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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京举办了“诚信创造税收”为主题的论坛。因主题新颖,在与会者中引起积极反响。将诚信与经济相并列,进而提出诚信创造税收,是想表达这样一个意思:除了经济之外,纳税人的诚信也是税收的一个重要源泉。经济与诚信共同创造了税收。这的确是一个颇为新颖的说法。
先看全国的情况。今年1~6月份,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速30.5%,而同期GDP的增速是10.4%。如果说只有经济创造税收,那么,GDP增速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达20.1%。这个差额,是什么因素创造的?即便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把同期的CPI(7.9%)叠加到10.4%之上,从而得到以现价计算的CDP增速18.3%。这时,GDP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仍有12.2%,相当于税收增速的近一半儿。这个差额的来源,又可用什么因素去说明?
再看北京市的情况。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为31%。同期北京市GDP的增速为11%。两个增速之差为20%。同样,将同期的北京市CPI(6.1%)叠加至11%之上。从而以现价计算的GDP增速17.1%与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增速31%相遇,那么,两个增速之差13.9%的来源又是什么?倘若将来自北京市的国、地两家税收收入加总求和,那么,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税收收入的增速则为36.8%。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GDP增速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将扩大为19.7%。对于这个更大些的差额,我们又能用什么因素加以解释?
无论全国,还是北京,或是其他别的什么省市,两个增速之间差额的来源,显然要从经济之外的因素——非经济因素——中寻找。对于支撑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非经济因素,迄今为止,我们所能听到的一种来自官方层面的归结,是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的结果。但是,深入探究一步,税收征管力度加强所收获的税收增长,其功绩似不能只记在税收机关身上,而应归功于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税收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也是应当“一分为二”的:一部分来自于税务机关的努力,另一部分则来自于纳税人的诚信。
在进入本世纪以后,中国的税收,一直呈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而且,一直都在以高于甚至远高于GDP增速的速率增长。即便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之下,今年上半年的经济增长已经有所回落,税收增长却依然保持了强劲的势头。本应高度相关的经济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脱节,且脱节的情势越来越严重,肯定要归因于非经济因素的贡献。这里所说的非经济因素,既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管,也包括纳税人的诚信。
纳税人的诚信可以创造税收,包括诚信在内的非经济因素成为支撑我国税收增长的主要力量,这当然是好事情。因为,它毕竟为中国的税收增长添加了一个特殊的驱动器。但必须指出的是,它并非符合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普遍现象。只要冷静下来,稍加搜索,通过对各国经济增长和税收增长相关数据的比较,便可发现,在当今世界,非经济因素同税收增长之间达到如此之高的关联度,我国可能是一个仅有的例外。比较普遍且符合规律的情形是,在保持税收增长略高于(而非远高于)GDP增长的轨道上,GDP增速与税收增速高度相关。
当前,我国之所以呈现出GDP增速和税收增速之间的如此大的差距,以至于让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决定税收增速大小及其与GDP增速差额大小的主要力量,其深刻的原因无非在于,现行税制留给税务机关的“征管空间”巨大,留给纳税人的“诚信空间”巨大。或者说,留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努力空间”巨大。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现行税制要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留下如此之大的“努力空间”?又是什么原因使得非经济因素焕发出越来越强大的税收增长“魔力”?
