提高信息传播的透明度必然会对信息保密造成损害,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当然,我们也很清楚,新闻事业是国家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服从国家利益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天职。因此,当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发生矛盾的时候,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新闻传播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为信息进行保密。但这其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对战争新闻的真实报道与泄密之间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把媒介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等同于泄露国家秘密。
  “如果抛开战争,我们如何理解20世纪?历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认为,离开战争,我们无法理解这个世纪。”④同样,对于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我们仍旧可以在战争这种特殊的语境里展开讨论。让我们以越南战争为例来考察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的博弈。
  越南战争被称为第一场“电视战”,它是第一场可以几年如一日地出现在美国人电视屏幕上的战争。虽然美国对越南的这场军事干涉已经过去30多年了,但是它的阴影却一直笼罩着这两个国家。
  美国在越南的这场战争毫无疑问揭示了军事和传媒的关系,其影响不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而是遍及整个世界。“越战综合征”(害怕卷入战争,国民对战争热情减弱)使得美国军方在之后的战争中对新闻传播活动做出了较之以往更为严厉的管束,于是有了1983年美军入侵格林纳达时完全排除记者报道的企图,有了1989年巴拿马事件中军方部署限制传媒发生作用的组织,也有了第二次海湾战争中“嵌入式记者”的安排。其实,已经过去30多年的这场战争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这些,这场被称为由媒体结束的战争还应该教会我们一些别的东西:正是新闻媒介对客观现实的真实再现才让公众看到了战争有别于军方宣传的一面;正是媒介工作者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才让公众开始了关于战争实质的深度思考。更重要的是,媒介冲破重重阻力给公众展现的政府所谓的“国家机密”让反战的浪潮席卷美国,并最终结束了这场没有道义的战争。
  除了越南战争外,“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应该也是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之间较量的典型案例。
  1971年6月,《纽约时报》和其他一些报纸披露了一批描写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国防部绝密文件。这些文件是由国防部官员丹尼尔·艾尔斯伯格透露给外界的。这批绝密档案表明,美国政府在越战初期就采取蒙蔽、欺骗公众的行径以获取人们对越战的支持,以后这些手段更是成了政府的家常便饭。《纽约时报》顶住了美国政府查封报社的压力,全文刊出了美国国防部的这些绝密报告。在文件公布之前,美国政府曾试图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文件的发表。但在秘密听证阶段,政府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文件会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政府的阻止失败了。这种欺骗行径引起了早已强烈不满的美国民众更加高涨的反战情绪。这就是美国政治史和新闻史上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之间激烈的较量。
  不能无限制地对新闻传媒进行控制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是为维护国家、民族利益而采取的最激烈、最集中、最强硬的政治手段。一旦进入战争状态,构成国家的任何组织和团体都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地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以及战争的需要为最高准则。
  比如美国,每当国家处于特殊时期,特别是战争时期,政府对新闻传播的保密控制会更加严厉。“一战”和“二战”时期,美国就先后颁布了《反间谍法》、《对敌贸易法》、《煽动罪法》和《第一战争权利法》等一系列法令,以保护国家秘密为由,来管束大众传媒的采编活动,而且同时还设置专门的机构(如“一战”期间的公共信息委员会、“二战”期间的新闻检查办公室等),来强化行政控制,协调与媒体的关系,监控媒体的报道,“净化”战争信息流通。但是“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却提醒我们,政府或军方不能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无限制地对新闻传媒进行控制。
  国家利益其实是国家内全体公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利益不等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利益。掌握国家权力的小部分人不可以打着“国家”的旗帜谋私利。所谓的国家利益如果是指政府利益或者政党利益,那么人民的利益又该归于何处?所以“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正是对所谓的“国家秘密”的质疑。国家秘密的生成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国家秘密”并未涉及大部分公民的利益,而只是小部分利益集团的利益,就不能打着“国家秘密”的旗帜限制新闻传媒的报道和信息公开,即便是在战时这样非常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相反,“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正好向我们表明:在战时,新闻传播者秉承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采写和报道事件不仅有利于人们对遥远战场事态进程的了解,而且也有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深度认识,并据此作出自己的价值考量。
  新闻传媒不能退缩:在开放与保守之间权衡
  美国参议员海勒姆·约翰逊1917年在美国参议院抛出一句名言:“战争发生时,真相是第一个牺牲者。”传媒如果只是报道政府或军方要求发布的信息,则可能导致军方的意图得到了体现,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却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在此后美国参与的历次战争中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而这恰好从反面证明:新闻传媒为受众服务的最好方式永远在于客观和真实,在战时新闻传播中尤其如此。
  战时传播状态下,传媒受到的阻力明显要强于和平时期,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传媒退缩的借口。在处理所谓的“国家秘密”时,应该仔细判别它的性质与真伪。如果它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及利益带来危害,那么传媒应该自觉放弃对于“独家报道”轰动效应的热衷,真正做到保守国家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把国家和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如果相反,传媒则有责任将之公布于众,让公众了解到事情的全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黑格尔说,在战争中整个民族都被动员起来,在集体情况中经历着一种新鲜的激情和活力,因为这里的动因是全民族作为整体去保卫自己。国家利益是关乎每一个个体的,战争更是关乎生命的,它不是掌权者或掌权集团的私事。人们有权决定关乎自己命运的国家大事,包括战争。“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一个相对笼统的原则和标准,如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如何对保密程序方面的问题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在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传媒利益,有效地协调三者的关系,这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课题。
  美国的新闻保密曾给这个国家带来了沉痛的教训,那些不必要的所谓“政府机密”使之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现在,美国人有一个观点,那就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下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⑤其实,新闻传播和国家秘密之间的博弈在所难免。究竟哪些信息应该向媒体开放,哪些信息需要保密,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媒体的传播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以平衡信息的保密和公开。
  注 释:
  ①③赵振祥、李明合:《传播与保密——情报新闻导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5~186页,第118页。
  ②冯延芳:《报刊与军事机密》,《军事记者》,2005(2)。
  ④苏珊·L·卡拉瑟斯:《西方传媒与战争》,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⑤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吴妍为贵州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与传播系教师;刘冰为唐山学院新闻学教师)
  编校: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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