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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上撰文《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就是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治政府的这一本质要求,具体表现为五个基本特征:一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要求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作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即“组织法定”。二是行政权力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