我国的现行税制诞生于1994年,那时,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不强,纳税人的诚信水平不高,以至于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偏低。为了实现既定的税收收入目标,必须以较高的“法定税负”与偏低的“实征税负”相匹配。举个例子,即便政府确定的税收收入目标只有10000亿元,倘若税收的实际征收率为50%,为了保证这10000亿元的既定税收收入目标的实现,也须搭建一个能够在名义上征收到20000亿元的税收制度框架。可以看到,“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那50%的距离,正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努力空间”的来源,也正是非经济因素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
这些年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后,在我国无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还是纳税人的诚信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正是在“两个水平”双双获得极大提升的推动之下,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得以迅速提升,“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距离得以迅速拉近。从而,非经济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度越来越大了。
这实际上是说,非经济因素与税收增长之间的关联度甚高以及日渐加大,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然而,时过境迁。如果说,在十几年前,我们必须以偏高的“法定税负”水平来实现既定的“实征税负”目标,那么,在十几年后的今天,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诚信水平的逐步提升和“实征税负”与“法定税负”之间距离的迅速拉近,我们已经不再需要留有以往那么大的“努力空间”了。仍用前述的例子,如果政府确定的税收收入目标仍为10000亿元,在税收的实际征收率提升至70%甚至更高一些(而不是50%)的条件下,我们至多只须搭建一个能够在名义上征收到14000多亿元(而不是20000亿元)的税收制度框架。
所以,通过新一轮税制改革,把相对偏高的“法定税负”降下来,从而让中国税收回归与宏观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正常增长轨道,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降低“法定税负”,只是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个动因,并非它的全部。除此之外的理由,还可列出许多。比如推动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等。将所有的这些动因或理由汇集在一起,其最根本的一条,无非是15年之前确立的现行税制同其赖以依存的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已经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不相匹配现象。正是现行税制同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把中国税收带上了非正常的增长轨道。因而,通过与时俱进的税制改革行动,消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税制因素,进而让税收制度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势在必行的。
事实上,早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内容做出了全面部署。在那个文件中,它被概括为8个项目: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 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在此基础上,2006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将“十一五”期间拟议启动的税制改革进一步锁定为10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可以对上述的这些改革内容或项目的动因做多角度的阐释,但其基本的着眼点都在于,让税收制度回归并保持同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彼此匹配的状态。
从这一点出发,迄今为止,已经先后有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改进个人所得税内容(上调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取消农业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和中部地区26个城市进行试点)、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等几个项目得以启动。而且,从今年起,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近20%之多的“两法合并”改革为标志,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进入实质操作期。
就表面看,启动的项目不能算少,涉及的范围也较大,但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层面,便会发现,能够触动筋骨、对改变现行税制与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现象具有实效的税制改革项目,尚未正式启动。换言之,全面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还没有真正到来。
鉴于“十一五”规划已经为我们绘就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更鉴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演变已经到了为企业和居民适当减负的时候,毫不迟疑地将尚未正式启动且谋划多年的以增值税转型为核心、以降低“法定税负”为基本取向的各项税制改革付诸实施,保证“十一五”期间新一轮税制改革任务的如期完成,的的确确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本栏目策划、编辑:曹敏)
先看全国的情况。今年1~6月份,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速30.5%,而同期GDP的增速是10.4%。如果说只有经济创造税收,那么,GDP增速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达20.1%。这个差额,是什么因素创造的?即便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把同期的CPI(7.9%)叠加到10.4%之上,从而得到以现价计算的CDP增速18.3%。这时,GDP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仍有12.2%,相当于税收增速的近一半儿。这个差额的来源,又可用什么因素去说明?
再看北京市的情况。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为31%。同期北京市GDP的增速为11%。两个增速之差为20%。同样,将同期的北京市CPI(6.1%)叠加至11%之上。从而以现价计算的GDP增速17.1%与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增速31%相遇,那么,两个增速之差13.9%的来源又是什么?倘若将来自北京市的国、地两家税收收入加总求和,那么,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税收收入的增速则为36.8%。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GDP增速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将扩大为19.7%。对于这个更大些的差额,我们又能用什么因素加以解释?
