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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经数次修订仍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其中.但是在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下,伴随着社会发展,从服务行政理念出发,公有公共设施的提供显然是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同时在公私法二元分立、国家责任独立发展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更应具有国家赔偿的责任属性.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法》是法治的完善,也是时代的要求.