无论全国,还是北京,或是其他别的什么省市,两个增速之间差额的来源,显然要从经济之外的因素——非经济因素——中寻找。对于支撑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非经济因素,迄今为止,我们所能听到的一种来自官方层面的归结,是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的结果。但是,深入探究一步,税收征管力度加强所收获的税收增长,其功绩似不能只记在税收机关身上,而应归功于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税收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也是应当“一分为二”的:一部分来自于税务机关的努力,另一部分则来自于纳税人的诚信。
在进入本世纪以后,中国的税收,一直呈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而且,一直都在以高于甚至远高于GDP增速的速率增长。即便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之下,今年上半年的经济增长已经有所回落,税收增长却依然保持了强劲的势头。本应高度相关的经济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脱节,且脱节的情势越来越严重,肯定要归因于非经济因素的贡献。这里所说的非经济因素,既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管,也包括纳税人的诚信。
纳税人的诚信可以创造税收,包括诚信在内的非经济因素成为支撑我国税收增长的主要力量,这当然是好事情。因为,它毕竟为中国的税收增长添加了一个特殊的驱动器。但必须指出的是,它并非符合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普遍现象。只要冷静下来,稍加搜索,通过对各国经济增长和税收增长相关数据的比较,便可发现,在当今世界,非经济因素同税收增长之间达到如此之高的关联度,我国可能是一个仅有的例外。比较普遍且符合规律的情形是,在保持税收增长略高于(而非远高于)GDP增长的轨道上,GDP增速与税收增速高度相关。
当前,我国之所以呈现出GDP增速和税收增速之间的如此大的差距,以至于让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决定税收增速大小及其与GDP增速差额大小的主要力量,其深刻的原因无非在于,现行税制留给税务机关的“征管空间”巨大,留给纳税人的“诚信空间”巨大。或者说,留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努力空间”巨大。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现行税制要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留下如此之大的“努力空间”?又是什么原因使得非经济因素焕发出越来越强大的税收增长“魔力”?
我国的现行税制诞生于1994年,那时,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不强,纳税人的诚信水平不高,以至于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偏低。为了实现既定的税收收入目标,必须以较高的“法定税负”与偏低的“实征税负”相匹配。举个例子,即便政府确定的税收收入目标只有10000亿元,倘若税收的实际征收率为50%,为了保证这10000亿元的既定税收收入目标的实现,也须搭建一个能够在名义上征收到20000亿元的税收制度框架。可以看到,“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那50%的距离,正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努力空间”的来源,也正是非经济因素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
这些年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后,在我国无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还是纳税人的诚信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正是在“两个水平”双双获得极大提升的推动之下,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得以迅速提升,“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距离得以迅速拉近。从而,非经济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度越来越大了。
这实际上是说,非经济因素与税收增长之间的关联度甚高以及日渐加大,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然而,时过境迁。如果说,在十几年前,我们必须以偏高的“法定税负”水平来实现既定的“实征税负”目标,那么,在十几年后的今天,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诚信水平的逐步提升和“实征税负”与“法定税负”之间距离的迅速拉近,我们已经不再需要留有以往那么大的“努力空间”了。仍用前述的例子,如果政府确定的税收收入目标仍为10000亿元,在税收的实际征收率提升至70%甚至更高一些(而不是50%)的条件下,我们至多只须搭建一个能够在名义上征收到14000多亿元(而不是20000亿元)的税收制度框架。
所以,通过新一轮税制改革,把相对偏高的“法定税负”降下来,从而让中国税收回归与宏观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正常增长轨道,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降低“法定税负”,只是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个动因,并非它的全部。除此之外的理由,还可列出许多。比如推动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等。将所有的这些动因或理由汇集在一起,其最根本的一条,无非是15年之前确立的现行税制同其赖以依存的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已经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不相匹配现象。正是现行税制同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把中国税收带上了非正常的增长轨道。因而,通过与时俱进的税制改革行动,消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税制因素,进而让税收制度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势在必行的。
事实上,早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内容做出了全面部署。在那个文件中,它被概括为8个项目: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 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在此基础上,2006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将“十一五”期间拟议启动的税制改革进一步锁定为10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可以对上述的这些改革内容或项目的动因做多角度的阐释,但其基本的着眼点都在于,让税收制度回归并保持同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彼此匹配的状态。
从这一点出发,迄今为止,已经先后有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改进个人所得税内容(上调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取消农业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和中部地区26个城市进行试点)、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等几个项目得以启动。而且,从今年起,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近20%之多的“两法合并”改革为标志,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进入实质操作期。
就表面看,启动的项目不能算少,涉及的范围也较大,但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层面,便会发现,能够触动筋骨、对改变现行税制与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现象具有实效的税制改革项目,尚未正式启动。换言之,全面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还没有真正到来。
鉴于“十一五”规划已经为我们绘就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更鉴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演变已经到了为企业和居民适当减负的时候,毫不迟疑地将尚未正式启动且谋划多年的以增值税转型为核心、以降低“法定税负”为基本取向的各项税制改革付诸实施,保证“十一五”期间新一轮税制改革任务的如期完成,的的确确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本栏目策划、编辑: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